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合同-银行企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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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借 款 合 同贷款种类:借款人(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联系电话:贷款人(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联系电话: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发放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声明条款(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

2、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四)甲方保证节能减排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该项目已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该项目已通过用地预审;该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该项目已符合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甲方保证节能减排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甲方未履行以上承诺或耗能、污染风险显现时,甲方同意乙方加速回收贷款或中止贷款。 第二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

3、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选填“年”或“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1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2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 (选填“上浮”或“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

4、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二)罚息利率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

5、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五)结息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

6、方式结息:(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3)其他方式 。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4)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

7、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 。 2乙方在甲方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 个银行工作日内开始发放借款。 (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用款计划如下:(1) 年 月 日 金额 ;(2) 年 月 日 金额 ;(3) 年 月 日 金额 ;(4) 年 月 日 金额 ;(5) 年 月 日 金额 。2 。(三)甲方应按第二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四)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

8、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还本计划如下:(1) 年 月 日 金额 ;(2) 年 月 日 金额 ;(3) 年 月 日 金额 ;(4) 年 月 日 金额 ;(5) 年 月 日 金额 。2 。

9、 (四)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五)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2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

10、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八条 借款的担保 如为担保借款,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四)其他: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借款展期;4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2按照乙

11、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

12、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4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5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6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7本合同项下拟发放的贷款是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的,甲方应保证拟建项目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且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保证按计划完成项目进度;8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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