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ppt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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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 概念和特征P771 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2 基本特征 1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 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 外资企业 4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 权利 1 生产经营计划权 2 资金筹措运用权 3 物资采购权 4 产品销售权 5 外汇收入使用权 6 劳动用工管理权 7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权 二 义务 1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 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 合同 章程 3 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 4 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 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5 应承担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 投资项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002 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 鼓励 允许 限制和禁止四类 五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一 现金出资1 以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出资 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 经有关财税机关证明 可以在中国境内投资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缴纳出资 二 实物出资 1 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 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

3、定 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 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 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为合营生产所必不可少 2 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三 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 四 工业产权 技术出资 1 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性能 质量 提高生产效率 2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 燃料 动力 五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主要包括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六 出资比例 1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的出资一般不能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 凡取得法人资

4、格的中外合作企业 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地25 3 经过审批 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 的 应当在营业执照上加注 七 出资期限 1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 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 一次缴付出资 首期缴付的规定 P82 2 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1 注册资本 50W美元 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 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 50W美元 注册资本 100W美元 1 5年内 3 100W 注册资本 300W 2年内 4 300W 注册资本 1000W 3年内 5 1000W以上的 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3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

5、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 经审批 6个月内支付购买金额60 以上 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4 控股投资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 不能取得该企业决策权 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 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练习 1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W美元 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300W美元 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200W美元 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交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万美元 练习 2 国内企业甲由外国投资者乙收购51 的股权于1999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

6、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 的款项 与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 的款项 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乙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 概念和特点P79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 平等互利原则 3 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三 设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5 签订的协议 合同 章程显属不公平 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四 法律程序P80 重点

7、掌握合营企业的审批机构 1 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 具备两个条件的 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之内 中国合营者的资金已经落实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 不影响燃料 动力 交通运输 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 省级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 五 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 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5 2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 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3 合营企业的一方如同合营伙伴以外的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 应当经合营他方的同意 4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 公司法 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同时 应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

8、总额比例的专项规定 P81 练习 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 其中甲出资60 乙出资40 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甲乙分别至少应出资多少 六 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P82 七 利润分配P83 1 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 累计提取数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 时 可以不再提取 职工奖励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2 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 不得进行各项利润分配 八 出资额的转让 一 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1 合营企

9、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3 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 转让程序 1 申请出资额转让 2 董事会审查决定 3 报告审批机构批准 3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 概念和特点P84二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1 合营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属股权式合营 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 2 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必须为中国法人 即有限责任公司 而合作企业除法人型企业外 也有合伙型企业 3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 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 而合作企业中的外

10、国合营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 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是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5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是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 三 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有两类 1 产品出口型企业 2 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 法律程序P85 四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1 组织形式 法人型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人型 2 经营管理 1 董事会制 2 联合管理制 3 委托管理制 五 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 一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P861 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

11、行分配的基础上 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 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 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二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 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 P864 P865 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 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一 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P87 2 特点 P87 二 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 设立条件1 必须有利于

12、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并应当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条件 1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从事新产品开发 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实现产品升级换代 可以替代进口的 2 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 以上 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的 2 五种情况不予批准P88 二 法律程序P88 三 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P89 四 利润分配 1 P892 外资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末弥补时 不得分配利润 以往年度的末分配利润 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 概念和特征1 概念 指依中国法律设立的 全部资本由

13、等额股份构成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 以上的企业法人 2 特征 1 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 适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2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3 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 公司的发起人至少有一个为外国股东 二 公司的设立 1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2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

14、募集方式设立 1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 除应符合 公司法 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 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 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 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 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 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 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3 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 股东认购的股份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7条所规定的条件 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 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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