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制度在志愿者致害责任分担中的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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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险制度在志愿者致害责任分担中的运用摘 要:志愿者行为是以自由意志为核心的公益行为,志愿者行为的社会性决定了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被服务对象三方权益的保障应当主要由社会来负担。在我国特殊的法文化背景下,对志愿者致害责任的分担确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一定必要性,对于促进志愿者保障机制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自由意志 志愿者致害 公共利益 责任险制度一、志愿者行为的法理内涵 志愿者(volunteer)一词源于拉丁语中的voluntas,表达的是自由意志的意思。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

2、关心报酬奉献个人时间及精神的人。1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志愿者以自由意志为词源的核心,增添了法哲学意义的阐释。康德认为,除了科学规律所适用的现象世界之外,即自由意志发生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我们的身体是空间中的物质,它们在这个空间中运动,但不受科学规律的制约。我们之所以有自由意志,是因为经验事实表明,我们具有正义、善良、应当这些道德概念;在我们做出努力时,几乎没有人会对这些道德概念视而不见。2因为志愿者行为源自于一种自由意志,这本身就能说明志愿者行为是由于在道德义务上的感召而发起的行为,其本质是希望不因行为而受拘束。在服务中,志愿者的服务行为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称为志愿者致害行为。本文将基于志愿者

3、行为自由意志法理内涵的基础,根据志愿者在我国法律文化背景上的特殊性,通过对相关法律关系的分析,提出责任保险在志愿者致害责任分担中的制度构建设想。二、志愿者致害责任的法律文化分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志愿者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无论在汶川大地震、2008年北京奥运会,还是社区志愿服务等,志愿者们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志愿者逐渐成为国家制度建设不可忽略的部分时,接踵而来的问题也进入我们的视野。正是由于志愿者行为以自由意志为基础,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与帮工、无因管理等行为相较有诸多特殊之处。相应地,当志愿者因各种原因侵犯他人权利时,法律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保障,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志愿者致害的责任问题是一

4、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而我国有关志愿者致害责任的法律规定几乎空白。在我国,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都与国内经济环境及法律环境息息相关。换言之,志愿者问题不论是在规范层面还是在实效层面都无法略去法律文化视角的讨论,鉴此,志愿者致害责任的法律制度构建,首要前提是明晰志愿者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对志愿者行为的现状分析和动机考察。首先,志愿者行为的核心是自由意志。因为是自由意志,所以决定了志愿者行为的第一个性质是非利益性,因为只有不以利益为目的,才能保证志愿者不因志愿行为而反受其制。第二,志愿者行为的性质表现为志愿者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为的行为。第三,志愿者行为是公益性行为。这一点尤为重要,最能表明其自

5、由意志性,也将志愿者行为与其它相类似的行为彻底区分开来。其次,就志愿者行为的现状看来,目前在我国累计已有2.68亿多人次的青年和社会公众为社会提供了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但在志愿者权益保障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及保险和培训待遇。尽管为志愿者提供保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已经彰显无疑,但就现状来看并不乐观。全国志愿者活动中唯一正式公布保险保障水平的是2007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2007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志愿者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200元,险种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团体1年寿险(人身意外险、住院医疗险、基本医疗险)。2007年四川大学西部志愿者生存状况课题组

6、在研究报告-基于对200名西部志愿者的调查分析中指出:西部志愿者劳动、医疗保险等配套措施不完善。再次,对于国内关于志愿者的行为动机的研究结论,可谓众说纷纭。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追随公共道德的指引。在国外,早期研究者将志愿者行为的动机分为利他主义动机与自我主义动机。Omoto等对帮助艾滋病患者的志愿者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如下五种志愿者行为动机:基于社区的考虑、价值观、理解、自我发展、尊重的增强。可见中西方关于志愿者的相关制度建立的理念差异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4:理念上,中国是引导与鼓励,西方是认可。方式上,国内是精神鼓励为主,而西方主张可以有物质回报。组织上,国内以志愿者组织发挥最重要的作用,

7、而西方是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来组织志愿者服务。鉴此可以看出,志愿者活动的各方面在中国有其特殊的法文化背景。换言之,在中国,无论是志愿者制度建立的原则、目标,还是方法,都有其特殊之处。因此,我们学习借鉴西方关于志愿者制度的先进性,同时要立足本土,充分考虑中国文化的特殊性。三、志愿者致害责任险制度的建构根据上文的分析,社会公益性是志愿者活动最重要的特征,从社会本位看,志愿者行为就具有了新的意义。志愿者行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为的特性在于服务社会、实现公共利益。对志愿行为服务的对象而言,所得到的服务就是属于社会给予的公共服务。正因如此,志愿者致害行为就应当在法律运行规则内由社会来承担。这样更加有利于实现

8、社会公平。若如学界所主张,通过区分志愿者致害的主观形态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系故意则由志愿者承担责任,同时志愿者组织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系过失则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这样的区分会导致的结果是,首先受害方作为弱势群体不能及时、全面获得损害赔偿;其次,对于志愿者组织来说承担了过重的赔偿责任;第三,极大地挫伤了志愿者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因此,致害行为由社会承担责任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最佳选择。社会承担志愿者致害责任的最佳方式即是通过保险制度来实现。为防范志愿行为过程中的风险,为志愿者提供保险的做法已被大众所认可,悉尼奥运会组委会就通过为每个运动员设立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公共责任险来保障志愿者的安全和健康。5

9、北京奥组委也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签发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志愿者保险单,为志愿者提供人身及医疗费用的保障。志愿者保险机制中的保险种类虽多,但针对志愿者致害行为而言最重要的应当首推责任险制度。责任险制度是指被保险人(志愿者)对第三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当发生被保险人(志愿者)对第三者损害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志愿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责任险的设立是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志愿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志愿者组织作为保障志愿者的主体,应当为志愿者提供责任保险。其次,志愿者即为志愿者组织确定的被保险人,当志愿活

10、动中发生志愿者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对不特定被服务对象的致害行为时,由保险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在有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被服务对象)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作为对责任险制度的保障,也应当同时完善与责任险保障相配套的其他制度,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对志愿者的教育培训等。只有制度之间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有效保障志愿行为的各方利益。注释:在这一点上,关于自由意志,无论是康德、卢梭、马克思等都已经论述得非常清楚,此处不再赘述。中国志愿者网. http:/ 叶松竹梅. 发达国家志愿者服务的立法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5:2592 葛洪义. 法与实践理性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2-1313 张庆武. 中美志愿者激励的差异性比较J.中国青年研究.2008.8:64-664 郑明. 北京奥运会志愿者法律问题刍议.J.北京社会科学.2007.1:19:张方方,女,四川省巴中市人,重庆大学201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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