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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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发布日期:2011-12-06 浏览次数:19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XXX XXXXXXXXXXXXXXX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有效证件号码)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 3 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 DEU,丹麦 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

2、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 1-3 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2预留位 1 位,默认情况为 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 1至 9。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 4-15 位号码。(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 G0123456 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有效护照号码DEU0G0123456(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 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DNK 0 324578912056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 18 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 14 位)。编制号码不足 18 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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