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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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章节2016分值分布复习考点分布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1723第二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8第三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33总计共3节共 22分共34考点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本节考点总结】1、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7、招标基本程序之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13、招标基本程序之八:中标和签订合同19、投标文件2、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规范8、招标基本程序之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14、招标基本程序之九:终止招标20、投标保证金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9、招标基本程序之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5、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21、串通投标4、招标

2、方式10、招标基本程序之五:资格审查16、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22、中标的法定要求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11、招标基本程序之六:开标17、投标人23、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6、招标基本程序之一:履行工程审批手续12、招标基本程序之七:评标18、联合体投标【考点】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公共利益、公众安全)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我国政府出钱的)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外国政府出钱的)【考点】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规范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200万)2

3、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100万)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50万)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规范。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总投资额:3000万)【考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1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可以不招标。2条例的规定(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

4、经营工程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考点】招标方式招标方式适用的工程备注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地方重点建设工程;(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工程。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原则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重点工程和地方重点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条例规定:(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人

5、少)(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钱多)例外总承包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原则两阶段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针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工程,第一阶段,技术招标;第二阶段,报价招标(提交投标保证金)。例外【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考点】招标基本程序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履行工程审批

6、手续、(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资格审查、(6)开标、(7)评标、(8)中标和签订合同、(9)终止招标等。【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一:履行工程审批手续1招标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工程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邀请招

7、标。1自行招标(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招标。(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委托招标(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2)4个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

8、工程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提供咨询。【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1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规范、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规范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3)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X20日)(4)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9、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Y15日)(5)条例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2标底(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2)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3)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工程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4)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

10、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5)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2)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发售期),最短不得少于5日。(3)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

11、利为目的。(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X3)【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开标资格后审时间要求开标前开标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审查主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审查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规范和方法。审查结果(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1)应作否决

12、投标处理【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六:开标1开标时间、地点(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注意】4个时间节点同时发生:开标日=截标日=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起始日(2)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程序(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3不予受理的情形(4种情形:时间、地点、密封、预审)(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

13、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注意】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和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不同,最大的区分点在于,不予受理是当场能够发现的,否决投标是当场不能发现的。【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七:评标1组成(教材中四大计算题之一)(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总成员X5,X是单数,专家Y2/3X)(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权利(1)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

14、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义务(规范和方法)(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规范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规范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4否决投标(当场不能发现)(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

15、投标协议的;(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注意】“否决投标”与“不予受理投标文件”的区别。【考点】招标基本程序之八:中标和签订合同1中标(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注意】确定中标人的主体有二,一是招标人,二是经招标人授权了的评标委员会。(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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