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和思考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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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及思考作 者:指导老师:摘要:经过经过数易其稿,四次审议的艰难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承载着亿万劳动者期盼的法律,在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形势下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下,具有规制劳动力市场的里程碑意义。新劳动合同法相比原来的劳动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突破。但同时,由于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本文就此对劳动法进行了思考和探析,希望有助于劳动法的实施和保护更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突破;问题;对策; 一、我国现今劳动力市场的形势 (一) 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市场失灵 自改革开放

2、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而劳动力市场也相应进行了改革。从此,市场机制成为我国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在市场机制条件下,不再通过制度而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劳动力供求 。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与购买完全出于自愿,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以劳动力市场配置为基础。这样,市场失灵的结果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的后果;另一方面,单凭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而缺少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会导致劳动力市场运行中所存在的无序、混乱、争议和纠纷等问题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 。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法律,适度干预,以解决劳动力市场失灵这一问题。(二)劳动力供求关

3、系的改变增加了立法保护的需求近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一方面,中国经济在过去五年一直保持着10%以上的高速增长,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也缓解了一度紧张的就业形势,从而形成了新增非农就业率持续增长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生育率水平在过去30年中持续下降,所产生的效应在劳动力市场上已经开始显现,具体而言,就是新增的劳动年龄人口在最近几年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从而导致新增劳动力供给开始递减。由于劳动力市场态势所出现的转变,使劳动保护的形式也发生了转折。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日益接近“刘易斯转折点”,工资及劳动力成本开始加速上涨,在某种程度上,劳动力成为一种较为珍贵的资源,这就使得劳

4、动者对于劳动保护的需求不断上升 ;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的转变使劳资双方的谈判地位发生了逆转,劳动者通过“以脚投票”的方式争取自身的利益成为可能。这样就需要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来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二、劳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部分企业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情况据报道,劳动合同法自今年元旦实施后,不少企业正通过律师寻找“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方法。其原因主要源于对劳动合同法中一些条文的误读、误解,如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曲解就导致在新劳动合同法从去年6月29日颁布到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221天里,一些突击裁员和工龄归零的事件在全国上演。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5、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这

6、恰恰成为企业抱怨的原因,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成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将劳工保障的代价转移给了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且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将受到限制。因此一些地方发生了“裁员”或“再竞岗”事件如“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诸多事件。(二)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态度冷漠 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保护劳动者来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在施行中并没有带来一些劳动者的积极响应,而是多数劳动者对此冷漠。如华为事件发生后,当舆论还在批评华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感时,华为公司的员工对此事却有着不同的看法,据了解,很多辞职的员工都很高兴,拿到钱了还可以继续做,一些没有资格辞职的人还非常羡慕,想着自己要是有资格就

7、好了。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面临的窘境是,用人单位希望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为了维护自由择业的权利,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三)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用工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无”即不少用工行为无编制、无契约、无保障。涉及人员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勤杂人员,也有一部分是近年来发展需要招聘的编外人员。因为是编外用工,一些机关单位不与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他们成为劳动用工市场的“黑人黑户”,低工资、低福利、有的还没有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认识上的误读、误解外,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综上,在我国现今的劳动力市场形势下,为了解决劳动合同制度的上述

8、问题,弥补劳动法制的空白,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需要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成功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法律的先进制度,制定一部统一的劳动合同法。三、劳动合同法比起以往劳动法律制度的突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对已实施多年的劳动合同制度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与以往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显现出如下几大亮点。(一) 扩大适用范围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其适用范围由企业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将过去游离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一部分劳动者纳入了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有利于对这部分劳权益

9、的法律保护。(二)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支付双薪劳动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界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罚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三)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与试用期的长短,最大的亮点在于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四)

10、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社会公认的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我国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落地生根。(五) 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今后,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了,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六)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目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11、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对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合同法予以明确不得超过两年。(七)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

12、明被派遣劳动者的 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较严格的罚则。四、应对劳动合同法执行不力对策 (一)企业应树立正确意识,主动适应劳动合同法 企业应树立正确意识,主动适应劳动合同法,表现在一是企业家要树立劳动法制的观念

13、,一味的规避劳动合同法只能造成自己的法律成本更高,对企业的发展不力;二是企业要转变经营方式,加强技术革新力度和提高管理水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中国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面临重大历史转型,过去我们的低劳动成本竞争思路,不光国内外不允许,而且法律规定也不允许。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观念不能片面强调“效率优先”的阶段,更不能过多第依赖从劳动力身上赚取利润,只有转变企业的经营法法式,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创造宽松和谐的企业文化,谁能适应这一点谁就能有发展,有竞争力;三是进一步健全企业工会制度。劳动者的个人力量弱小,在企业与资方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建立工会制度后

14、,工会组织就能以集体力量出现,代替劳动权益受损职工出面交涉,企业与资方或许不会将个别劳动者放在眼里,因而敢于忽视甚至有意剥夺员工和合法权益,但如果面对的是工会组织,就可能造成所有职工集体抗议甚至全体辞职,以至于企业陷入瘫痪的风险,因而不能不认真对待其每一成员的权益,使得劳资双方的力量得到有效平衡,这样就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应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规避该法的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法律解释,而企业正好抓住其漏洞,在该法实施前突击裁员和工龄归零。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许多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大部分时间正陷入一场学习和应对劳动合

15、同法的培训热潮中,学习如何“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范企业行为,堵住企业规避法律的漏洞。 (三)劳动合同法配套法律制度改革继续完善 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老有所养待遇。而农民工能在城市定居下来的少之又少,基本上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实惠。如何实现社保的全国统筹还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人户分离”的大量存在,也极大地增加了对人口进行精确管理的难度,以及有此造成的城乡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差距等。这些法律制度的改革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执行有重要作用。 (四)政府在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的作用表现在:一是要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监督企业的贯彻执行,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广泛宣传使企业和员工懂法、知法并邀请法律专家及相关学者解答企业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二是要加强对企业的监察力度,尤其是对社会保险故意拖欠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三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一些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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