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湖南朝赈的特点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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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湖南朝赈的特点研究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9BZS021),2006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06YB68),湖南省高校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古代文学与社会文化研究中心”项目及研究生精品课程成果之一。 摘 要:明代不仅重视荒政建设,更注重赈灾救灾。明代的湖南随着“湖广熟,天下足”的出现,其自然灾害也朝着趋频趋烈的方向发展,这引起了朝廷的高度关注,并采取了相应的赈济之策。综观明代朝廷对湖南的赈灾,具有如下之特点:朝赈有严格的程序且渐趋制度化、法制化;“轻征薄敛”是明代湖南朝赈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卫所屯军也是朝赈的对象;朝赈的次数与灾害的强度及频度成正比,也会因地区重要性的不同而显示出差别

2、。关键词:明代;湖南;朝赈;特点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由于出生贫苦农家,特别关注民事,尤其是对灾荒的防治,在他的影响下,明代历朝不仅重视荒政建设,更注重救治灾伤,“至世宗、神宗,虽略于民事,而灾荒疏至,必赐蠲赈,不敢违祖制也。”1这促使明朝的荒政趋于完备。就明代而言,由朝廷直接拨发粮款赈粜或采取蠲免减缓租赋的赈灾方式以及地方官府动用预备仓、官仓钱粮的先赈后奏举措统称为朝赈。朝赈是明代荒政的主体部分。自古湖南被统治者视为“蛮荒”之地,是谪贬官员的去处。后伴随经济重心的南移,尤其是明初的“江西填湖广”和一系列重农政策的实施促成了“湖广熟,天下足”的出现。但特定的地理条件、特殊的气候以及随之而来的环境

3、破坏,使湖南以水旱为主的自然灾害与前代比,陡然增多,且朝着趋频趋烈的态势发展,这些都引起了朝廷的高度关注,朝赈之实惠也随之而至。总体而言,在自然灾害的救济方面,蠲免减缓租赋、赈济成为明代朝廷赈灾的常规措施,而安辑流民、养恤、调剂民食则是朝赈的机动措施。虽然在朝赈措施上沿袭前代,但在实施的侧重点和具体的操作形式又独具其时代的特点。1.朝赈程序严格且渐趋制度化、法制化为避免报灾不实的种种弊端,明代朝廷赈灾有严格的程序。首先是自下而上逐级呈报灾情,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再责成户部派人“复踏”,并上奏受灾的详细情况,最后是朝廷根据“复踏”的结果拟赈。湖南朝赈程序也严格执行中央的规定,如宣德二年(14

4、27)“湖广长沙府醴陵、湘乡、湘潭、茶陵、宁乡五县,辰州府溆浦县,常德府沅江县各奏:去年夏、秋无雨,田禾旱伤。上命行在户部遣人覆视,除其租税。”2这样使朝赈的针对性更强。面对日益频繁的自然灾害,为了让灾民不离开故土,尽快地恢复生产,迅速摆脱困境,明王朝利用专制权力及时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拯救灾民;为了使朝廷赈灾能畅行无阻和落到实处,相应的制度和配套的法令也大量产生。如大明会典所言:“国朝重恤民隐,凡遇水旱灾伤,则蠲免租税,或遣官赈济,蝗蝻生发,则委官打捕,皆有其法云。”3报灾之法,明初强调的是不拘时限和不得匿灾,对延期报灾或匿灾不报的地方官实行严惩。弘治十一年(1498)规定:“令灾伤处所及时委

5、官踏勘,夏灾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若所司报不及时,风宪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实者,听户部参究。”4万历九年(1581)又准沿边各地,夏灾改限七月,秋灾改限十月内。5勘灾也有详细的规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于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岁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6。为保障勘灾落到实处,大明律的户律中有一条“检踏灾伤田粮”的律文:“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

6、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验踏,只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丘换段,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征入官。”7关于蠲免,有“太祖之训,凡四方水旱辄免税”,“凡岁灾,尽蠲二税”。8弘治三年(1490)议准灾伤应免粮草事例,其中规定:“全灾者免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

