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治理结构的同形异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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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企業公司治理特性的比較分析 所有權結構的初步性探討 本文部份內容與架構曾於2002年10月發表於由北京大學中國社會與發展中心與東海大學社會系主辦之金融、技術與社會學術研討會。作者特別感謝評論人北京大學社會系劉世定教授提供寶貴意見,同時對於其他與會人員所提供意見也一併致謝。本文為國科會補助之專案研究計畫,共同主持人是私立中山醫學大學共同科助理教授劉邦立,對於其在研究過程的協助,謹此致謝。國科會研究計畫編號NSC 892412212003。涂一卿頁: 1一、 前言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美國管理學術界近年來最重要的課題之一(Barclay Holderness,1

2、989;Bergolf Perotti,1994;Charkham,1994;Hansmann,1996)。本世紀初,美國著名之能源交易商恩隆(Enron)及其委託處理會計業務;業務規模居全球首位,之安達信(Arthur Andersen,簡稱AA)會計事務所,所爆發財務報告隱匿、詐欺及通謀行為之種種醜聞,造成為數眾多之股東、投資人,甚至是知名信用評等及投資諮詢機構遭受鉅額損失,促使美國證券管理會與司法部,將部份企業公司財務部與管理階層移送司法偵查,而公司治理的議題再度受到重視並引發熱烈地討論。過去有關公司治理的議題探討,在台灣的學術研究領域中被視為是法律學的課題之一,主要著墨於公司法、證券交

3、易法等相關法律條文的探討。在管理學方面,雖然也多少觸及此一議題,旦多屬管理財務績效部份,也就是著重董監事組成與公司財務績效統計相關性的實證研究。不管是法律學門或是管理學門,既有的研究都或多或少提供了對於台灣企業公司治理特性瞭解的助益。然而,或許是因為過於急促地想解決實務的問題,往往將其它地區的發展經驗;特別是以美國為代表性的看法,直接套用在台灣本土經驗的解釋上。這種思考模式很可能產生兩個問題,其一,對於所引用的理論來源缺乏深刻的認識與反省。其二,對於所解釋的經驗現象往往造成削足適履的扭曲。基於此,本文的研究將以公司治理的議題源起著手,企圖經由議題的觀點形成與社會經濟背景的探討,勾勒出公司治理作

4、為一個議題建構的過程。接著,筆者將試圖透過美國、日本、德國三個不同地區,所展現的不同股權結構,反省將美國公司治理模式視為唯一模式的謬誤。最後,我們將提出對於台灣上市公司所有權結構特性的幾點初步掌握,並進而提出有關台灣企業公司治理特性的詮釋。二、 公司治理議題的源起事實上直到90年代初,公司治理 一詞還很少出現在美國各大學法學院教科書中,而且也很少出現在學術論述中(Pettigrew,1992)。原因在於,過去人們已經視為當然地接受,以股份公司型態所組成的美國大型上市企業,無論在組織型態、資金籌措與管理經營上都是體現經濟活動最具效用的制度。直到90年代後,美國一連串重大經濟事件的發生;主要是80

5、年代盛行的企業併購風潮,人們才開始意識到公司治理議題的重要性(Blair,1995)。就基本的意涵而言,公司治理所指涉的是有關企業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在狹義上是針對企業所有權(ownership)與控制(control)分離的結構條件下,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制關係,主要是集中於探討有關董事會的結構和權利,以及股東在董事會決策中的權利與保障。近來,部份學者主張應將公司治理一詞用更廣泛的意義理解,將之視為是關於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Control Mechanism) 、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機構、文化和制度安排的有機整合。亦即其界定的不僅僅是企業與所有者(shareholders

