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的法律思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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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存废的法律思考(1)一、死刑的概念及其发展死刑,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同时又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故被称为极刑。死刑是一种古老的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方法,它的存在远远早于自由刑和财产刑,其起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不过在当时,这种剥夺人生命的方法还不能被称为刑罚。死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的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正如马克思经典作家所言:我们今天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在野蛮愚昧的奴隶制社会,在专制独裁的封建社会,死刑被广泛规定并被大量地适用,执行的方式极其残酷,死刑的地位始终是至高无上的,它是刑罚体系的核心,没有人怀疑它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随着

2、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死刑的存在恰恰是对这一神圣权利的亵渎。18世纪中叶,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从天赋人权的角度对死刑的弊端予以论证,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从此,围绕着死刑的废存问题,西方法学家展开了长达二百多年的论战,这场争论的意义和涉及的范围也早已超出了死刑问题本身,而成为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文学家乃至普通民众都异常关切的话题,范围几乎波及世界各国。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及评价死刑存置论的主要论点是:1.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杀人者偿命,这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

3、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赞同和认可,因此保留死刑符合人们的法律观念;2.死刑的存在是社会契约论的要求,绝对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因为犯罪而受到死刑的处罚是犯罪者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故而死刑符合社会契约的本意;3.死刑的存在是出于民众的法律观念的原因,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环境,某些时候难免出现一些恶性的犯罪,因此必然会有一种相应的惩处方法出现,死刑就是一种必然手段;4.死刑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5.死刑是消除不可悔改的犯罪以及避免私刑的最佳手段;6.法律在规定死刑条文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的法定刑,加上一些减轻处罚的规定,表明死刑的适用是有伸缩性的;7、

4、在司法制度日益完备的今天,误用死刑得到了最大的避免;8、罚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罪犯所施行的刑罚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然犯了罪却还有可能挽救的人才有意义和必要,对于那些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并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 死刑废止论的主要论点是:1.死刑是违反社会契约的,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人为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死刑并不具有威慑效果,从预防的角度看,死刑并不优于其他刑罚,相反其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3.死刑所具有的不可

5、逆转性会导致冤杀无辜。4.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规定一些罪名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了宗法的精神,应予废止。5.死刑没有过轻重大小之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6.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保卫社会,而适用死刑与刑罚的目的相违背;7.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问题;不能否认,争论的双方虽然在不同方面有各处的局限性,但这场争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它是人类社会的文明向较高程度发展的一个标志,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基本潮流的。目前,世界上究竟有多少国家废除了死刑,由于标准和认识的不同,还没有

6、过一个统一的数字。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约有40多个,如丹麦、荷兰、瑞士、德国、法国等。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如比利时、土耳其、爱尔兰等,这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实际上很长时间以来从未判处过或执行过死刑,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对判国或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宣告平时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保留死刑,如意大利、新西兰、加拿大、尼泊尔等。从世界范围看,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还是占大多数,有美国、俄罗斯、中国等,但这些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三、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一)死刑的存在价值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适用了几千年,虽然现在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

7、越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但是死刑并没有迅速死亡,死刑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几十个国家还保留了死刑,有些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又恢复:在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对某些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呼声还很高。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非偶然,我认为以下几点是死刑存在的原因:首先,死刑表明了一个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的犯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想法应该是正确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政府的责任,也是一个政府能力的体现。其次,死刑巨大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拟

8、的。死刑虽然也是一种身体刑,但比其他刑罚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有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怕呢?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看作是所有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所以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一旦想到犯罪后的结果可能是死亡,一个人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最后,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很大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数已经死亡或重伤,被害人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作用失去信心,更可能会导致私刑的泛滥。从这个意义上讲,保留死刑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对犯罪人来说,他们将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而不是受民众的私刑惩处。(二)死刑的局限性上文已提

9、到,除了比其他身体刑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死刑还是一种身体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背离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似乎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然而,仔细想来,死刑毕竟是死刑,无论其执行的方法如何文明化,它的残酷性仍是掩盖不了的,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必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曾经用不同的方法区分死刑的轻重,不过这种做法早已被人道主义所否定,不可能再为使用,否则就是人类的倒退。有的人认为,死刑若符合人民大众的意志就是适用正确,但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民意往往会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死刑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必须对其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共2页: 1 论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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