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1).docx

上传人:caoka****i345 文档编号:131068827 上传时间:2020-05-0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46.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俄藏敦煌Дх.06521残卷考释(1).docx(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俄藏敦煌.06521残卷考释(1)摘要: 俄藏.06521文书是新近发现的一件唐代法制文书,其中包含着一道开元二十五年的考课令、一条同年的户部格以及一条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八月的敕,其内容都是关于朝集制度的,经过考察,我们初步判断,它可能就是与开元二十五年删定律令格式同时编纂的那部格式律令事类之断简。由于该书散逸已久,长期以来被学界忽视,但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它不仅是唐代律令格式体系向宋代敕令格式体系转变的一个重要过渡,而且在体例上,开启了宋代法典编纂形式的先河,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件敦煌文书的发现,为我们认识此书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第一手材料。关键词: 俄藏.06521文书

2、朝集制 考课令 户部格 格式律令事类 二十世纪以来,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对于唐史研究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在法制史领域,随着律、律疏、令、格、式及制敕文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对于唐代的法制体系及其演变也有了许多新的认识。令人振奋的是,上海古籍出版社目前正努力推进敦煌吐鲁番文献集成这一功德无量的出版工程,极大便利了学界对于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利用,尤其是以前所知甚少的俄藏敦煌文书的刊布,更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新材料。本文准备讨论的就是这样一件新刊布的唐代法制文书:.06521号。经过考察,我们认为它很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737)李林甫等奏上的格式律令事类残卷,此书散逸已久,因此本

3、卷文书虽残损严重,但吉光片羽,弥足珍贵。下面就对此残卷作一初步考释,不当之处,还请方家不吝赐教。1、残卷正面解说与录文本卷文书编号为.06521,清晰的彩版发表于俄藏敦煌文献第13册, 该图录将其初步拟名为唐律,不确,具体考证详下文。文书尺寸不详,从照片上看,为黄色麻纸,全卷以楷书精写,每行之间有明显的分界线,间有双行小注,总体感觉体例严整,非常正式和精致,而且背面没有任何文字, 颇显盛唐时官文书之风格。文书首尾俱残,共存十四行,且下端皆失,无一行完存者。若据推补的情况来看,正文整行约在16字左右。今据此彩版录出,并以私意加标点。仅存残划文字,加“”表示;下缺,以“ ” 表示;上缺,以“ ”表

4、示;推补文字,置于 之中;原文异体字,以正字移录,以便阅读。 (前缺)1、 排山社 两京诸司 2、 社桥 嶲州会川差官聚敛。 3、4、 考课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每年分5、 番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6、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7、若录事参军有 限十8、 月廿五日到京,9、十一月一日见。所部之内,10、见任及11、 解代,12、皆须知。其在任以来,13、年别状迹,14、随问15、 辩答。若知长官考有不16、当,17、18、 以状通送。10、户部格:敕,诸州应朝集,长官、上佐分番入11、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12、集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员后集。13、 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1

5、4、敕:刺 史 到任,当年 (后缺)2、残卷内容之考证总体来看,全卷似乎可分为四部分:(一)、1-3行,因仅余两排双行夹注,我们不能确定它们是否为同一内容的断简。按第一行中的“排山社”,又见于英藏S.1344号开元户部格残卷: 21、敕:如闻诸州百姓结构朋党,作排山社,宜令州22、县严加禁断。23、景龙元年十月廿日这是景龙元年(707)十月的一道敕文,被编入开元三年(715)奏上的开元格(又称开元前格)中。至于排山社的性质,目前还不十分清楚。土肥义和先生认为排即盾牌之意,排山社是农民们结成的具有武装性质的私社,故政府要加以禁断。 考虑到同卷文书42-48行所载天授二年(691)七月廿七日敕文中

6、关于岭南风俗的描写:“所有忿争,不经州县。结集朋党,假作刀排,以相攻击,名为打戾。” 则土肥先生的推测是有一定道理的。本卷中再次出现“排山社”一词,或者正是重申这个禁令。第2行中的“嶲州”,系中都督府,位于剑南道南部,东北距成都一千二百九十里,为蛮、獠等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元和郡县图志卷三二记载:“本汉南外夷獠,秦汉为邛都国,秦尝攻之,通五尺道,改置吏焉。周武帝天和三年,开越嶲地,于嶲城置严州。隋开皇六年,改为西宁州,十八年改为嶲州。皇朝因之。至德二年没吐蕃,贞元十三年节度使韦皋收复。” 据严耕望先生的研究,嶲州地当唐与南诏交通之要道,为控制清溪道之战略要点,唐与南诏之通使与用兵多从此道。 方国

7、瑜先生则指出,唐失嶲州在至德元载(756),当时吐蕃与南诏联兵,共陷嶲州,南诏得南部,吐蕃据北部。至贞元十年(794)南诏与吐蕃决裂,独占嶲州,其势力遂伸张至大渡河岸。 至于同一行的“会川”,乃是嶲州之一属县,高宗上元二年(675)置,因战略位置重要,“天宝初又于县侧立会同军,在今州南三百七十里是也。” 咸通以后,会川陷于南诏,成为其两个都督府之一。 寻本行内容,估计是因为嶲州蛮汉杂居,朝廷为戒谕地方官不得聚敛而下的禁令。当然,这仅是推测,实际的情形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总之,由于这部分残缺太甚,目前尚无法对其作出合理的全盘解说。(二)、4-9行。这一部分存字较多,在传世文献中也有可资比较的记载