6、)之間的關係,而且應包括企業與所有相關利益團體(例如雇用勞工、消費顧客、供應商、所在社區等)之間的關係,而這種關係的釐清將有助於釐清上市公司可以做什麼?由誰來控制?控制是如何進行?以及,上市公司所產生的風險與回報應該如何在各利益集團間分配?等一系列問題。然而,詞彙式的文字定義或許提供我們對於公司治理的理解,但卻是極為有限的。如同任何的研究議題一般,公司治理之所以受到關注,並非一蹴即成,而是一個議題建構的過程,我們有必要對於這個過程進行深入地審視。簡言之,公司治理議題的源起來自兩方面的影響:其一在理論上,對於傳統微觀經濟學企業概念的反省中,所發展出新的詮釋觀點。其二,在實務經驗上,對於現代工業企

7、業(modern industrial corporation)組織架構與問題的回應。在知識理論上,公司治理議題的源起,是起始於一個根本問題的反省開始,這個問題是:企業是什麼?傳統微觀經濟學繼承了古典經濟學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分工與專業化作為企業存在的解釋。它們認為,企業基本上是一個專業化的黑盒子,這個完成黑盒子完成什麼事情並不是最重要的,因為所有的事情祇是為了達成一個目標,即滿足市場的需求。亦言之,對於微觀經濟學而言,管理並不是重要的因素,生產才是首要。企業的概念是為了把生產過程與消費過程分開,區分生產者與消費者理性含意的不同,而在這樣的觀點下,企業並不被視為是一種組織,它所需

8、要的僅是所有者管理者僱員,最多再加上土地的擁有者,其存在目的則是通過前述幾類生產要素來決定分配關係。因此,在圍繞著生產問題的著墨上,微觀經濟學所提出的詮釋是生產的理論而非企業的理論。1937年美國經濟學者科斯(Coase R. H)在Economic 期刊上發表了一篇企業的性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Nov. 1937)論文,率先對傳統微觀經濟學觀點提出質疑,開啟了有關企業理論研究的新階段。科斯認為,人類經濟活動中;也是經濟學理論上的關鍵問題,最具關鍵性地位的是組織。組織指的是廠商與市場,而此兩者和起來構成經濟體系裡的組織結構。為了重新建構對於經濟體系

9、組織結構的瞭解,他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概念: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ast)。根據科斯的看法,交易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法律契約行為,為了進行一項市場交易,人們必須尋找他願意與之進行交易的對象,並告知交易對象與之進行交易的意願以及交易的條件。透過議價敲定價格並進行簽約,同時進行必要的的檢驗以確定對方是否遵守契約上的約定的規定等等。(ibid:16)。但是,簽訂契約的雙方可能因面臨偶然因素或是事先不可能預見的情況,甚至,即使預見可能狀況發生卻仍存在其他因素而未能寫入契約。因此,契約是不可能完整的,而這也意味交易過程不可避免的成本費用。其次,簽訂契約以及監督與執行契約本身,也是需要成本花費。所

10、謂交易成本,便是指圍繞著交易契約所產生的成本。由於交易成本的存在,想要進行交易的人會採行一些企圖降低此一成本的措施,而企業所採取的組織結構,就是為了因應交易成本存在的問題而所採行的作法。儘管科斯在其理論中所謂公司治理議題並不是主要重點;或許說科斯並未使用公司治理這樣的概念,然而,其交易成本的觀念,卻影響了這個議題的建構。其影響表現在兩方面,其一,為現代企業理論提供一個重要的核心觀念:企業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約所構成的有機組合,契約關係是企業的本質。其二,通過交易成本概念的引入,考察如何降低企業內部交易成本,促使企業理論的研究焦點轉向企業內部的制度結構因素探究。現代企業理論的基本觀念是:人們的經濟活

11、動都是必須仰賴契約進行協調和激勵,通過契約的締定,交易各方才能作出在不同的情況下做什麼與不做什麼的承諾,並且對未來行為進行約束。企業內部關係也是如此,其涉及的是一種產權交易的關係,而非物質資產的簡單聚合。它有兩個重要的分支:交易成本理論(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firm)與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交易費用理論的重點在於探討企業與市場的關係,其探討的問題集中於有關企業本質的釐清與企業的邊界(firm size)。諸如為什麼企業存在?其本質為何?企業與市場的邊界如何確定?決定企業合併的因素是什麼?可不可能無限制的合併下去?企業所有權的義含?等等。