7、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止于存留内除豁,不许将起运之数一概混免,若起运不足,通融拨补。”9赈济之法体现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朝廷制定的灾伤去处散粮则例中,该则例规定了散粮的发放标准,即“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此标准在永乐二年(1404)被修改为“大口米一斗,六岁至十四岁六升,五岁以下不与。每户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与一石”。102.“轻征薄敛”“轻征薄敛”是明朝廷赈灾的主要特色,也是明代湖南朝赈的最引人注目的特点。“轻征薄敛”的救灾方略早在周代就已付诸实践,自周礼.大司徒载“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其二曰薄征”始,此后历代救灾皆行此法。据中国救荒史载:周代的薄征,汉代的轻敛,魏晋的免

8、租,南北朝的除赋,隋唐免租庸调,五代的除放,宋代的蠲租,元代的免税以至明代的蠲税,皆为不同时代“轻征薄敛”的具体表现。但明代以前,“轻征薄敛”式的赈灾方式或者不是中央政府救灾的最主要措施,或者仅为一代之某一时段朝廷赈灾的最主要措施,而只有明代,“轻征薄敛”式的朝廷蠲免减缓租赋作为最主要的朝赈措施贯穿其始终,或蠲免税粮、逋负,或缓征不急之物,或折输他物,形式多样。由于朱元璋深知民困而国危,提出了“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11,故洪武年间,一有灾伤,尤其是重大灾伤之时,朝廷一方面调拨钱粮、遣官主赈灾民,另一方面勘实灾伤,蠲免税粮,显得特别“大方”,明前期基本上沿袭洪武年间的做法。但自宣德年间开

9、始,正如巡抚湖广御史朱鉴云:“洪武间各府州县皆置东南西北四仓已储官谷,多者万余石,少者四五千石。设富民守之,遇有水旱饥馑以贷贫民。今各处有司以为不急之务,仓廒废弛。”12备荒仓储尤其是预备仓政的废弛,使朝廷赈济陷入困境,而全国各地的灾伤奏折却如雪片般飞向京师,朝廷屡令整顿预备仓,“虽诏令煌煌,而各州县之未恢复如故。”13于是蠲免减缓租赋便成了朝廷赈灾之唯一“法宝”,尤其是成化、弘治、嘉靖年间湖南朝赈次数多,但基本上全是蠲免减缓租赋。3.朝赈以旱灾赈济为主明代的湖南自然灾害尤其是水灾更为频繁,使得水灾为害超过旱灾,但通过检索明实录和湖南通志,有明确灾因记载的朝赈中,因旱灾赈济的次数(32)却多于

10、因水灾赈济的次数(26)。这是因为水灾具有突发性,其持续的时间相对旱灾而言不算长,灾后农作物或者还会有部分收成,或者可进行补种,弥补部分损失。明代湖南境内的水灾类型主要为山洪灾、江洪灾和涝灾,其中山洪灾主要是由于暴雨或持续大雨而引发山洪,湘、资、沅、澧及各支流河道因泄洪不及而造成水位陡涨。来势凶猛的山洪虽然有时会将沿河两岸的田稼、庐舍横扫一空,但毕竟“易涨易退山溪水”,受灾面不会很广,老百姓可在较短时间内补种庄稼,在原地重建家园。江洪灾是长江洪水倒灌洞庭湖或长江上游雨季和四水流域雨季重叠时,长江与四水同时水位上涨,洞庭湖渲泄不及从而造成其周边地区甚至更大范围内的大水灾,这类水灾危害最大,朝廷的

11、水灾赈济也主要针对这类水灾。涝灾是指因持续降雨引发洪水泛滥如不能及时排泄而汇聚低洼地带,淹没农田。如淹没时间不是太长,农作物也还有部分收成的可能。总之,与旱灾相比,水灾后灾民自救的可能性要大一些。此外,水灾来势迅猛、暴烈,往往横扫一切,造成大量人员死亡,有时朝赈也因赈济对象的缺失而省却。 湖南的地理环境与气候特点决定了该地区雨季一般集中于每年的46月,造成雨多为患,之后长时段的炎炎烈日又常导致赤地千里,这种“旧疮未愈,新伤又至”式的水旱交侵,加剧了灾情,对重大灾伤,非朝赈不可。况且旱灾对农作物的破坏比水灾往往更为严重,因为旱灾“分布面积广,持续时间长,而且正是由于它的能量是缓缓地释放,以致人们

