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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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摘要】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份。从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就已经进入到国家的立法日程,但一直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议非常大,直到现在反垄断法仍未出台。我国要建立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需要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可行性的反垄断法。这部反垄断法中应该包含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四个方面内容,而在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和特定的卡特尔协议适用除外,同时要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设置垄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反垄断 立法 必要性 可行性 一、反垄断法

2、立法必要性和现状 竞争法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外称之为经济宪法或经济基本法。据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当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所维护的是竞争自由,完善的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制止的是限制竞争、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是竞争法律的两大部份,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年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3、法,但是反垄断法却至今没有出台。我国需要一部能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 1、 维护竞争自由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一部反垄断法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只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2、 制定反垄断法对中国加入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

4、织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将会进入我国的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违法行为,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结构的完善,亟需制定反垄断法。 3、不合理垄断行为需要法律制约 我国要建立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但一些垄断现象,如限定价格、价格歧视、划分市场、垄断协议、掠夺性定价、搭售、强制交易、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等,严重地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破坏了竞争和市场秩序。现行法律规定不健全,需要一部明确的反垄断法,对不合理垄断行为予以制约。 4、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不矛盾 反垄断法禁

5、止的是垄断违法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垄断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形式,没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是中性的,只有当垄断组织是以限制竞争、取消市场为目的而成立,或垄断组织实施了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时,才是违法的,反垄断法才予以禁止或抑制。反垄断法不反对经济规模和大企业,只是反对限制竞争的大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在保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同时,也会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 5、反垄断法具有促进经济体制转轨和完善市场结构的特殊作用 我国当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的限制竞争严重

6、得多,这也是我国当前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障碍所在。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助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场观念,具有促进经济体制转轨和完善市场结构的特殊作用。 (二)反垄断法立法的现状 反垄断法的制定波折不断,我国早在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的制定,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负责,当时该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并未出台。年后,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期间仍未出台。年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作为本届人大要出台的重要经济立法项目。国务院也将该法列入年立法计划,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在05年6月

7、上交国务院法制办。由于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争议过大,原计划在2005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被安排在今年6月进行初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制定反垄断法将是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 其实反垄断法的酝酿,时间更早。1980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从此揭开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序幕。年月,原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我国1993年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制约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该法禁止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属于限制竞争或者说是垄断行为,主要包

8、括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搭售行为和串通招投标行为。据统计,全国已有25个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条例或实施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依据法律规定不仅对工商部门履行反垄断职能作了细化,还做出了补充规定,特别规定了禁止一些联合操纵市场的卡特尔行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等。 现行反垄断法规是分散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国家各部委对垄断问题所作的行政性法规等众多规范性文件之中,缺乏一部统一和系统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目前也缺少一个独立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 二、现行反垄断法的特点 1、没有反垄断基本法,而涉及

9、反垄断的相关规定不健全、杂乱零散 现行的反垄断立法大多以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体现。如*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在缺少基本法的情况下,各个部门的立法的统一性就很成问题,各个地方性法规规定也相互不同,而且,这些法规的解释也缺少相应的标准。没有一部基本法,这是一个法律体系统一和完整性的问题。其次,对一些垄断行为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健全,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及经营者之间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行为没有规定,造成监管缺位,而对于低成本销售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都没有明确规定法

10、律责任,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处理力度弱,不具操作性。 2、部门立法,争议不断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同时各行政部门为获取法案执行权,进而获得相应的机构设置权和财权,都在努力争取立法主导权。2004年3月,商务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单独提交了给国务院法制办,在关审稿中商务部将反垄断的执行权划归自己所有;发改委则在2003年通过了自己制定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赋予发改委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处罚、解释等权力。2004年年末,发改委研究机构发布题为当前经济形势及2005年的政策取向的报告,呼吁“尽快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从依法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和价格监管

11、等方面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管理”。国家工商总局的表现相对较为低调,除了在2004年6月推出一份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外,别无其它行动。实际上,早在10年前,国家工商总局就在其公平贸易局下设了反垄断处。自1999至2004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垄断案件就有5200多起。 目前我国对反垄断立法主要是由各部门根据其职责针对各种垄断现象进行分别地规定,如对兼并问题、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问题、价格垄断问题等。这当然与转轨时期经济状况复杂多变,不能用统一的规则进行调整有关。而且各部门对反垄断的认识也有待深化。首先,它违背了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要求。不同的部门立法和对各个

12、问题的分别立法会使对某一共同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同的判断标准。其次,它违背了法律的整合性的要求。再者,它使各部门的权限模糊以及法律权威性降低。这些缺陷都使得这种反垄断放在一起进行规定。 3、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不分 我国现阶段是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尚不具备成熟的市场条件,特别是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垄断主要地不是来自经济垄断,而是行政性垄断。目前法规都将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放在一起进行规定,这是有历史原因的,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分是很困难的,国家既是经济的参与者,又是经济的管理者,都是国家职能的表现,具体的表现就是国营企业。用行政的方法安排和管

13、理企业及其生产是原有体制的基本特点。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中,对两种垄断进行截然区分是困难的,这也成为我国反垄断法长期难以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而行政垄断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大,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三、反垄断适用范围的可行性 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同时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是需要避免过度竞争,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在特定领域实行垄断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时就不再适用反垄断法。 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具体而言

14、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为了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对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四个方面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应予以规定,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在部份自然垄断行业、知识产权领域、特殊的卡特尔协议方面,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一)应适用反垄断法的范围 1、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经济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垄断主要地不是来自经济垄断,而是来自旧体制下的行政

15、性垄断。行政垄断的本质是以权经商,即依靠手中的权力与民争利,其不仅阻碍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破坏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此外,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行政性垄断经过多年整治,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石油、煤炭、钢铁等垄断程度原本就很高的资源性、基础性行业,近年来纷纷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实施强制合并等手段,排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向大型国有企业集中。 是否将反行政垄断区别于反经济垄断作为重要章节列入反垄断法,是当前争议的焦点。有观点

16、认为不应将反行政垄断内容列入反垄断法中,因为通过行政手段提高国有企业的垄断水平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可以保证管理水平防范生产事故、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然而这种观点经不起推敲,企业的规模和效益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整合。另外生产事故和国家经济安全与企业的大小、所有制也没有必然联系。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性垄断虽然是当前对中国正常市场竞争的最大制约,需要着力解决。但是,行政性垄断是转轨过程中的政治经济体制造成的,必须依靠进一步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从源头上加以治理,一部反垄断法无法承担这个任务。这种观点的确有道理,我们不能指望一部反垄断法能够一劳永逸地消除各种垄断。但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将禁止行政垄断列入法律规定,而不能仅通过人为决策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通过立法才能正确地向政府部门及社会传递禁止行政垄断的信号,才有助于行政垄断问题的解决。其次,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列入法律规定,可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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