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合同整理合同

上传人:优*** 文档编号:131351324 上传时间:2020-05-0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洗衣合同整理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洗衣合同整理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洗衣合同整理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洗衣合同整理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洗衣合同整理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洗衣合同整理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洗衣合同整理合同(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编号: _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洗衣合同甲 方:_乙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洗衣合同洗衣合同第一条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

2、依涂改前的内容定。第二条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

3、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第三条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第四条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

4、,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_一、于保管期间内:_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元整为限。二、逾保管期间:_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元整为限。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三、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四、洗衣业者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

5、返还送洗衣物。五、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六、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第五条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_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四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

6、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第六条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_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7、。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说明:_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第七条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第八条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第九条顾客的取回义务顾客应在前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前条第三款情形,洗衣业者并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_(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_人民法院起诉。洗衣业者:_顾客:_ 6 / 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