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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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SG216016-2013应收账款管理细则1目 次1总则11.1 目的11.2 适用范围12术语和定义12.1应收账款13职责13.1公司总部13.2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24管理内容与方法24.1 基本原则24.2 应收账款台账管理24.3 对账机制34.4坏账准备的计提34.5坏账的核销44.6账销案存管理64.7会计核算65监督检查66附则66.1 解释权66.2实施日期6xxx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xxx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明确应收账款管理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安全、足额回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

2、本细则适用于xxx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各单位。2 术语和定义2.1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3 职责3.1公司总部3.1.1财务部:是公司应收账款价值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应收账款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司应收账款的会计核算;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坏账核销与账销案存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分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3.1.2市场交易部:是公司电费收入抄核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电费抄核

3、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司电费资金(包括电费、电网辅助收入、滞纳金、违约金、预收电费等与售电相关的收入)回收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坏账准备计提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电费坏账核销及账销案存管理工作;负责跨省售电电费收入的审核;负责对直属供电单位电费收入抄核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3.1.3电力调度中心:负责提供跨省售电电量和其他结算资料。3.1.4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各项应收账款的相关资料;负责各项应收账款的及时、安全、足额回收,并缴存到财务部门指定的收入专户;负责经办收入业务的坏账核销及账销案存管理工作;负责经办业务的应收账款台账登记工作,并每月与财务部门核对

4、。3.1.5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公司系统应收账款价值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3.1.6监察局:主要负责对公司系统应收账款价值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3.1.7法律部:主要负责对公司系统应收账款价值管理的全过程提供法律指导和支持配合公司收入管理工作,配合处理公司收入及应收账款非涉诉纠纷案件,牵头处理公司收入及应收账款涉诉纠纷案件。3.2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3.2.1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电费及其他收入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回收,收到的货币资金全额及时入账。3.2.2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参照本细则第3.1条规定的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管理职责分工开展本单位应收账

5、款管理工作。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基本原则4.1.1全过程管理原则。各单位应当加强应收账款的过程管理,将收入确认、收款、对账、分析和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防范差错和舞弊,防止收入流失。4.1.2 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各单位应当明确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收入业务的全过程,电费抄核收业务应由不同人员完成,其他收入的经办人与收款人必须分开,确保销售业务与收款业务分离。4.1.3 安全性原则。各单位应当加强各项收入的回收管理,及时、足额回收各项收入,存入财务部门规定的银行账户,逐级向上归集,保证资金安全。4.2 应收账款台账管理4

6、.2.1各单位应当对各项应收账款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台账至少应当包括日期、对方单位名称、交易类型、合同金额(应收金额)、实收金额、欠收金额、经办人等内容。4.2.2应收电费台账由市场部门建立,每日与财务部门核对实收情况,每月与财务部门核对电费等数据;施工、修造、设计等其他收入产生的应收账款由经办业务部门登记相关情况,每月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4.2.3每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全面清查核实各项应收账款,与债务人核对一致,做到债权明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4.3 对账机制4.3.1 供电单位对账4.3.1.1市场部门根据现金收费、银行回单及资金到账信息等资料确认售电业务收入的实收金额,并将营销

7、系统生成的电费实收日报表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银行资金信息与电费实收日报表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市场部门。如有差异,市场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查找原因,修正实收数据。具体流程参见终端售电收入收款与对账。4.3.1.2每月初,由市场部门牵头组织召开营销与财务对账例会,双方确认上月应收、实收、欠费等数据,形成营销-财务应收电费对账表、营销-财务实收电费对账表。具体流程参见终端售电收入收款与对账。4.3.1.3售电业务以外的其他收入产生的应收款项,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款项的催收,并根据应收款项登记情况每季度与财务部门对账。4.3.2 非供电单位对账业务部门负责经办的应收款项的催收,根据应收款

8、项台账每季度与财务部门对账。4.4坏账准备的计提4.4.1每年年末,各单位应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4.4.2坏账确认标准为: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责任,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公司批准后确认为坏账。4.4.3财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坏账准备的计提工作。4.4.4业务部门负责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对大金额、挂账时间长的应收账款进行询证,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确认后的账龄,按照x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4.4.5各单位采用账龄分析与个别认定相结

9、合的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分析法是基础,谨慎使用个别认定法。4.4.6如果某笔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应收账款存在明显的差别、并能取得相关的有力证据的,各单位应当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个别测试并确认其应计提的坏账准备。4.4.7具体流程参见坏账准备计提,表单见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表,作业标准见坏账准备计提作业标准。4.5坏账的核销4.5.1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且形成实质性损失的应收账款,应积极收集有关资料,并按xxx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细则申报坏账损失。4.5.2坏账损失认定标准4.5.2.1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予以确认:4.5.2.

10、1.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4.5.2.1.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5.2.1.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4.5.2.1.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4.5.2.1.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4.5.2.1.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4.5.2.1.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4.5.2.1.8其他相关证明。4.5.2.2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4.

11、5.2.3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4.5.3核销权限4.5.3.1坏账损失核销,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按年度随决算资料报公司总部备案。4.5.4坏账的申报核销4.5.4.1坏账核销的判断。应收账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核销:4.5.4.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公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

12、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4.5.4.1.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账款,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此外,还需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4.5.4.1.3涉诉的应收账款,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4.5.4.1.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

13、产(包括保险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取得相关不能收回的证据资料等,作为坏账损失。4.5.4.2核销坏账所需申报资料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坏账,应按规定取得相关证据:4.5.4.2.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4.5.4.2.2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4.5.4.2.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公安等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

14、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4.5.4.2.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4.5.4.2.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4.5.4.2.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4.5.4.2.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4.5.4.2.8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

15、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4.5.4.2.9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4.5.4.3坏账的申报核销流程坏账的申报核销流程按照xxx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管理细则(Q/CSG216030-2013)规定的核销程序执行。4.6账销案存管理各单位应按照xxx有限责任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细则(Q/CSG216030-2013),做好坏账核销后的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和追索工作,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机制,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及时将追索收回的账销案存资产资金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4.7会计核算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发生的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x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XXX-2011)的规定进行确认。5 监督检查各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收入内部审计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整改。6 附则6.1 解释权本细则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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