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筹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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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筹备方案一、指导思想二、公司注册三、公司资质申请四、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五、公司组织框架图六、公司各岗位职责一、指导思想 组建并成立物业公司的指导思想:精简、务实、创新、超越精简:公司队伍建设力求精干,办公配套体现简约而不失体面;务实:办事过程要讲究实效,遵重客观情况,多作调查研究,实事地制定公司各项决策;创新:把创新作为公司文化精神的一部分,通过创新实现服务过程的不断改善,通过创新不提升队伍的整体活性,通过创新来推动公司业务的良性拓展;超越:超越是公司文化的核心,它带动每个公司员工不断的进步,进而带动公司整体不断地超越自我、超越竞争对手,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二、公司注册 (1)名称

2、预先核准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办事部门: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2、公司住所在特区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3、其他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包括发起人全部的自然人的股份。办事条件:1、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或者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或

3、者近似;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5、名称冠“”的公司,须符合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6、公司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7、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1、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3、股东的法人明或者自然人的明;4、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明和明;5、公司名称冠“”的,还须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

4、请登记表、股东出资协议书、被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免予提交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办事程序: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商号)检索查询;2、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备齐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登记驳回通知书。3、公司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应当向市工商申请,经注册分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核;4、新名称属工商局管辖的,经注册分局初审同意后报省工商局审核。办事时限:即来即办(不含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审核时间)。收费

5、标准:不收费。(2)一般设立登记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济特区条例、行政许可法。办事部门: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2、公司住所在特区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办事条件:1、股东人数为2-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的首期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特殊规定的除外);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提交文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东的法人明或者自然人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明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

7、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并说明非货币出资的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经理的聘任提交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由董事签字;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7、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8、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

8、赁合同原件; 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法律法规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所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办事程序: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设立公司或者公司经营围需要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取得有关批准文件;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9、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4、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1、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部分(含1000万元)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部分,按0.4收费, 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3)开业登记文件样本目录序号文书名称1章程(设董事会)2章程(设执行董事)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4股东会决议(1):董事长、董事、监事任职书(董事长由股东会产生)5股东会决议(2):执行董事(法定代

10、表人)、监事任职书(设执行董事)6董事会决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任职书(设董事会)(董事长由董事会产生)7经理任职书(设执行董事)8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示)9住所使用说明本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心、综合商社双方出资设立,特于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第二章 公司经营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

11、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综合商社 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 货币中心 出资总额万,占注册资本的 其中: 实物出资万元 货币出资万元第六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第六条

12、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3、)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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