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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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毕业论文-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研究摘 要:在个体的人格发展过程中,14周岁至不满18周岁是个体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此阶段形成的犯罪人格具有临时性,较为容易矫正。刑事污点消除制度能够有效避免了给未成年犯罪人打上永久的标签,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挽救和改造”的刑事政策。人格调查制度走进少年法庭,能够细致评价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状态,是人性化施法的体现。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能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良好的“人格环境”,促进其人格的健全和发展。关键词:临时犯罪人格 未成年犯罪人 人格发展未成年犯罪人是犯罪人中的一种类型,传统的分类标准是根据其年龄来划分。事实上,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将未成年人是视为

2、一种独特的犯罪人类型,其根据在于未成年人处于特殊年龄阶段下所具备的人格发展特征,并是出于犯罪人矫正的角度考虑,才使得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专题对待始具有意义。一、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统计学分析客观地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总数、未成年人犯罪率等统计数据,有助于科学、准确、及时地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并在考察、剖析犯罪现象的基础上,发现和探究其深层的犯罪原因,进而制定有的放矢的犯罪对策。在参考1991年至2003年共1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中全国人民法院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以及历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全国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数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希望能对我国近十余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做一个简明浅显的分析

3、。1表一:19902002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统计表2年份判处罪犯总数(人)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人)1418周岁人口总数(万人)未成年人罪犯占总罪犯百分率(%)未成年人犯罪率(单位:万分之一)1990 580272420339034.47.24%4.651991507238333927927.96.58%4.211992492817333997688.26.77%4.341993 449920324087625.97.20% 4.251994 545282383887422.4 7.04% 5.171995 543276358327734.56.59% 4.631996 6655564022

4、08658.56.04%4.641997 526312304467562.85.78%4.021998 528301336127946.46.36%4.241999 602380400147825.16.64%4.972000 639814417098399.76.65% 5.142001746328498838434.46.68%6.112002747096588709386.67.88%5.93表二:19901997年度严重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占犯罪未成年总数比率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比率57

5、.7% 59.4% 64.4% 68.5% 64.8% 65.1% 65.5% 64.5% 对以上两表分析如下:1、未成年人犯罪总数逐年增加。1991年我国刚刚迈过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期,在持续9年较底犯罪数之后,1999年又迈过4万大关后,已连续四年持续攀升,并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期,预计将持续至2008年以后再会有所缓解。在其背后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该年度1418周岁人口总数,一个是犯罪率。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是我国的一个生育高峰期,时隔十余年后的今天我国正面临一个新的1418周岁未成年人高峰期,预计2004年至2007年该年龄段人口都将维持在每年9千万以上的总量,该年

6、龄段人口基数大而犯罪率又稳中有升,预计2004年、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会突破6万人每年,2006年、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会保持在5万5千人以上,直至2008年该年龄段人口降至7千5百万左右,未成年人犯罪才可能渡过此次高峰。2、未成年人犯罪率稳重有升,形势严峻。虽然统计数据显示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在万分之五左右,基本与我国全国总人口的犯罪率持平,而实际上,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类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则远远高于万分之五的水平,大约在万分之八到九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同全国人口犯罪率一样持续上扬,丝毫没有降低的趋势,足见未成年

7、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仍有待大幅加强。3、未成年人罪犯在所有罪犯总数中每年占7%左右,即全国每年新判处的每1415个罪犯就有一名是未成年人。此外,有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1425周岁青少年罪犯占年罪犯总数的34%39%(九十年代初一度维持在50%左右),从总体上讲,青少年犯罪的主体是1825周岁的青年犯罪人。因此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未成年犯罪问题简单等同于青少年犯罪问题,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只是在犯罪学上由于在犯罪原因和预防上的共同的才一起考虑。而且,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不同,其思想、性格和行为模式均未定型,可塑性较大,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期间应着重于教育,矫正其人格,帮助其完成社会

8、化过程。而未成年人出狱后如何预防未成年人再犯也是一个严峻的问题。4、未成年人犯重罪的比率高,近年来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其原因之一是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容易导致犯重罪。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以下几种犯罪类型出现:(1)暴力型犯罪,包括杀人、伤害、抢劫、爆炸、强奸等犯罪形式,其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未成年人之所以采取暴力的方式作案,常常是因为受影视媒体、同伙等犯罪亚文化的影响而习得,同时也不象成年人那样具备利用智力、职务、诈骗、复杂技巧犯罪的能力,只会使用暴力这一最为原始的手段进行犯罪。(2)团伙型犯罪,包括盗窃团伙、流氓(斗殴)团伙和抢劫团伙等,未成年人处于独特的心理年龄,普遍存在着

9、一种“从众心理”,辨别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不强,容易被帮派组织所吸收和利用。未成年人多是初犯,单个作案则常畏畏缩缩不易得手或因犹豫而中途放弃,而团伙犯罪则可以将风险和责任分散,相互暗示相互模仿敢于冲杀敢于下手。(3)物欲型犯罪,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实力,但追求玩乐相互攀比的心态较成年人更强,未成年人刚步入社会易被不良的价值有观所误导,从而不择手段偷盗、抢劫财物。此外,受生理因素影响,性欲型犯罪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致罪内因与矫正标的-临时犯罪人格(一)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特征人格的形成具有两大基础,其一是遗传生物基础,包括基因遗传、人脑、内分泌、激素、个体体质

