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视阈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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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地流转视阈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摘 要: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普遍出现了“分有余而统不足”与近来“农村空心化”局面,如何再次激发农村活力与实现农业永续发展问题突显;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是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地”和激发农村活力等的战略选择。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从家庭承包经营衍生出来,近年来发展很快,但仍存在土地成片流转难、融资渠道较窄、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新型职业农民群体不足、农业产业服务滞后和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在系统总结并借鉴已有的典型模式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机制,其中,加速农地流转以解决“农地流转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以解决“融资难”、构建农产品

2、营销网络以解决“营销难”三个核心问题至关重要。 关键词:农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模式:皮修平,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教授(湖南 衡阳 421002)周?F基,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副教授,博士(湖南 衡阳 421002)相对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经营户,新出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家庭经营的农户相比,主要体现在规模上比原来要大、经营方式上摆脱了传统模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理论上说,一是体现了适度规模经营论,实现各种

3、农业生产要素的协同效应与规模效应,使其发挥各自最大的生产潜力;二是体现了交易成本论,提高了组织效率,降低了单个主体经营各环节的交易成本,提高了组织效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各方共识,如何构建相应的政策与机制来促进其发展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基于湖南实地调研,本文认为在借鉴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和益阳“草尾模式”的经验并进行新模式的探索,有利于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而促进农村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湖南“四化同步”的协调推进。一、农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基础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紧迫性1. “农村空心化”背景下的农地抛荒,面临“谁来种地”问题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导致的农村“空心化”,农业出现

4、了“谁来种地”的难题1,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基础上的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正是解决“谁来种地”的关键,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导致农村空心化,留在农村的大多是妇女、儿童与老人,“谁来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2012年底,我省农业从业的劳动力(农林牧渔业劳动力)有1 857.39万多人,但这些劳动力中大多以中老年劳力和妇女为主,且多用传统农作方式从事着传统农业,只能够耕种部分农地,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空心化要求尽早谋划将来谁来种地的问题。2. 新型经营主体要求农地流转,解决“如何种地”问题当前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农业种植在很多小农户中只

5、能算是全家收入增长中的“副业”,“如何种地”问题已在眼前。受湖南地形、地势限制,大多数农户承包地的规模细小且分散,生产效率较低,抵御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能力不高,因而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大多选择让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在日益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发布的2013年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372元,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为2 962元,比重仅占26.6%(2 962元中还有部分非农收入)。种地对于大多数小农户来说已变成了家庭经营结构中的“兼业”。因此,探索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业效率和解决将来“如何种地”至关重要。3.

6、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呼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如何种好地”问题要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就必须在农地流转基础上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主体主要有四种。家庭农场是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等特征,是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着力点。专业大户主要是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从种养规模来说要明显大于传统农户或一般农户,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重点。专业合作社在“传递市场信息、普及生产技术、提供社会服务、组织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等方面作用突出,是组织和服务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农业公司是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和解决农产品供应的重要依托,是新型农

7、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关键。总之,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于一体且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解决“如何种好地”的关键。4. 新型农业经营发展须解决于体制机制问题,以实现农业永续发展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应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只有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完善经营主体扶持机制,克服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障碍,加快资本、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村配置,加强农业组织化程度,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才能尽快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二、湖南新型农业

8、经营主体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1. 湖南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家庭承包户。家庭经营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主体,相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它是旧经营主体,但仍然是基础。截至2011年6月,湖南已有65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流转有形市场,1 042个乡镇设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面积达2 425万亩,占农地面积的10.1%,其中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4%,比全国的平均水平高3。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为1 857.39万人,这表明家庭承包经营仍是湖南农业中最多的生产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由于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能够使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

9、民相当、比较体面的收入,当前湖南家庭农场数目偏小,为此,湖南省委2014年1号文件里明确提出将重点扶持10 000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农业不同领域大户的标准不尽相同,粮食作物与特色种植、养殖差别明显。2011年湖南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租赁转包耕地面积达36.07万公顷,占湖南省耕地面积的9.55%,2012年湖南租赁转包耕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有11.56万户4。专业合作社。当前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户数增长高于全国,资金总额低于全国。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万户,占全国的2.5%;出资总额569.6亿元,占全国的3%5;至2013年6月,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

10、.9万人(户)6。公司农业。截至2014年5月,湖南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总数达到577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50余家。龙头企业行业分布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服务、休闲等,结构不断优化,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不断增强,湖南农业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的潜力明显。2. 当前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流转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这必须以规模较大、租期较长的成片土地为前提。尽管空心化背景下农地流转较普遍,但真正要流转规模较大的成片土地实不容易;少部分细碎化的承包地农户因种种原因(观念上怕失地失权7、自己耕种、对

11、流转条件不满意、社会保障8等)不同意流转土地,意味着成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便没了基础。(2)融资渠道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前期投资较大、周期相对较长且见效慢。目前商业资本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较少,主要依靠返乡的经商者和打工人士、有一定眼光和实力的当地农民,面对高额的前期投入,融资却很困难。当前政策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以主要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相比差距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抵押还缺乏物权属性,银行很难认可农业机械等资产为抵押物。加之小额信贷交易成本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难以持续,制约了新型

12、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3)基础设施落后,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助推器。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细碎土地不适合机耕;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库及相应设施严重老化,水利设施与新型农业主体的要求不匹配;耕地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化肥大量使用致土壤板结等因素,农业潜在产能大受影响。(4)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人才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新型职业农民能促进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促进城乡统筹和转变

13、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但目前“空心化”下的农村极其缺乏新型职业农民,影响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引进杂交种子、农业机械这些物的要素,更要引进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能运用新生产要素的人。(5)农业产业化服务滞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自然风险、技术问题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需要精心的服务。当前农业服务滞后突出体现在:农业保险服务覆盖面窄、保险种类少、防灾避灾机制不畅和赔付水平受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灾害之忧。公共技术服务比较落后,如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出现在人员上的断层、经费投入不足、农技服务设施落后。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

14、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农业产前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产后缺乏销售服务和渠道。(6)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参与组织化的选择渠道不宽,2013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不到我省农民数量的10%,分散的普通农民难以抵抗市场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机制不完善,农民各自为政的现象较普遍,经营收益不能以较民主的方式分配,常被少数负责人占有,参与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农业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由于农产品的自身的特征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农业公司和农户没有稳定的契约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9,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15、7)农产品营销难,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价值的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窄、品牌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种少、品牌分散、以缺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为主、与鲜活农产品相匹配的物流配送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的营销队伍、思路和观念有待加强。三、基于农地流转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模式面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湖南各地进行了大量具有首创精神的实践探索,归纳起来,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主要有三种:1. 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市场主导现代农业服务模式“安邦农业模式”可分解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点菜模式”、“管家模式”和“帮扶

16、模式”。“点菜模式”就是对部分不愿意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为其提供全套餐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种子、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防治、机耕、机插、机收、谷物烘干脱粒等全套服务”,实行规模种植,这被形象地称为“点菜模式”。“管家模式”是从农民手中收集土地,然后委托给代管户,由代管户负责日常的田间管理。“帮扶模式”则是把种植大户的土地面积扩大到2001 000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通过这三种模式,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套服务,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农业服务新模式。“安邦农业模式”要防范的风险:一是作为服务型的龙头公司自身要有稳定的经营收益,规避购买农业机械等融资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要注重农业保险,规避自然灾害造成种巨额亏损。“安邦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重新找准了定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承担了发展农业的社会责任,还让农民增收,企业、社会和农民出现赢局面,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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