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应对疫情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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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清单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目 录第一篇 财政税费篇(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类1(二)税费类2(三)“五险一金”类4第二篇 金融篇(四)贷款类7(五)担保类12(六)融资类13(七)基金类13第三篇 综合篇(八)水电气类14(九)物流成本类16(十)房屋租金类 17(十一)稳岗就业类18(十二)工业用地类24(十三)其他类25第一篇 财政税费篇(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类1.疫情防控期间,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

2、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2.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

3、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二)税费类3.自2020

4、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

5、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湖北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可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包括凭担保放行的汇总征税货物),可向申报地海关申请,予以减免滞纳金(最长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局、襄阳海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6、(海关总署公告202018号)5.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襄阳海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5号)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

7、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三)“五险一金”类7.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其中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享受免征工伤保险费。自2020年

8、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全市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同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减征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年第6号)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国家

9、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襄阳市贯彻落实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襄人社发202011号)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襄医保发20209号)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鄂政发2

10、02010号)9.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参与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医院纳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11、会)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鄂政发202010号)10.流动资金困难的中小制造企业,可按季度缴纳社保“五险”,年底前必须结清;在6个月期限内且于当年11月30日前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可用于缴纳社保“五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关于帮助中小制造企业增加信用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办法(襄办发201914号)11.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

12、,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变更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最低至1%),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因防控措施导致的漏缴,不计入非正常缴存。(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的通知第二篇 金融篇(四)贷款类1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

13、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

14、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13.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襄阳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5号)14.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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