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十标灌注桩投标文件

上传人:游客 文档编号:131040611 上传时间:2020-05-03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1.1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标投标)十标灌注桩投标文件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招标投标)十标灌注桩投标文件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招标投标)十标灌注桩投标文件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招标投标)十标灌注桩投标文件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招标投标)十标灌注桩投标文件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招标投标)十标灌注桩投标文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投标)十标灌注桩投标文件(6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钻孔灌注桩工程投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 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 投标单位: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一、投 标 书工程量清单一投标书致: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招标文件通知及答疑答复(若有)并踏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报价作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钻孔灌注桩工程招标文件

2、中工程量清单一(合同编号:ZSWJ-郑州项目-陇海第十项目经理部-桩基I标201301号)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见工程量清单一报价表),并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我方承诺在110日历天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6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书,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3)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随同本投标报

3、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之后将按照你方要求期限内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4)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名)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冶金自化研究院 电话:010- 51039305-8011 传真:010-51039305 邮政编码 :100071 2014年01月 16日工程量清单二投标书致:中国水利

4、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招标文件通知及答疑答复(若有)并踏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报价作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钻孔灌注桩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二(合同编号: ZSWJ-郑州项目-陇海第十项目经理部-桩基II标201302号)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见工程量清单二报价表),并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我方承诺在 日历天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6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书,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3)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之后将按照你方要求期限内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4)我方完

6、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名)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冶金自化研究院 电话: 010- 51039305-8011 传真: 010- 51039305 邮政编码 :100071 2014年 01月 16 日工程量清单三投标书致: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招标文件通知及答疑答复(若有)并踏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报价作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

7、钻孔灌注桩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三(合同编号: ZSWJ-郑州项目-陇海第十项目经理部-桩基III标201303号)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见工程量清单三报价表),并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我方承诺在 日历天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6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书,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3)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

8、去签订合同。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之后将按照你方要求期限内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4)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名)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冶金自化研究院 电话: 010- 51039305-8011 传真: 010- 51039305 邮政编码 :100071 2014 年01月 16

9、 日工程量清单四投标书致: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招标文件通知及答疑答复(若有)并踏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报价作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钻孔灌注桩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四(合同编号: ZSWJ-郑州项目-陇海第十项目经理部-桩基IV标201304号)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见工程量清单四报价表),并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我方承诺在 日历天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2)

10、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6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书,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3)若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之后将按照你方要求期限内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

11、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4)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名)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冶金自化研究院 电话: 010- 51039305-8011 传真: 010- 51039305 邮政编码 :100071 2014年01月 16日二、授 权 书投标授权书工程量清单一授权书致: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我,方卫红作为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兹授权饶培军(居民身份证编号:413026197203296919)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名义参加中

12、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市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BT项目第十项目经理部钻孔灌注桩工程的投标活动(合同编号: ZSWJ-郑州项目-陇海第十项目经理部-桩基I标201301号)。该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以及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含补充协议)、合同履行、施工、材料领用、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全过程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承包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在贵方收到撤销本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一直有效。在授权书有效时间内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证明。本授权书有效期: 2014年 01月 7日至 2014年05月20日。委托代理人:饶培军 性别: 男 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