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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20 ) 号信 用 反 担 保 合 同(参考文本)*担保有限公司印制信 用 反 担 保 合 同甲方: *担保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乙方: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自然人住所地: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鉴于:1、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债权合同”),贷款/授信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用于 。(以下简称“本次借款”)2、甲方与借款人就本次借款担保事宜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担
2、保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在本金 万元的额度内相应还本付息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贷款人就担保事宜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3、乙方愿就甲方承担保证合同项下之保证责任而对借款人产生的追偿债权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为此,甲乙双方就反担保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债权合同和保证合同中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时可予忽略。1.2.2 本合同应与主债权合同及保证合同结合解释,且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在充分了解本次借款及担保事项基
3、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条 本次借款及担保2.1 本次借款:2.1.1 主债权合同编号: ;2.1.2 金额 本金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 最高额授信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2.1.3 实际借款本金、利率和期限等以主债权合同的约定为准。2.2 本次借款的担保形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1)甲方为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在人民币 万元额度内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甲方与乙方按份承担本次借款的担保责任,即甲方为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在人民币 万元额度内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
4、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乙方为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在人民币 万元额度内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本次借款的连带担保责任,即甲乙双方共同为借款人就主债权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在人民币 万元额度内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三条 反担保范围和方式3.1 如借款人未能按照主债权合同的规定按期、及时、足额还本付息或违反主债权合同项下其他义务(以下统称“借款人违约事项”)导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
5、应以书面形式将借款人违约事项及责任金额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 天内,无条件按甲方通知要求向甲方偿付借款人当期应付本息、逾期利息、违约罚金、担保费、损害赔偿金及所有其他费用,并不作任何抵销、扣减和预扣。若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乙方不得不在其应付款项中预扣或扣减任何税项或其他款项,乙方须另行向甲方支付抵扣款项等额金额。3.2 乙方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乙方将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要求时,即时赔偿在担保范围内的甲方因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主债权合同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一切损失,并且不受借款人或第三人向甲方提供的其它担保的先后优先次序的约束。第四条 反担保期间4.1 本合同的反担保期
6、间为甲方在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及至其履行保证义务之日起两年内。第五条 反担保的连续性5.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为持续的保证义务,不受贷款人转让、出质债权,和本次借款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的改变以及借款人分立、合并、停业停产、破产等事件的影响。一旦发生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情形或其他任何导致甲方承担保证合同下担保责任的事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5.2 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
7、情形而免除。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义务6.1 法人反担保人的义务6.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按载明于本合同的甲方地址通知至甲方(若甲方变更了该地址且书面通知了乙方,则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甲方地址通知甲方):(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控股股东的直接或者间接变更、股份制改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其他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或者可能实行整体承包或者租赁经营;(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单项金额超过其净资产10%或者累计金额超过其净资产20%的下列情形:重大资产转让、处置、举借新债;(3)为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导致甲方反担保利益受到或可能受
8、到严重损害; (4)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终止经营、清算、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责令关闭、被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机构处罚等事宜;(6)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单项金额超过其净资产10%或者累计金额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诉讼(包括仲裁、被申请强制执行)、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等情形;(7)乙方或乙方股东、法定代表人发生单项金额超过自身净资产10%或累计超过自身净资产20%的民间借贷。(8)出现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能力的其它情形。发生第(1)条、第(2)条情形时,乙方还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发生本款
9、第(1)条情形时,甲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拟定。6.1.2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提供反映乙方经营状况、资金、债权债务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诉讼等)等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前述事项的调查、核实。6.2 自然人反担保人的义务6.2.1 乙方的所有资产,均为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义务的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按载明于本合同的甲方地址通知至甲方(若甲方变更了该地址且书面通知了乙方,则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甲方地址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10、(1)赠予、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置个人重大资产;(2)为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6.2.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述情形,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按载明于本合同的甲方地址通知至甲方(若甲方变更了该地址且书面通知了乙方,则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甲方地址通知甲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其财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包括仲裁、被申请强制执行)、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等情形。6.4 乙方授权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的征信报告,并同时授权甲方将乙方的征信信息向中国人
11、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7.1 通用的陈述和保证:7.1.1 乙方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7.1.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对其有约束力,并可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7.1.3 乙方签署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不会且将不会违反以下文件或与以下文件相冲突:(1)由乙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对其任何资产构成约束力的契约性文件;(2)任何对乙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决及裁定。7.1.4 在其作为一方的、在中国进行的任何
12、司法程序中,乙方或其资产不会在起诉、判决、执行、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享有任何豁免权或特权。7.1.5 乙方签署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是其为商业目的而作出的商业行为,完全受民事和商事法律的约束。7.2 法人反担保人的特别陈述与保证7.2.1 乙方及目标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7.2.2 乙方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展其业务。7.2.3 乙方签署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所需的公司内部程序已经完成;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人士系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且经其签署的本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7.2.4 乙方签署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不
13、会且将不会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它公司根本性文件或与上述文件相冲突。7.2.5 乙方已获得有关本合同之订立、履行和执行以及本合同项下交易所要求的或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和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合法有效的。7.2.6 没有任何人开始任何法律程序对乙方进行歇业、清算、整顿、破产、解散或类似程序。7.3 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是在完全信赖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第八条 违约责任8.1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按照违约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免责条款9.1 贷款人免除甲方保证责任的,乙方的反
14、担保责任同时免除。第十条 通知送达10.1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书面通知,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方式传送。10.2 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10.2.1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10.2.2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10.2.3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10.2.4 通过传真发出的,于得到传真发送报告确认该传真接收号码、发送的页数和该传送已成功结束时送达。10.3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10.4 本合同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