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目不识丁”一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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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目不识丁”一辩“目不识丁”,意为连一个“丁”字也不认得,用指文盲,也用于讥讽人没有文化。语出旧唐书?张弘靖列传: 今天下无事,汝辈挽得两石力弓,不如识一丁字。曾作过秘书丞、集贤校理的北宋人孔平仲,以为“丁”乃“个”字之讹。他在续世说中说:一丁字应作一个字,因篆文“丁”与“个”相似,误作 “丁”耳。其后,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的南宋人洪迈,也有相同主张。他在容斋俗考中说:今人多用不识一丁字,谓祖唐书。以出处考之,乃“个”字,非“丁”字。盖“个”与“丁”相类,传写误焉。”还有一个国子监生,明代崇祯末年的张自烈,著了一本正字通,其中也说:唐书?张弘靖传:“汝辈挽两石弓,不如识一丁字

2、。”按,续世说:一“丁”作一“个”,因篆文“个”与“丁”相似。传写伪作“丁”。于是,讹“个”为“丁”之说不胫而走,影响及于当代。古书典故词典(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目不识丁”条就有“按,丁与个字形相近,丁或即个之误”的说明。在一些人看来,“一个字”与“两石弓”对举似更符合人们的语言习惯,以致今天还有人这样讲:“问题很明白,唐书原文如果是不如识一丁字,意思显然不够通顺。为什么不说一天字或 一人字呢?其实,不管用什么字都很牵强,只有说一个字才最为妥帖最为通顺。故而,有学者认为,近千年间,人们以讹传讹,变成了习惯。大家也充分懂得了这成语的含义”(见金山词霸搜狗百科等“目不识丁”条之“相关争

3、议”)所谓“只有说一个字才最为妥帖、最为通顺”,大概是因为张弘靖所说“汝辈挽得两石弓,不如识一丁字”那句话,前面的“两石弓”,“两”是数词,“石”是量词,“弓”是名词;后面的“一丁字”,“一”是数词,“字”也是名词,唯独“丁”不是量词,这才让人觉得“不妥帖”或“不通顺”的吧?不过,正字通所引这句话,并不出自旧唐书,而是出自新唐书,新唐书列传第五十二:“弘靖尝曰:天下无事,而辈挽两石弓,不如识一丁字。”更早记载此事的旧唐书,写的不是“两石弓”,而是“两石力弓”,中间还多一“力”字,可见并没有追求行文的前后对应。新唐书固然也取材于旧唐书,但绝非旧唐书的翻版。以宋祁的博识与欧阳修做学问的严谨,断不至

4、人云亦云,以讹传讹。新唐书对张弘靖那句话虽作了点小改动,但在“一丁字”的表述上却并无不同。这就证明宋祁与欧阳修等人是认可这个“丁”字的。因而我认为,旧唐书与新唐书中的“目不识丁”本没有错,错的恰恰是孔平仲、洪迈、张自烈等人。从字形上说,篆文“丁”与“个”确实“相似”,但“个”在古汉语中一般是作厢房解,如吕氏春秋?孟春纪:“天子居青阳左个”,作为量词,则写作“”或“”。说文:“,竹枚也。从竹,固声。”竹枚是用来计数的,可见“”与数量有关。虽说有时为了书写的减省起见,古人也把“”写成“个”,但那只是俗写,正史是不会采用的。主张“传写误焉”之说的人也只是由“丁”与“个”字形近似而作的主观猜测,此外他

5、们并没有拿出什么有力的佐证。但史书是要传之后世的,因而编撰的认真,抄誉的仔细,校勘的严谨都非他书可比;虽说错误最终不可避免,可也不致旧唐书抄写错了字新唐书又重蹈覆辙吧?且汉魏之际作为官方书体的小篆已是强弩之末,更不要说大篆了。篆书除用于碑铭篆额和器物款识之外,难得有独立的篇章,隶书、楷书、行书已逐渐代替篆书成为人们书写的主要书体。至唐代,篆书虽因李阳冰而复苏,形成唐篆,但也只是书法意义上的一种书写形式,不可能用于记事著史。很难想象,五代、北宋人著旧唐书新唐书还会用篆字书写。单凭这一点,也可推知要误“个”为“丁”便绝无可能。从字义上说,“丁”既可作钉子解,又是天干的第四位,还有“强”、“大”、“

6、当”、“逢”等语义;而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它最为普遍的用法,是指称家口、人口乃至某种人,指称能承担赋役的成年男女或特指其中的男子。如汉书?严安传之“丁男被甲,丁女转输”,“丁”指成年人;南史?何承天传之“计丁课仗”,“丁”便指人口;北史?袁充传之“告天下将作役功,因加程课,丁匠苦之”,“丁匠”意为服役的工匠。而白居易新丰折臂翁之“无何天宝大征兵,户有三丁点一丁”,旧唐书?食货志之“广德元年七月,诏: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丁,五十八为老。”,“丁”则特指到了服劳役年龄的男子,当然也包括正在服军役的男子。张弘靖说的“汝辈”(新唐书作“而辈”),不就是被称

7、之为“丁”的人吗?不识“丁”,犹言不认得代表自己的那个字。由此可见,“丁”字非同小可,它常常关乎自身的负担,关乎百姓的家庭,关乎平民的生活。在实行租庸调制的唐代,“丁”是官府文告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字,如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的赋役之法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

8、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再如天宝元年正月一日颁布的敕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以上两条引文据旧唐书?食货志)这类法律诏令还有不少,且都需要贯彻执行,故“丁”用于指称家口或成年应承担赋役的男子,那时应是家喻户晓。作为常识,认得一“丁”字至少可从这类告示上看出事情是否涉及自己及自己的家庭,这岂不比认得一“天”字、一“人”字更有意义吗?在“天下无事”的前提之下,“挽得两石力弓,不如识一丁字”也顺理成章。所以,张弘靖那样说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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