12、一旦觉察到旱灾的威胁时,往往也就是对它措手不及、无可奈何的时候。”14接踵而来的必然是严重的饥荒、流民的出现、人们行为的失范,这是统治者不愿意看到的,此时朝赈势在必行。4.从施赈的地域上看,主要是针对岳州、长沙、常德三府所属州县因水旱灾害而予以朝赈岳州、长沙、常德三府基本上处于洞庭湖周边地区和湘江流域,地势低,土壤肥沃,是明代湖南水稻的主要生产基地,湖南外运米谷主要出自这三府,同时这里也是当时湖南人口的集聚地,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的相互作用,使三府倍受自然灾害的困扰,非水即旱,是明代湖南灾害多发区和频发区。明实录记载的三府所获朝赈次数分别为岳州府15次,长沙府13次,常德府13次,约占以明确湖南

13、地名记载的朝赈总数(46次)的90%。从朝廷施赈的地域分布,明显地体现了朝赈次数与灾害的强度及频度成正比。此外,我们也不难窥见灾害的烈度、频度并非明代朝赈的唯一标准,还会因地区重要性的不同而显示出差别。岳州、长沙、常德三府不仅是漕粮解运区,也是米谷的主要外运之地,尤其是明中期以后,“江南许多城镇出现的大米行、六陈铺等,大多已不是仅售本地所产之粮食了,更多的是销售从湖广一带贩运来的粮食。”15再如徽州地区城镇所需之粮食,“大半取给于江西、湖广之稻,以足食者也,商贾从数千里转输”16。可见三府在明代湖南占有重要的经济地位,因而灾年比其它地区能更多地承蒙“皇恩”,而郴州灾民就没有这么好的运气,如嘉靖

14、十年(1531)“郴州大旱,饥,人相食。御史张禄作饥民十图以献,请发内帑赈济。”17结果不仅没能如愿以偿,明实录中也未见其它形式的朝赈记载。5.从施赈的对象看,卫所屯军也是蠲免的受益者明代湖南朝赈的主要方式是蠲免租赋,在前此以往的朝代有关蠲免的制度中,提到的受益者几乎都是被灾的有田农户,但在湖南朝赈的具体实施中,蠲免的内容几经变化,卫所屯军也是蠲免的受益者。明初,朱元璋建立卫所制度,“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18。把全国的军队皆编入卫所之中。当时在今湖南境内共设12卫、19千户所。为保证军队的供给,减轻百姓负担,朱元璋在吸取前此各朝代特别是宋、元军户屯田的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实行军士屯田

15、,“以军隶卫,以屯养军”,且收到了良好效果。“明初,各镇皆有屯田,一军屯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军吏俸粮皆取给焉。”19明代湖南最早将屯田军士与农户同列为蠲免对象是在正统三年(1438),“免南北直隶并湖广各府、卫所税粮子粒共六十三万九千九百八十石有奇,以正统元年、二年连被灾伤故也”。此后,蠲免军士的屯粮子粒便比较常见。至于为何在明中期以后才在灾蠲时将屯田军士与农民一视同仁?这是与屯田军士的处境分不开的。据续文献通考记载的湖南地区各卫所屯田情况可知,耕种屯田的士兵,同封建国家的关系也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且剥削率和租额大致同佃耕官田的农民相当。随着土地兼并的盛行,卫所屯田制遭到破坏。据王毓铨先生对明实录的统计,明代屯田军士的土地被占夺的事例是从宣德和正统年间开始大量出现的。20卫所屯军被迫纷纷逃亡,在正统三年时,全国“逃故军士一百二十万有奇”。21湖南军屯破坏的情况也相当严重。据顾炎武记载:明中叶后湖南永州府,“户籍不明、屯田侵隐,有一军而占田一、二百亩者,有一军而田不满二、三十亩者。”22在屯田军士受到沉重剥削而不得不靠逃亡来反抗苛政的前提下,他们的抗灾能力自然也就大大减弱,也就成为国家救灾恤患的帮助对象。参考文献:1明史M卷七八,食货二,中华书局,19742明宣宗实录M卷243大明会典M卷十七,户部四?灾伤4大明会典M卷十七,户部四?灾伤5王圻.续文献通考M卷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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