12、代理理論則偏重於分析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即企業成員之間的代理關係,探討的問題集中於在企業所有權與控制分離的條件下,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和產品市場)如何約制經營者?經理行為有何變化?所有者的利益如何獲得保障?兩種理論對於公司治理的議題建構都具有影響性,而其中代理理論的觀點則更為直接。以阿爾欽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esetz,1972)先導的代理理論相對於交易成本理論而言,更關心企業內部結構的問題。他們將交易成本轉移到解釋企業內部結構的激勵問題上,認為企業就是為了克服企業內部各種要素所有者之間,在團隊生產過程中的偷懶與搭便車(free riding)動機 所謂搭便車是指由於對

13、成員之間的監督是有成本的,合作成員中的某些成員就會偷懶或選擇更多的閒暇,因即使他如此做成本並非由其一人承擔,而是把其中的大部分強加於其他合作成員,由此將產生合作組織效率上的下降(Alchian and Demesetz,1972)。,而建立起來的制度安排。依照兩人的看法,這個制度排應該是形成一種產權結構,一種可以監控的結構,尤其是使某些人的職能專業化,及專門從事監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績效,包括工作熱情、工作態度、工作的邊際產出等。亦言之,如果合作中要素的所有者同意監督者可以獲得生產的剩餘,那麼後者就獲得了不偷懶的激勵。他越是努力監督,生產團隊中的成員偷懶的可能性就越少,生產力也就越高。如此,

14、無論對於要素所有者或是監控者而言,所獲得的剩餘數量就越大。這種要素所有者與監督者間的分工且各盡其力,將使生產效率提昇從而產生良性循環,而因監督所提高的勞動效率所帶來的收益;亦即監督者剩餘索取權(residual claimant right),全部歸監督者所有,而非全體成員間進行分配,這便是有效監督之所以可能的因素。因此,阿爾欽和德姆塞茨得出的結論是,企業的產權結構應該是,由擁有財產的單個所有者所組成的合作生產,和一個專門作為監督合作成員行為的團體所構成。這個團體應該擁有剩餘索取權,同時他們還應該有權在獨立於其他合作成員的情況下,與其中某些合作成員進行再談判,當然他們也有權把這些權力出售給其他

15、團體或個人。以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所提出團隊生產(team production)中責任逃避與監督的制度安排看法為基礎,學者詹森和麥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在1976年發表了一篇企業理論:經理行為、代理成本和所有權(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a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的論文,提出代理成本(agency costs)的概念,並進而建構出企業所有權結構理論。詹森和麥克林一方面承接了代理理論中委託代理關係 所謂委託代理關係係指當一個個體或組織(委託人)授權另一些人或組織(代理人),

16、代表他或他們行使某項工作或職權的時候,這種委託人或代理人之間就構成委託代理關係。而委託人之所以授權代理人,主要是因為代理方筆委託方有更充裕的時間和更全面的信息,進而使代理方在總體上能更好地完成任務。典型的代理關係如,股東與經理人員、雇主與僱員、醫生或律師與他們的客戶、議員與其選民等。的看法,同時更明確地將代理關係定義為一種契約關係,而這樣的關係中委託人授予代理人某些決策權,並要求代理人提供有利於委託人的服務。由於雙方都追求效用極大化,那麼,我們就可以確認,代理人不會總是根據委託人的利益採取行動,由此而產生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為了解決代理問題,將有如下幾個情況發生,第一,委託人可以激勵和監督代理人,使代理人為他們的利益服務。第二,代理人可以用一定的資源擔保不損害委託人的利益,或者即使損害,也一定會賠償。顯然地,上述兩種情況都會有代理成本的出現;或者是監督成本,或者是代理人擔保成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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