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舜谈证券稽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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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舜谈证券稽查虽然已形成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稽查系统“三位一体”的执法“流水线”,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局长陈舜仍然认为,要填平证券欺诈的“洼地”,还应该建立保障调查权力、强化中介责任、代投资人追讨损失等基础制度对于外界而言,中国的证监系统仍是个带有神秘感、难以触及的机构。2001年,财经曾首度专访当时的证监会稽查局长肖远才。时隔六年,财经再度约访了现任证监会稽查一局局长陈舜,就现存机制以及如何完善监管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今年43岁的陈舜早在1996年便进入证监系统,2005年起担任稽查一局局长。此前,他曾担任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副主任、市场监管部副主任、稽查二局局长等职务,主持制定了多项案

2、件认定标准、案件调查规则,推动了证券执法方式的改进、执法体制的完善,并牵头查处了“德隆”“科龙”等大案要案。行事低调的陈舜掌管的稽查一局,实际上集中了整个证监会稽查系统90的人马,可谓证券监管的主要力量。与他丰富的稽查履历相对应,陈舜有着令人瞩目的专业背景。他先后获得南开大学国际投资专业博士、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博士和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 “三位一体”监管体系财经:过去资本市场一直存在有关“发展”和“规范”之争。现在,减少“干预”、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看待这一变化?陈舜:一个实现有效监管的市场,才能长期健康发展,这应该是共识。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在条件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

3、由行政力量推动建立的。在市场发展的初期,政府既要管理需求,又要制造供给,发展当然是头等大事。但从一开始,创立者们就清楚地知道,监管是基础和前提,行政力量的干预或扶持只能是阶段性的。因此,从始至今,强调监管一直都是主旋律。能不能减少行政力量的直接干预,既决定于行政放不放手,更决定于法治能不能接手。对于后者而言,不仅要有完整的法律框架或体系,更需要有效执法的机制和力量,能够发现不当,制止错误,矫正行为,化解风险,定纷止争,实现公正。行政直接干预的成分减少,法治的成分增多,这应是转轨的内容之一。我们也希望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大家能够清楚地感觉到,我们在顺应这个过程,促进这个过程,希望有一双强有力的执

4、法之手,接过行政逐步放开的管理之手,托起一个精彩纷呈的资本市场。 财经:就你的观察看,在证券执法方面,中国证监会近年来有哪些改进?陈舜:我们的证券执法体制,既有引进吸收,又是立足现实,发展创新。例如,为了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中国证监会成立了专门的调查部门,集合了业内最优秀的专业人员,不仅查办了大量案件,还经过几年的努力,研究和制定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为了加强对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专门成立了证券犯罪侦查局,行政调查和刑事调查紧密配合,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查处了很多大要案,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公正性,证监会成立了专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

5、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人士担任“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实现查审分离,提高了审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了应对证券期货案件往往波及全国的特性,稽查人员虽然分散在各地,但确立了稽查办案统一指挥的原则,可以集中布置,统一协调,统一标准,使全系统构成一条“生产线”,确保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效率。为了加快反应速度,交易所、证监会、派出机构“三位一体”,自律监管与行政执法紧密结合,互相支援。所有这些,都是在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财经:所谓“三位一体”的证监体系中,交易所、地方证监局、稽查系统这三者的职责和关系是什么?陈舜: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现象,即启动核查程序,

6、并依照自律规则,采取处置措施。如要求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停牌,限制某些账户的证券买卖,依照法规对不当行为做出处理。地方证监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原则,对本地区的证券活动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异常事件,就会启动日常监管程序,进行现场核查或检查。交易所在自律监管中,地方局在辖区监管中,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即通报证监会相关业务部门;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的,即按规定程序启动行政执法。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现象,稽查部门都可展开调查,有的属于正式立案调查,有的属于非正式调查或案前调查。在证监会,调查和审理分属不同部门,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调查结果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处罚委员

7、会进行审理、听证,独立提出处理意见,报证监会负责人审查、批准,形成处罚决定。大体说来,交易所是自律监察,证监局是现场监管,稽查系统是立案调查,处罚委提交审理、处理意见;分工上,职责有所不同,工作时互相配合,形成一条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生产线”。财经:在最近公布的案件中,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反应速度比以前要快了,这是不是近期的特殊处理措施带来的变化?陈舜:这几年来,及时性成为证券执法最重要的关键词之一。证监会负责人要求按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方针,系统改进监控、核查、检查、调查、处罚工作,提高“生产线”的效率。为此,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强大的监控系统,对每只证券的交易进行实时在线监控,

8、对出现的异常现象予以现场处理和深度分析;全系统稽查力量实行集中统一指挥,确保重大案件、系统性案件、敏感性案件得到及时调查;将审理任务从调查部门分离出去,成立高层次的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当理论素养的“行政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确保案件调查、审理的专业和效率。采取这些措施后,可以说,交易所的“及时发现”能力,是处于世界前沿水平的。我们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之中。从目前的运转情况来看,案件查处效率确实提高了。“打老虎”还是“抓老鼠”?财经:证监会每年查处多少案件?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什么样的水平?为什么感觉只抓了些没有背景的“小老鼠”?为什么市场感到处理得还是不够快?陈

