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抗走向和谐:修复性司法的本土移植(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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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对抗走向和谐:修复性司法的本土移植(1)长期以来,建立在报应刑和目的刑基础之上的报应性司法和矫正性司法一直是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的主流。但是,随着人们对犯罪和刑事问题认识的深化,人们发现了传统刑事司法暴露出许多弊端并造成刑事司法报应和矫治存在冲突、严历的刑罚并没有改变犯罪人行为、司法资源投入过大等困境。修复性司法正是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理论上面临困惑和实践中遭遇挫折的基础上应运而生,它带给我们“国家不应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力量、司法应成为犯罪所造成损害的修复者、司法应追求均衡价值和全面正义、犯罪解决途径应多元化”等许多有益的启示,并对传统刑事司法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加强对修

2、复性司法进行探讨和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无疑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大有裨益。一、修复性司法的含义及特征“修复性司法”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巴内特提出。修复性司法又称恢复性司法,实际上是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对犯罪做出的一种反应,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加害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加害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在司法模式和福利模式之间、报应性司法和矫正性司法之间游离的替代性司法活动。修复性司法有多种定义,英国学者马歇尔认为,修复性司法是“一个特定侵害的相关各方聚集在一起以积极态度处理和解决该侵害现时所致后果及其对未

3、来影响的过程。”澳大利亚学者布拉斯沃特认为,修复性司法要修复的对象是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其内容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安全意识、尊严、权利意识、民主、和谐和社会支持。现代意义上的修复性司法是近年来西方国家在刑事改革领域推行的一项新制度,指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的总称,是一种以修复性程序实现修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式。修复性司法核心思想就是“修复”,即改传统“惩罚”、“矫正”为“修复”,具有以下的特征:1、修复性。修复性司法“最终目标是愈合,通过适当赔偿,被害人得到救济,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并使

4、犯罪人融入到他所在的社区和家庭网络中去,通过这种融入使社区和谐秩序得到恢复”。2、个人参与性。修复性司法正视被害人,关注犯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被害人是修复性程序的中心。3、社会性。修复性司法将司法融入社区,重视并善于利用社会环境的作用。4、前瞻性。修复性司法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在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注重对问题的解决,关注罪犯转化和预防重新犯罪。5、灵活性。修复性司法程序比较灵活,追求简约、快捷。二、修复性司法的域外发展修复性司法作为刑事纠纷解决方式,最早可以溯源于60年代少年司法系统内被害人和加害人调解程序。世界上第一个修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纳市。1978年,

5、在美国印第安那州的厄克哈 特也建立了加害者和解计划,随后发展到全国。英国的修复性司法发端于少年矫正制度。最早在刑事司法中实施修复性司法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牛津郡警察局。他们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注重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形成感化、教育和治理青少年罪犯的合力,这样做最明显效果是减少了犯罪率。牛津郡采取修复性司法政策后,零售商店的被盗率为4%,而别的地区零售商店的被盗率一般高达35%.目前,修复性司法已席卷全英联邦,已经成为英国刑事司法的主流。此后,修复性司法理念相继为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南非等国家所接受,并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三、修复性司法的功能及评价(一)修复性司法的功能修复性司法与传

6、统刑事司法相比,它可以发挥以下功能:1、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利益。在修复性司法中,被害人均有参与的机会并且可能在整个进程中居主导地位。修复性司法的所有做法都为最终修复犯罪带来的损害,满足被害人的需要创造条件。2、更大程度地转化加害人。修复性司法给加害人提供机会,鼓励他们向所有的被害人个人和作为整体的社区表达个人责任。同时,修复性司法还注重发展加害人重新生活的能力,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奠定基础。3、最大程度地重建社区和平与和谐。在修复性司法中,通过问题解决的过程,受犯罪影响的各方当事人均得以实践其不同的角色,以便能确认行为的社区规范,恢复社区生活品质。同时还有助于建立牢固的社区邻里关系,形成合作的

7、共识,构建和谐的社区。(二)修复性司法的评价1、修复性司法的优势修复性司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满足各方当事人的需要:a、满足被害人的需要;b、满足加害人的需要;c、满足社区的需要。(2)有利于预防犯罪(3)有助于吸引社会公众参与。(4)有助于减少成本和提高成效。2、修复性司法的局限。(1)对当事人意愿过于依赖。自愿参与是修复性司法成功的关键因素。(2)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限。只适用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3)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社会控制范围。(4)可能不利于某些弱势群体。(5)缺乏正当程序的保护,易使当事人权利受到侵犯。此外,修复性司法还将面临给被害人造成二度伤害,可能加剧犯罪人耻辱感、易被强势团体操纵、可能对权利造成践踏及对人性考量过分理想化和损害是否能修复等问题的挑战。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论我国刑法第187条立法设计的问题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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