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31190260 上传时间:2020-05-05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1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浦银安盛安远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四月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浦银安盛安远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安远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安远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2、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浦银安盛安远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除非另有约定,浦银安盛安远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法定代表人: 谢伟成立时间: 2007年8月5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91,

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9438779.12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4、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

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浦银安盛安远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订立。(二)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浦银安盛安远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浦银安盛安远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6、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7、的投资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

8、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

9、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10、,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11、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12、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13、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除上述第(2)、(9)、(17)、(18)情形之外

14、,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

15、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关联交易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