9、舜:近两年来,证监会每年正式立案接近200件,非正式调查的案件是这个数字的二至三倍。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而言,新立案件比美国证监会要少些,比其他市场多。过去这些年,证监会不仅查处了大量的一般性案件,也集中全系统的力量查处了“科龙”、“德隆”等一批大案要案。一旦案发,希望尽快有查处结果,希望非法行为受到惩罚,这不仅是投资人的期望,也是执法者的心愿。但这个心愿的达成,受制于很多因素。例如,执法者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在有充分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审裁和处理,这必然需要时间。又如,一个案件发生的可能涉及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执法只是一个方面。对于那些影响大的案件,往往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走完

10、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的全程,才会有结果。证券违法行为是掩盖在正常的交易行为下的,违法者往往躲在层层防护网的后面,很难找到直接证据。这需要一个艰苦的调查过程。财经:证券案件发生后,总会引起市场猜测。如果把查处情况即时对外公布,是不是更符合公开性的要求?陈舜:这个要求是自然的。查处谁,查什么,查多久,谁在查,等等,都是重要信息,都会对股价或市场产生影响。一方面,应该让市场各方知道查处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披露什么、如何披露、何时披露,这些“选择题”并不好做,要在这两方面的约束条件下寻求公正的结果。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美国证监会的调查可以秘密进行,也有权决定案件如何公开

11、、何时公开。 一般而言,可以公开的信息,无论是案件信息本身或是别的重大事项,应该是一个确定性信息。否则,公开本身就会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当事件还处于模糊阶段,公开的结果不一定符合投资者的利益,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公开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另外,证券类案件的调查,主要是收集各种信息及其载体,如果过早公开,有时不利于下一步的调查。如何改进和完善案件披露机制,证监会正在研究做出更为合理的安排。财经:今年5月1日,新闻集团向道琼斯集团发出收购要约,七天之后,5月8日,美国证监会就将其间涉嫌内幕交易的一对夫妇诉至法院。美国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理效率,是不是比我们要高得多?陈舜:美国证监会的反应确实快。不过总

12、体而言,由于体制不同,不大好比较。美国证监会每年新立的案件,在数量上比我们多一些,但立案后所走的路径很不相同。他们约90%的案件在进入正式审裁前就和解了,剩下进入诉讼程序的,大部分也在审结前和解,走完全程的很少。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行政查处的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走完立案、调查、处罚的所有环节。如果就走完全程的案件来比较,根据所了解的情况,我们可能比美国还要快一些。但由于美国的案件绝大多数和解了,整体一平均,他们所用时间就短得多。就你所提到的这个案件,美国证监会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认为该夫妇交易“高度可疑”,就去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他们交出非法所得,支付民事罚款。是否违法犯罪,是否受到处罚,要等法院的

13、判决。什么时候会有结果?决定于法院的诉讼进程,不决定于美国证监会。所以,美国证监会起诉当事人,更准确地说,是美国证监会启动了法律诉讼程序,但离结果还有相当的距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可能随时和解,只要当事人提出认罚不认错,美国证监会也很可能选择结案。在我们的法律体制下,中国证监会还不能去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仅仅依据间接证据就要求当事人交出所得,支付罚款。我们必须查清事实,依法处罚。一般来说,当中国证监会公开宣布之时,意味着案件的行政查处已近尾声,有了确定性的结果。财经:美国的违法者往往需要支付巨额罚款,而中国对“杭萧钢构事件”中的公司罚款只有40万元。为什么差别会这么大?陈舜:美国的罚款主要

14、有两种,一种是美国证监会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支付民事罚款,最高额不超过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的三倍。另一种罚款,是美国证监会对规管机构做出的行政罚款,共分为三级,最重的一级,对自然人的上限是10万美元,对法人的上限是50万美元。在美国的案例中,往往是当事人与美国证监会达成和解,支付相当数量的赔偿和罚款,以避免冗长的诉讼。对于有的机构来说,由于其不当行为涉及众多投资人,既要交出不当得利,又要支付民事罚款,两项加在一起,使得和解的金额很大。2002年,美国十家华尔街投资银行交出14亿美元,随后两年,又有八家共同基金交出27亿美元,是由多个和解协议构成的,其中有不当得利,也有民事罚款。中国证监会对

15、杭萧钢构的罚款,是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做出的。该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监会认定杭萧钢构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属于“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处以40万元罚款应属适当。财经:在证监会通报的多起案件中,都有犯罪证据和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的表述。移送的标准和渠道是什么?陈舜:国家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立即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刑法的多个条款,规定

16、了多项证券期货犯罪。我们在行政调查中,一旦发现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追诉标准,如擅自发行证券50万元以上,操纵市场获利50万元以上,内幕交易金额20万元以上,就会移交公安机关。2002年,为了加大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力度,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证券犯罪侦查局,行政执法和刑事机关的联系是十分通畅和紧密的。自2002年以来,我们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约100件左右,对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威慑作用。财经:随着市场的活跃,投资者越来越多,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什么新的特点?陈舜:证券欺诈的样式或形态,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在不同的市场上,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特点有所不同。几年前, “庄股” 曾经盛行,甚至被称为一种盈利模式,积累了巨大的风险,毁灭了一批中介机构。目前传统的老庄股基本没有死灰复燃,但某些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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