8、,其内容是关于朝集使制度的。按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曰:“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它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 这是对盛唐时期朝集制度的总体概括,但其定型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例如,朝集时间是在开元八年(720)十月的一道敕文确定的;岭南与僻远小州可以参军、县官代行朝集早在圣历元年(698)正月就开始了; 而边要州的都督、刺史不在朝集之限的规定则到开元十八年(730)才最终确定下来。 不难看出,本卷文书的4-9行正是关于朝集时间的规定,因此我

9、们先来分析与之相关的敕文。唐会要卷二四的记载比较明确:“开元八年十月敕:诸督刺史上佐,每年分蕃朝集,限一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今以残卷内容与此敕对照,检其同异如下(残卷在上,唐会要敕在下行):4、考课令:诸都督刺史上佐 都 (开元八年)敕:诸 督刺史上佐每年分5、番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若录事参军有 蕃朝集,限一6、月廿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月二十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两相比较,文书所载与唐会要敕之内容基本相合,同出一源,恐无疑义。可注意者有三:第一,唐律疏议卷十的一条疏议明确记载,朝集时间是由“令”来规定的:“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依令

10、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据刘俊文先生的研究,所依之“令”是考课令。 因此,文书本条系唐令无疑,其来源正是这道敕文。从文书抄写形式上来观察,以双行夹注对正文进行补充说明和具体解释,这是唐令的一般体例,如为学界熟知的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其编排就是正文与小注相间。 而以“某某令:诸”起首,更是一道完整唐令的典型格式,对此,只须翻看仁井田陞先生的唐令拾遗即可了然。 第二,残卷内容远比唐会要敕文所载丰富,它不仅规定了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分番朝集的时间,而且以双行夹注的形式对录事参军等代替长官上佐朝集的制度作出补充规定, 第三,从残卷的记载

11、,我们也可纠正今本唐会要在流传过程中产生的某些传抄错误。例如,敕文开始的“诸督”,“督”前显然脱一“都”字;到京时间的“一月”,显系“十月”之误。顺便指出,会要所载“分蕃”,当作“番”字。更重要的是7-9行。其内容我们在中国存世文献中尚未找到相关的文字,但非常幸运的是,我们在日本养老令的考课令中发现了可资对照的材料。如上所述,这部分内容是关于朝集制度的,而其核心内容则是外官的考课问题。养老考课令对此有如下规定:“凡大贰以下及国司(原注:谓目以上),每年分番朝集。所部之内,见任及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辨答。” 试将残卷内容与之依行比较如下(残卷在上行,养老令在下行):4、令:诸

12、都督刺史上佐 都 (养老令):凡大贰以下及国司, 每年分5、朝集若上佐已上有阙及事故,只有 录事 参军代集,若录事参军有 番朝集,6、月廿五日到京,十一月一日见。 所部之内,见任及7、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 解代,皆须知。其在任以来,年别状迹,随问8、辩答。若知长官考有不当, 辨答。 9、随状通送。不难看出,残卷所存相关字句(如7行)与上述养老考课令完全相合,二者显然同出一源,我们可依据后者复原前者。至于其中含义,是说朝集使入京,对于所部内之官员,无论是现任,还是解代者,都应熟知他们一年来的功过行能,这样才能在应付外官考课的问题时对答如流。按唐前期考课之制:“每年别敕定京官位望高者二人,其一人

13、校京官考,一人校外官考;又定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其一人监京官考,一人监外官考;(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其检覆同者,皆以功过上使。京官则集应考之人对读注定,外官对朝集使注定讫,各以奏闻。” 也就是前引唐六典所云朝集使必须“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通过二者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到如下认识:第一,可以肯定,残卷的这一部分(即4-9行)正是唐考课令之一条,“令”前残缺之二字,确信为“考课”二字无疑。第二,关于这条考课令的年代。按,养老令撰集于日本元正天皇养老二年(718,相当于唐玄宗开元六年),学界一般认为其蓝本是唐永

14、徽令,也就是说,这条养老考课令所依据的唐令可能是永徽令。另外,由以上分析可知,朝集使赴京时间的规定是由开元八年十月的一道敕文确立的,因此,本卷所载的这条唐考课令就不会是开元七年的令,而只能是李林甫等人于开元二十五年新定之令。在这条令中,既包括了此前的部分令文(残卷7-9行,或即永徽令原文),又将新颁制敕编入其中,可见,开元二十五年的这次定新令,是实实在在的“删辑”、“改修”。第三,残卷也提供了不少朝集制度的新信息,例如,第8-9行曰:“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是对朝集制之核心内容外官考课进行规定:对地方长官在考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现象,朝集使应当主动汇报。因为朝集使是由都督、刺史、上佐(别驾、长史、司马)轮流担任的,很多情况下,入京朝集的不是长官,而是上佐,从而出现了残卷所云“若知长官考有不当,以状通送。”的规定。对此,我们还可从日本令集解的记载中得到旁证。按该书卷十八考课令规定:“凡官人景迹功过应附考者,皆须实录,其前任有犯私罪,断在今任者,亦同见任法。即改任,应计前任日为考者,功过并附。注考官人,唯得述其实事,不得妄加臧不。若注状乖舛、褒贬不当(原注:谓景迹功状高而考第下,或考第优而景迹劣之类),及隐其功过以致升降者,各准所失轻重,降所由官人考。即朝集使褒贬进退失实者,亦如之。”对于最后这一规定,令集解注释引古记曰: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