10、等的影响;其二是社会基础,包括家庭、学校教育、社会文化和社会价值引导等。人格的形成过程实质上就是人体与环境不断作用而形成各种心理特征的社会化过程。弗洛伊德根据其对病态人格进行的研究,最早提出了人格及其发展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潜意识中的性本能是个体心理活动的基本动力,并在修正意识与潜意识二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本我、自我与超我的三级人格结构理论,将其作为个体的三级历程思维和人格的三个发展层次。弗氏的理论构建了当前人格发展学说的基础,后来的学者在此基础上不断将人格的发展(成长)理论科学化和系统化。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学说,既考虑到生物学的影响,也综合了文化和社会的因素。他认为在人格的发展中,逐

11、渐形成“自我”的过程,在个人及其周围环境的交互作用中起着主导和整合作用。埃里克森将每个人的人格成长过程分为八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发展任务。所谓各阶段特定的人格发展任务,是指在个体在各发展阶段上应当形成相应的人格特质,且经过了这一发展阶段其在这一方面的人格特质就基本定型,以后将难以改变,并依次进入下一组人格特质的发展阶段。人格发展中各项任务完成的成功与不成功是两个极端,靠近成功的一端,就形成积极的人格特质;靠近不成功的一端,就形成消极的人格特质,每个人的人格特质都处于两极之间的某一点上(或者用维度进行衡量)。这八个阶段中各相互对立的两极人格特质如下表所示:阶段年龄形成的人格特质一01岁信

12、任或不信任二13岁自主行动或羞怯怀疑三36岁自动自发或退缩愧疚四612岁勤奋进取或自贬自卑五1218岁自我统合或角色混乱六1825岁友爱亲密或孤僻疏离七2550岁精力充沛或颓废迟滞八老年期完善无缺或悲观沮丧埃里克森“心理社会发展论”中人格发展的八个阶段根据上表所列,我们重点分析处于青少年期(1225岁)的第五阶段和第六阶段的人格发展特征:1、在人格发展的第五阶段中(1218岁),女孩约从11岁男孩约从13岁开始进入青春期。弗洛伊德认为青春期是一个骚动的时期,潜伏的生殖变化突然迸发,将要摧毁自我及其防御。一方面,个体要从父母的从属关系中分离出来,情感上是痛苦的;另一方面,性的冲动开始产生,容易导

13、致抵触情绪和情感波动。埃里克森认为,青春期的驱力(性欲力)的增加是破坏性的,新的社会冲突和要求也促使青年变得困扰和混乱。因此,在心理上形成了“自我统合”,而防止“统合危机”乃是这一阶段的任务。所谓“自我统合”,是指个体内部心理活动和外部环境的整合和适应:“统合危机”是指内部心理活动和外部环境的不平衡及不稳定。埃里克森认为,成功的“自我统合”应完成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人格才能得到健全的发展。这七个方面是:(1)自我肯定对冷漠无情(2)成就预期对工作瘫痪;(3)角色试验对消极认同;(4)性别认同对性别混乱;(5)时间前景对时间混乱;(6)领导的极化对权威混乱;(7)思想的极化对观念混乱。换言之,在

14、1218岁中,个体的人格特质在以上七个方面便得以形成,在每组对立的人格特质中个体都会偏向于积极一方或消极一方,从而形成个体的人格特质。2、人格发展的第六阶段(1825岁),是个体从“暴风骤雨”的青春期逐步走向一个相对平静、相对成熟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人格特质的发展任务是获得亲密感避免孤独感,体验爱情的实现,并融入社会。但由于寻找配偶与寻找工作包含着的诸多限制以及偶然因素,所以也孕育着生活的孤独感和窘迫感。从人格的社会性角度来看,个体在这个阶段最为明显的特征是人生观(包括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观)的确立。第五阶段形成的人格特质在此阶段趋于稳定和成熟,日后将难以改变。(二)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临时性

15、临时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人格结构尚不稳定,或者说尚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受外界条件的作用而临时地表现出犯罪性,这种人格结构和发展状态即是呈现出临时性的犯罪人格。具备临时犯罪人格的临时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后往往有所悔悟,易于教育和矫正,具有较轻人身危险性,包括未成年犯、防卫过当者、胁从犯、中止犯等。出于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的考虑和进行改造的目的,此类犯罪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总体上看,未成年人人格特征的临时性主要表现为:1、过渡性。未成年人处于从童年向成年的过渡,是一个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童年的依赖性将逐渐消失,由独立性取而代之。面对性冲动以及情感上的波动也逐渐变得理智。心理学的研究表明,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乳期”,其人格特质经历此阶段后将发生巨大改变。2、动荡性。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不断增强,但思维仍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容易偏激,容易摇摆不定,激情在处理事情中常常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未成年人的意志特质也在发展中,表现为克服困难的毅力还不够,往往把坚定与执拗、勇敢与蛮干、冒险混合起来。3、可塑性。人格理论的研究表明,个体的人格特质在出生后的18年内基本形成,在1825岁进入成人前期后逐步进入稳定期,此后将难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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