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之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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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之探析摘 要: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式,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很难作出清楚,确切的界定。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本文从理论出发,列举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别,再联系实践,从“脱离占有物”与占有“遗忘物”两方面阐述二者易混淆的方面。?关键词:脱离占有;侵占;遗忘物;第二重控制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特征及区分? (一)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他人占有的财产(遗忘物、遗失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对于侵占他人遗忘物的

2、认定,何为“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成为区分本罪与盗窃罪的关键之所在。? (二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1?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二、实践中盗窃罪与侵占

3、罪易混淆的几个方面?(一)非法占有他人未“脱离占有”物的行为分析? 界定“脱离占有”,首先要明晰“占有”的含义。根据新华字典,“占有”有三层意思:1.用强力或某种手段获得;2.拥有、掌握;3.处在(某种地位)。笔者认为,侵占型财产犯罪中的“脱离占有”之“占有”,主要是对上述第二层含义的扩张解释。一方面,它是针对被害人“拥有、掌握”的财产而言,另一方面,它又不以被害人现实地持有、控制为必要。如被害人虽远在美国,他对自己在中国的家中的财产依然未脱离“占有”;他人私自转移为己有的,成为盗窃。?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

4、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2?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

5、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二)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在特定场所之物的行为分析? 财物被遗落的空间不同,对于财物的权利人的“占有意识”之有无以及强弱程度的要求相异。此处笔者引入了“第二重控制”理论、探讨了有特定管理人的开放空间下“占有意识”对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之认定的差别作用。? 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而忘记带走;侵占遗忘物,就是将脱离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盗窃罪,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

6、人占有。侵占罪和盗窃罪在遗忘物是否“脱离占有”这个问题上,形成一个微妙的交叉点。关于“脱离占有”的认定,笔者认为,占有意识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当遗忘物已经置于管理者的支配和控制之下,管理者发现之后,管理者作为遗忘物的持有人,有代为保管并将其交还给所有人的义务。此时,遗忘物的管理者对该物品建立起了新的管理支配关系,形成财物所有人之外的“第二重占有”。第三者取得处于他人管理范围内的遗忘物,行为如何定性,尚须首先探讨特定空间内管理者的“占有意识”。?3? 占有意识必要性的探讨有特定管理人的公共活动场所对于有特定控制人的、公民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如餐厅、商场、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该场所的特定控制

7、者即可作为遗忘物的有效管理者。但是,此时新的控制关系的建立应以该管理者具有占有意识为必要。如乘客甲遗忘于公共汽车座位上的钱包,司机、售票员均不知情,乘客乙发现后私自占有,下车后发现钱包内装有5000 元现金,拒不退还,则应成立侵占罪。因为公开场所一般均具有一定的人员流动性,若场所的管理者对特定财物没有具体的支配意识,并不能形成对遗忘物的有效控制,也没有具体的管理业务。虽然公交车上的司机、售票员可能对遗忘在车上的财物形成有效的控制,但当其并不知晓该遗忘物的存在,没有形成占有、支配的意识时,不应承认该场所的管理者与遗忘物之间重新建立了占有关系。从另一方面讲,坐在前排开车的司机难以知晓后排座位上被遗

8、忘的财物,若其发现车厢内存在被乘客遗忘的财物,通常情况下应放在自己支配力所及的地方,而不会听任流动的乘客随意带走。在司机不存在占有意识的情况下,往往也缺乏对遗忘物建立起新的支配关系的表象,乘客乙无从知晓该遗忘物已被司机有效管理,以拾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将钱包占为己有,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而不应在盗窃罪的范畴内作讨论,否则,有违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

9、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三、结语? 盗窃罪是首先侵害占有进而侵害所有的犯罪,而侵占罪是不侵害占有而仅侵害所有的犯罪。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确定财物的占有归属;侵害的是属于他人占有下的财物的,只可能成立盗窃罪,不可能成立侵占罪;反之,侵害不属于他人占有下的财物的,成立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占有意识”对于认定权利人对遗忘物的占有关系、区分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罪有着重要意义。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财物被遗落的空间不同,对于财物的权利人的“占有意识”之有无以及强弱程度的要求相异。?参考文献?1赵秉志.侵占罪专题整理C.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陈立.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问题新论J. 法学杂志,2001(4).?3张明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J.人民法院报,2003(9)?4谢晖.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J.襄樊学院学报,2007(9)?:?柴静媛,女,汉族,甘肃兰州人,甘肃政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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