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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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研究【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成熟,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要求。相比个人、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等,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其独有的优势,并在各地发展呈现燎原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遇到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在市场经济繁荣的今天,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已被社会大众怨声载道,每个个体却以故意忽略或者放任的态度持续性地侵害着自然环境和资源,以最小的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与自然之间应当都处于永恒的和谐统一之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2、,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化,是国家的不二选择,检察机关必须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开拓创新,注重检察权运行的方式与程序,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为检察职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奠定基础。相比司法权的中立性、被动性和行政权的扩张性,检察机关在一开始创设的时候,就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检察机关的职权可具象表现为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以及民事行政监督权等众多形式。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3、讼。”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检察机关的角度看,全国33个省级单位除了军事检察院和兵团检察院之外都有公益诉讼的开展,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是公益诉讼开展的比较频繁的地方。检察机关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较,其作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是在国家政府行政机关之外,独立地行使检察和公诉职权的公法主体,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宜主体。(一)基于检察权的内涵和性质,检察机关对法律实行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的、内容丰富的。有的侵害环境公益的侵权行为,政府行政机关受限于自身权限、行政部门固有的行政处罚方式或地方保护主义而不愿对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进行起诉。(二)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具有涉及范围广,影响时间长等特点,

4、对其进行调查取证与起诉需要较高的相关费用,一般的单位或团体不愿负担或者根本无力负担,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可以拿出比较充足的经费进行取证与起诉,从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形成强大的威慑。(三)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也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就要求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精通环保法律知识,而不能仅仅是出于义愤而提起诉讼。纵观我国的各类单位和团体,只有法检部门和律师协会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由检察机关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实现其切实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初衷。一方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其职责所在,另一方面,检

5、察机关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在调查取证和提起公诉环节具有天然的优势。(四)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具有系统性,容易形成长效机制。由社会团体作为原告进行起诉,容易受资金的限制,对部分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无法进行及时的调查取证与起诉,从而贻误时机。如果确立行政机关的原告地位,则容易出现以罚代诉的情形,从而纵容了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确立检察机关的原告地位,由其提起公诉,则既可以避免以罚代诉的情形,又可以形成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一)原告主体资格模糊,法律未对检察机关是否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学术界

6、对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展开讨论,不少学者对此问题观点鲜明地肯定,也有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二)受案范围界限不清,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本来并不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于受案范围不明确,部门之间容易推诿责任,把不属于、不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转移到检察机关,最终引起民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引发不必要的上访。(三)诉讼成本的困扰,众所周知,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种社会活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调查取证、污染鉴定等方面往往耗资较大,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参考国外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可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费用极高,由此导致的诉讼费用也较高,同时也

7、增加了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讼累。三、促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对策(一)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检察机关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其职权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对危害公共利益,尤其是危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这既是它的本职工作,也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二)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鉴于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压力,所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由其提起,必然会给检察机关带来沉重压力。笔者研究认为只有严重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并与检察机关自身的工作职能相关的案件,法律才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特别化制度,应该采取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诉讼费用收取的办法。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采取不收取费用或者以按件收取的标准象征性收费。在具体实践中,对检察机关为提起和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支付的检测、鉴定、评估等实际费用,在被告方败诉的情况下,应适用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参考文献1 张式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类型和体系探讨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2 潘金军.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0.3 林晓慧.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完善D.厦门大学,2014.:郎海燕,女,山西晋城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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