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营合同)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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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合同)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民事判决书(2010)民四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纯,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保,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晓峰,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与上诉人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以下简称心血管医院)、原审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

3、简称原审法院)于 2009年11月23日做出(2008)晋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锦程公司和心血管医院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效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奚向阳、代理审判员杨弘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程、委托代理人王纯,心血管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飞、武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寰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派员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程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8月在“2006年山西(香港)投资洽谈会”上就“山西省心血管医院及老年养老、康复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签订了合作意向

4、书。同年11月 18日,原告根据心血管医院的要求和提供的设备清单与香港宝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和公司)签订了订购医疗设备的合同,并在随后支付了4512.28 万港元的佣金和预付款。同年11月,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以下简称合资章程)。同年 12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合资三方共同组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山西九方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九方公司或者合资公司)。2007年1月,合资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2月25日,合资三方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心血管医院加快办理有关土地作价入资手续,并在2007

5、年6月前完成。但心血管医院没有完成此项义务,于同年9月底口头通知原告合作项目和合资公司停止运行,并经原告要求于同年11月 16日发函以土地手续无法落实为由终止了合作项目的执行。2008年1月22日,心血管医院与第三人寰能公司签订关于返还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投资款备忘,认定心血管医院单方面终止项目合作并返还其投资款人民币2619700元。由于心血管医院违约,原告与宝和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协商未果,宝和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最终判令原告向宝和公司支付 23622800港元的赔偿金。在被告的违约事实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

6、合作项目终止后善后事宜的处理,特别是原告的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但被告采取推诿、消极的态度,导致各方无法沟通,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只得采取诉讼方式予以救济。请求判令: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包括按照合资合同第 14.1条约定应支付的迟延出资违约金人民币2814750元和按照合资合同第14.2条约定应支付的因被告过错导致合资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金人民币2250万元(按合资合同注册资本金的15计算);2、由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包括原告为合作项目购买医疗设备产生的损失人民币23764064.34元、原告为购买医疗设备已支付款项的利息损失人民币58139万元(本金451228万港元,折算为

7、人民币4539.26万元,自 2006年12月25日起算,暂计至2008年8月3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以及原告的先期投入人民币300万元;3、由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心血管医院答辩称:(一)锦程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具备向答辩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其全部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均规定,只有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守约方,才能要求其他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锦程公司

8、应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设备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至约定的最后出资期限届满,锦程公司现金出资为零,设备也未交付。锦程公司不是守约方,而是违约方,不具备向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其他股东追究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二)除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没有法律依据外,锦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或与事实不符,或与约定不符,或没有证据支持。具体如下:1、2007年2月25日合资公司备忘录有关变更出资期限的约定,因未经审批部门批准而未生效,锦程公司根据合资合同第14.1条要求支付人民币 2 814 750元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2、合资合同第14

9、.2条适用于除出资违约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且以过失为前提,心血管医院对合资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任何过失,锦程公司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心血管医院有其他违约行为,况且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5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故锦程公司根据合资合同第14.2条要求答辩人支付人民币 2250万元违约金,也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3、锦程公司要求赔偿购买设备的货款损失人民币23764064.34元及利息损失人民币581.39万元,属诉讼主体错误,且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不能相互印证,违反了民事证据规则。锦程公司履行设备出资义务的对象是九方公司而不是心血管医院,锦程公司应向九方公司主张,无权向心血管医院主张。

10、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规则Order42中5B的规定,“法庭须在宣告判决或命令时,就任何有关决定发表其理由”。但该谕令(Consent Order,在同意下作出的命令)中并没有记载法院发表的理由,也没有记载承担的是什么责任。该谕令虽经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公证,只是司法协助的程序问题,仅表明谕令形式的真实性,故锦程公司所提交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的HCA808 2008谕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无法证明锦程公司与宝和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不应作为证据采纳。锦程公司提交的关于其设备交易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具备真实性,不应作为证据采纳。即使存在购买设备的损

11、失,锦程公司对损失的形成具有重大过错;4、锦程公司要求返回先期投入的人民币300万元,不能得到支持。锦程公司未提交已投入人民币300万元的任何证据;即使有人民币300万元投入,根据公司法法理,也应由设立后的九方公司承担,上述约定因显失公平而成为可撤销条款;合资公司已依法注册,不符合合资合同第14.3条约定的“无法注册”的适用条件;既然是按14.1条执行,心血管医院则无须向同是违约方的锦程公司承担责任; 5、锦程公司根据招商广告和政府文件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得利益是指守约方根据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锦程公司是违约方,依法不享有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无权

12、要求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山西省重点招商推介项目这一广告性质的文字材料和政府核准立项的批文,不是认定、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企业的经营充满了未知因素,不倒闭只赢利是无法预见的; (三)九方公司及各方股东均有严重损失,损失的原因并非各方股东的违约行为,而是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2007年9月30日,山西省卫生厅召集心血管医院主要负责人开会,宣布合营项目停止操作,并成立了由厅领导和答辩人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善后工作处理领导组。在答辩人倾尽全力办理土地手续、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未能批准土地作价入股,不但合资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经丧失,同时也给合资公司、各方股东造成了损失。答辩人认为,

13、造成损失的原因并非各方股东的违约行为,各股东都是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仅让某一个股东承担损失后果,明显违背了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依法应驳回锦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寰能公司称:寰能公司与心血管医院于2008年1月22日签订了关于返还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投资款备忘录并已履行完毕。据此,我公司已将原合资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及责任转给了心血管医院,本案中涉及我公司的权利及责任应由心血管医院承担。原告锦程公司没有向我公司提出具体诉请,本案纠纷与我公司已没有实质性关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7日,在“2006年山西(香港)投资洽谈会”上,锦程公司和心血管医院就“山西省心血管

14、疾病医院及老年养老、康复中心”项目,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心血管医院负责项目所涉土地出让审批手续的办理,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同年11月10日,心血管医院向锦程公司发送“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及老年康复养老中心项目进口设备投资需求的函”,内容是:为保证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总价款人民币12310万元的医疗设备清单,由锦程公司直接采购投资。 同年11月18日,根据心血管医院的要求和所提供的设备清单,买方锦程公司与卖方宝和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 HY20061118的购买医疗设备的合同。合同第10条:合同订立后,买方30日内分期向卖方支付货款总额35的预付款。向卖方30日内一次性按照合同总额5支付

15、佣金。买卖双方另行签署和办理买方伍仟万股股权抵押给卖方的合同及相关手续。合同第11条:如果买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卖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解除合同,无需买方同意且无需向买方支付任何赔偿。买方需按照合同总额2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5佣金不再返还。合同第20条:无论何种原因,如果买方终止本合同,无论全部还是部分,终止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给卖方。据此卖方应停止工作并且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在终止之前所有卖方已经制造、修改或订购并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价款。该等货物应交付给买方。 同年11月30日,锦程公司、心血管医院及寰能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和合资章程

16、。合资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六条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投资方式。6.1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6.2投资方式,心血管医院人民币6750万元,以等值的土地面积作价置换。锦程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其中现金人民币3000万元,设备人民币 3000万元。寰能公司现金人民币2250万元。6.3-6.5规定了三方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期限,最后期限是合资公司注册后18个月内。第七条各方责任。7.1心血管医院责任,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对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负责办理项目土地出让的相关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7.2锦程公司责任,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对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为合资公司推荐在海外购置所需机器设备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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