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权力运行视角探析行政执法风险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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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政权力运行视角探析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就司法权而言,司法权的事后监督性是阻碍司法权对行政执法风险进行监督的最大障碍,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伴随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权力违法行使的频率和后果也日益严重,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法风险已经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甚至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公民对行政主体的“信任危机”.有学者将行政执法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称之为制度风险,作为与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文化风险等并列的一种新型风险,这足以突出行政执法风险对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强大阻力。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有包括立法规制和司法救济等行政执法风险的外部监督机制在发挥作

2、用,但是从外部监督的实效性来看,这种监督机制的标签性和形式性似乎更加突出。尤其是在行政权力的专业性、复杂性、广泛性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将研究视角从行政权力运行的外部环境转向行政权力运行的内部环境,寻求从行政权力运行的内部环境中发掘“潜力”,通过对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乃至消除行政执法风险。一、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提出所谓行政执法风险,乃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而导致的与期望达到的执法目标相违背而超出行政行为及行政责任本身而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1不可否认,当前我

3、国行政执法面临的风险多样复杂,涉及各层级、各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但是实际上,行政执法风险与行政执法活动是相伴而生的,更确切地说,是与行政权力相伴而生。因为按照孟德斯鸠对权力运行的逻辑思考,有权力的人总是倾向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就必然会引发风险。虽然风险只是一种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但是每一次行政违法后果的产生,背后都有行政执法风险的参与乃至主导。所以,如何有效地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是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提高行政执法实效性的重要手段。(一)行政执法风险的外部监督机制的局限性提及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我们的常规逻辑是沿着行政权的外部监督思路展开,即通过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促使行政

4、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这也是典型的对行政权的外部制约路径。我们必须承认,对行政权的外部制约是行政权法治化运作的基本路径,这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石。不过,如果我们动态地考察行政权的运行过程,我们就会发现,基于三权分立基础上的行政权外部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功能其实是相当有限的。换言之,当立法权和司法权面临行政执法风险时,往往会由于自身权力的有限性和行政执法风险的特殊性而使其风险防范的效果大打折扣。就立法权而言,一方面,立法权的首要目的在于为全社会制定抽象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去规制某一个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引发的行为风险。“许多由国家制定法律的机关通过的法律具有一个特点,它们只是作为一般的行为准则来

5、表达国家意志的。因此,它们当然不会,也不可能把国家意志表达得十分详细,使之即使没有政府的进一步活动也能够被执行。”2如果抽象的立法权专注于对具体行为合法性的规制,这无疑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立法机关的运行方式也不利于对行政执法风险进行规制。立法机关作为代议机关,它的运行必须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的基本要求。而民主强调的是参与和协商,即“通过缜密的程序规则,将分散的选民意见和局部利益通过人大代表这一中介纳入到特定场景,以程序的正义性(参与者平等、自由讨论、协商达致共识)求得结果为所有人所接受的合法性。”3当以高昂的民主成本来规制频繁发生的行政执法风险时,即使不考虑规制的实际效果,单以防范成本而

6、言,也绝不是规制行政执法风险的首选方式。就司法权而言,司法权的事后监督性是阻碍司法权对行政执法风险进行监督的最大障碍。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事后监督性。“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的司法控制无法进行现场干预,它是一种事后控制,与行政行为不具同步性。其显着缺陷在于不能挽回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司法途径的控制是损害发生以后才会降临的控制。”4而与之相对,行政执法风险只是一种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并不等同于危害本身,所以作为事后监督途径的司法控制,实在无力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执法风险进行有效地监督。(二)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基于行政权自我规制的思考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权的

7、监督,在研究思路和研究范式上不断进行反思和探讨,并逐渐从行政权的外部监督转向行政权的内部监督,亦即行政权的自我监督。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行政权并不总是为恶的,相反,行政权是具有某种程度的自制能力的。首先,现代行政权奠基于宪政理论,而“以勘定政府权力关系和限制政府权力行使为主旨的宪政理论及其法律制度结构,对行政自制的生成与存在具有根本性作用,为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克制提供了一个经常性的、刚性的外围,既避免了行政权的极端悠意,也避免了行政权的周期性错误。”5其次,公务员自身的行政伦理使行政权具有了向善的能力。公务员在大多数的时间里是遵循主观道德责任的。“多年来,我们结识了上千名政府公务员,他们

