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新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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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新途径摘要: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中主要靠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来担任这一社会职责,但是有些地方官员对法律援助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再加上法律援助的资金筹集渠道没有规范化,所以在现实操作上还主要是律师从事的一项公益事业。另外,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制度也重视不够,尤其对民事案件,往往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随意不同意当事人请求援助的申请。结合以上社会实际,笔者觉得在农民工援助建设上应该走一条高质量、低成本,既符合社会各方需要又能达到援助作用的新型法律援助机制,而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却是一条具有实践可操作性的新途径。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援助根据我国法律援助

2、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再参考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第302条e款之规定:法学院应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应该更好的发挥高校的资源。它在法律援助建设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表现在我国高校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人才资源,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不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而且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部分学生也有律师资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其次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

3、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高校在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探索中应走一条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学生实践和科学研究四位一体、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援助运行模式。1.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实践意义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是一项实际可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这符合各方的实际利益需要,也能更大发挥高校理论参与实践教学的作用,也能为国家法律援助建设提供更多高素质人才,节约国家援助建设经费,但这一制度还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特别是在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机制及资金保障等方面需要完

4、善。实践证明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可行性和解决社会援助供需矛盾方面起到了极大作用,这开创了法律援助建设的新方式新途径。它的实践意义在于:(l)进一步促进了基层法制建设。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增添力量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并且能够吸引更多的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法律援助者参与进来,更好地促进知识与地方经济的结合。(2)高等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针对性强。地方院校把工作重心更多的关注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其针对性和社会效益会更好。因此,他们会比较专业化,他们能够通过法律援助行动发现援助对象的问题,在选择案件上也会更多地考虑对援助对象的长远的、整体性的影响,然后向相关部门提出改善的建议,推动法律改革,从而改善

5、农民工群体的状况,社会效益比较好。(3)有利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生活。对于接受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来说,法律援助这一过程一方面会使他们更多的得到具体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帮助他们解脱困境,同时,这种直接的法律帮助也起到了宣传法律、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作用。(4)有助于法律自愿者较快成长。对于参与法律援助的地方高校的学生自愿者来说,法律援助这个平台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了解社会的机会和实习场所,使大学生不仅是一个法律的学习者更是宣传法律捍卫法律尊严的使者。2.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对策分析2.1建立、健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制度。首先,应加强国家法律援助中心与国家教委的协调。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发展

6、既关系到国家整个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又是促进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大事,应当给予充分重视。由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既体现了法律援助机构所共有的公益性特点,又具有高校管理的特殊性,所以以上两个机构应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就高校法律援助中的人员、机构、经费等问题沟通并协调。其次,为加强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应在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内设置专门的机构分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随着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及法律援助观念的深入人心,在我国政法院校内普遍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必将成为一种重要趋势。为保证高校法律援助的质量,有必要在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审批及管理制度。2.2做好社会宣传工作,使参与农民工

7、援助建设得到社会的肯定支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能性,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状况,也使农民工能了解到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渠道和途径。法律援助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尤其是司法行政的许多职能与之有着密切关系,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与非政府组织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之间、各非政府组织法律援助主体之间应加强联系和交流。在实践中往往遇到在甲地诉讼的案件,需要到乙地调查取证,这不仅带来了耗资过大、费时较长的问题,而且由于甲地的法律援助人员不熟悉乙地的情况,到乙地调查取证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因此应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异地协作,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而且

8、提高办案效率。因此,要调动公检法、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及其社会保障机构积极配合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建立起各方连动机制,形成合力,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援助运作环境,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3完善资金筹措机制,为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证,资金问题是法律援助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缺乏资金是目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障碍,因此,应广开渠道,多方面筹措资金。当前,困扰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问题是资金的短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明确国家的财政支持责任。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各国法律都把国家投入列为主要援助资金来源,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援助作为对社会弱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扶持,

9、本质上是现代法制国家应承担的一种国家义务。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来负担。我国的法律援助法也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而且规定其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二是通过其他渠道募集援助资金。首先,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一种社会公共性事务。应该宣传和发动社会的每一个人捐助法律援助资金,用于发展法律援助事务,这是筹集援助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其次,建立有支付能力的求助者的援助金捐献制度,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良性循环;第三,专项提取,即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上缴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援助资金。三是要密切加强同国际组织及国外法律援助机构的

10、密切合作,接受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为中国法律援助提供资金和物资帮助。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们也应努力工作,通过申请科研立项,寻求社会资助,提供无私社会服务等方法缓解资金困难。因此高校在参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过程中,应依靠学院的人才优势,加强对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宣传和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对进城农民工进行现代观念、文明准则、法制观念和城市意识教育,“所谓教育农民,主要是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立场问题,用无产阶级的科学的世界观和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武装他们的头脑,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素质,增强他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克服落后的、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引导农民工破除旧有的不适合

11、自身发展的小农思想和意识,逐步形成与现代城市生活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这既能达到高校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的效果,又能达到知识分子对工农知识文化的传播,起到了很好的法律建设效果和发展和谐社会的效益。参考文献:1王舟波.中国农民工维权之路及前瞻,新华文摘,2004年第5期.2刘晓岚.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与和谐城市之构建,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3何晓红.地方院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探析,襄樊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4孙艳.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完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第4期.5宫晓冰.外国法律援助制度简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6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河北法学,2006年第7期.7严军兴.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现代法学,1995年版.杨欣欣,蒋琳,陈嘉珍.从美国法学院公益性法律服务实践看中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中国公法论坛,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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