2020年(经贸合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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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类(经贸合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版)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TIANJIN COMMERCIAL HOUSE SALE CONTRACT(JF2000009)住 宅 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 写 说 明1、本合同适用于住宅类商品房买卖时使用。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下载,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

2、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5、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3、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4、至 年 月 日止。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变更合同。2、解除合同。3、 。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

5、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 元。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 元。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第

6、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 。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

7、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 。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

8、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6、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

9、违约金。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第十二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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