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路安全与电脑软体智慧财产权管理 21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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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網路安全與電腦軟體智慧財產權管理 校園網路可能衍生的問題 網路資訊管制網路上色情 暴力資訊的接觸犯罪行為的引誘與散布系統安全的防護電腦病毒 系統入侵網路犯罪智慧財產權侵害刑法防害電腦使用罪章 其他刑法上違法行為個人資料的流失 網路資訊管制的方向 技術面色情 暴力資訊的過濾機制學生連線的環境 老師或行政人員的在場 法律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26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三 觀看 閱覽 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 色情 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 圖畫 錄影帶 錄音帶 影片 光碟 磁片 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

2、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 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網路資訊管制的方向 法律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27條 出版品 電腦軟體 電腦網路應予分級 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 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 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 散布 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 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 圖畫 錄影帶 影片 光碟 電子訊號 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刑法防害電腦使用罪章 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及相關設備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

3、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 以特洛伊木馬程式取得他人帳號密碼 並侵入他人電腦 以電腦程式破解他人對電腦的保護措施 而入侵電腦系統 等 即令沒有從事任何破壞行為 只是單純的閱覽資訊 也都構成刑事責任 刑法防害電腦使用罪章 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 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 植入木馬程式 登入電腦 網路系統 線上遊戲等 因系統誤登他人帳號 而刪除或變他人電磁紀錄 像是因誤登他人帳號就移轉或出賣虛

4、擬寶物 離職員工利用公司尚未刪除登入資料而刪除或變更公司資料庫資料 致公司產生損害等 刑法防害電腦使用罪章 刑法第360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腦病毒 DDOS 分散式阻斷攻擊 Pingflood 封包洪流 等癱瘓網路或破壞系統的方式 干擾網路或電腦運作 有些線上遊戲的外掛程式也可能有這個問題垃圾電子郵件除非其目的在影響郵件伺服器運作 否則應該不構成本條罪責 其他可能的刑事責任 在BBS上進行不實資訊或毀謗言論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第310條的誹謗

5、罪或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妨害秘密 竊聽 竊錄等行為第315條規定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 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第315 1條規定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 詐欺 收受贓物等 防範網路犯罪 避免受害 網路防火牆及其他網路安全設施資料備份存檔定期更新防毒軟體監視網路不正常流量或資訊資訊安全宣導避免在網路活動時留下真實資訊避免安裝不明來源電腦程式避免利用網路散布不實資訊

6、或任意轉載資訊網路活動的自律宣導 電腦軟體與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暫時性重製的排除規定第22條第3項 前二項規定 於專為網路中繼性傳輸 或使用合法著作 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 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 不適用之 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學校未經合法授權不可以將電腦程式放在主機供其他用戶端呼叫使用 因為會產生暫時性重製 也是需要合法授權 電腦軟體與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電腦程式著作得為備份存檔之目的重製第59條規定 合法電腦程

7、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 修改其程式 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 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 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 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電腦軟體與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電腦程式不得出租第60條規定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 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 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 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 隨同貨物 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有法院認為電腦系統程式 例如 Windows Linux等 乃是附隨於電腦硬體 可隨電腦

8、合法出租 實務上認為網路遊戲不適用前述條文第1項規定 電腦軟體與著作權保護 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電腦程式著作處罰 使用 第87條第5款規定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亦 視為 侵害著作財產權 本次修法將原條文作為 直接營利 之使用 修改為作為 營業 之使用 使本條適用的範圍大大放寬 只要在 營業 上明知為未經合法的電腦程式著作而使用 毋須證明有 重製 行為 只要證明是為營業目的的使用 即 視為 侵害著作財產權 營業 並不限於 營利 因此 政府機關 學校單位 非營利組織 皆有適用本條的可能性 電腦軟體與著作權保護 其他合理使用規定的說明第46條第1項 依法設

9、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為學校授課需要 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學校為行政支援的目的 不得援引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學校為某一電腦程式的教學 例如 Word Excel Photoshop等 得否主張是屬於 為學校授權需要 而未經授權自行安裝該電腦程式 這種行為已逾越合理範圍 第65條第2項各款基準 電腦軟體與著作權保護 本年度著作權法修正應注意事項新增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 指以有線電 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未來學校網站上的資訊 都必須取得合法 公開傳輸 的授權未經合

10、法授權不得將電腦程式著作放置在伺服器 內部網路 網路芳鄰 P2P等多數使用者可存取或下載之處所供他人利用 電腦軟體與著作權保護 非意圖營利的刑事責任門檻重製 同一份著作超過五份或價值超過NTD30 000散布 超過五件著作 不論相同或不同著作 或價值超過NTD30 000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 改作 編輯或出租 超過五件著作 不論相同或不同著作 或價值超過NTD30 000違反第八十七條 視為侵害著作權 超過五件著作 不論相同或不同著作 或價值超過NTD30 000校園內的行為並非都是屬於 非意圖營利 判斷是否 意圖營利 的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著作的重製 公開傳

11、輸 公開演出 散布等行為獲取利益 常見的校園著作權侵害案例 學生利用校園網路架設FTP站或網站 提供侵害著作權的資料涉及侵害 重製權 公開傳輸權 散布建議學校應對於異常的網路流量加以監視 設定網路頻寬限制 IP位址使用確實控管學生透過網路芳鄰分享未經合法授權著作進行著作權宣導 只要分享超過五份著作 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追訴要求各系所 宿舍網路管理人確實控管並提醒使用者避免侵害著作權 常見的校園著作權侵害案例 教職員 學生自行於學校所屬電腦安裝未經合法授權軟體涉及重製權的侵害建議學校電腦教室定期以ghost等軟體重灌 避免留存未經合法授權的電腦軟體 配套須要求使用者自行存檔 避免使用學校電腦接收私

12、人信件等 教職員 學生使用P2P軟體涉及公開傳輸權 散布等問題建議學校所屬電腦禁止安裝音樂 檔案交換的P2P軟體 電腦軟體授權注意事項 授權安裝電腦數量超過所授權的範圍 即屬於未經合法授權重製授權利用的限制並非取得合法安裝授權 即可放置於網路上供他人存取 須注意是否有允許公開傳輸授權利用的期間有些電腦軟體授權方案並非永久授權 而是一定期間內的授權 過期後即須另行取得授權版本的更新電腦廠商未必有義務提供更新版本的免費授權 結語 網路科技及智慧財產權制度都不是洪水猛獸 透過適當的機制 即可使吾人享受網路科技的便利 也避免智慧財產權的侵害校園網路並非 法律的域外之地 須提醒教職員 學生注意網路活動的自律 因為網路上的行為更容易被掌握證據校園電腦及網路利用規則的建議 有助於管理人員發現不正常的網路使用 可以在未生重大損害前 即採取適當措施處理 TheEnd 感謝各位來賓的參與 如有任何問題未於現場獲得解答 歡迎透過下列連絡方式進行討論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E mail dick is 電話 02 27723152 222傳真 02 277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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