8、中的大多数,虽然肯定不是全部,是负责的,有才能的,立志献身的人,”6这些公务员“也确实管点事。人们打电话叫警察,警察(通常)会来,孩子们去上学,教师们已备好了课;森林失火,护林员会采取措施;工人一旦退休,社会保险汇款单就开始寄来;如果你认为所有的官员都是彻头彻尾的自私者,只谋求最大的私利,那么,以上列举的许多情况就不会发生。”7第三,服务行政理念的兴起进一步激发了行政权自我约束的动力。服务行政以造福公民为己任,这就必然要求行政权更加积极主动地向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公共产品。而在这个过程中,“服务意识是引领和指导行政权行使的核心要素,而服务意识作为一种抽象的观念一旦确立,就必然会促进行政公务人员

9、的自律意识、自制能力和职业伦理水平的提高,那么这对于行政自制的实现而言无疑具有直接的推动意义。”8行政自制的确立,无疑为行政执法的监督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行政法制监督分两部分,一是来自外部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这是为外部监督;二是基于内部隶属关系和监督关系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所形成的监督,这是内部监督。行政执法防范机制属于后一种监督。这一内部监督,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下级机关执法的防范,一是对本行政机关内部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防范。”9所以,如何从行政权自我规范的视角出发,对行政执法风险进行防范,成为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以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内部防范,不仅可以有效规避外部监督机制

10、的弊端,而且更加有利于对行政权进行的动态的监督,更好地发挥预防和规范的实际效果。实际上,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开始推行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的管理工作。前者是为了防范在行使行政权力、分配公共资源的过程中,行使包括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队伍管理权等方面的风险,后者则是为了防范监管领域的风险10.这已经呈现出从行政权内部进行执法风险防范的制度雏形,只是并没有体系化、法治化。所以,本文的研究重心就在于进一步就如何防范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执法风险提出可资借鉴的具体建议,并从“预防”和“规范”的角度进行制度整合。二、风险预防之一:加快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行政执法风险防

11、范的第一要义在于执法风险的预防,这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提升行政品质的必然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归根结底要依靠公务员的行政活动来实现。日本行政法学家藤田宙靖指出:“(理论上的)行政机关是一种职位,实际上就任该职位的是现实中的人,这些人是由行政主体发放工资,并且为行政主体工作(也就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的。”11不仅如此,藤田宙靖还认为,将公务员法仅仅置于行政内部法律关系中是不妥当的。事实上,“现在的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公务员的勤务关系基本上属于外部关系,应该包括在行政作用法领域里。”11所以,通过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强化其依法行政的理念,是实现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重要

12、环节。虽然我国已经于2005年制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选任、考核、奖惩、职务升降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公务员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从行政权自我规范的视角出发,我们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应当首先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具体说来,要加快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激发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伦理自主性:以行政伦理建设为例行政伦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与立法和司法等外部规范机制不同,行政伦理是内化于公务员心中的价值准则。美国学者库珀指出:“当面临具体问题时,我们越是能有

13、意识地陈述并系统地开列出决策的道德层次,我们就越是有可能成为负责任的行政人员,并以此对上级、媒体、法院和公众负责。这不是在提倡简单的线性思维和推理,而是要强调一种自我意识,强调要认清自己行为的依据。”12所以,行政伦理注重的是让公务员将内心中善的价值准则转化为以人民公仆的自我定位、服务行政的基本理念、相对人权利保障和社会公益的目标指向来从事行政活动。只要我们能够持续激发公务员的行政伦理,那么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风险出现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而要激发行执法人员的行政伦理自主性,必须加强行政伦理建设,通过机制建设在行政执法领域营造以行政伦理观念为核心的行政文化氛围。只有在这样的执法氛围中,行政执

14、法人员才能够更好地自觉追求实现善治的行政目标。毕竟,“组织中的文化和氛围越符合道德规范,个人的信仰和决策行为就越符合道德规范。”12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行政伦理文化建设,通过各种措施和机制在行政系统内部推进行政伦理建设。例如,山西、广东、河南、青海、江西、山东等省都先后制定了公务员培训规划,将行政伦理建设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许多地方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行政伦理建设活动。例如,江苏省连云港市地税系统编写了连云港市地税系统20092011年三年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税务人员行政伦理建设领导机制、养成机制、监督机制及考评机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市地税系统行政伦理建

15、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全市地税系统行政伦理建设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工作措施。为了加强全系统行政伦理建设规划、行政伦理准则及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具体伦理规范制定,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要求,制订税务人员行政伦理规范,提出了行政伦理规范的基本要求13.(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以公务员培训制度为例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行政执法人员在现代行政执法活动中尤其要注意执法意识的培养,这是预防和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乃至于以权废法等现象,与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联。如何强化公务员的执法意识?本文仅以公务员培训制度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公务员培训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的重要制度平台。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培训内容,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这对于预防行政执法风险的发生至关重要。2008年,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从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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