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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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CSG216007-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目 录1 总则11.1 目的11.2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职责分工24.1 公司总部24.2 分、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25 管理内容和办法25.1基本原则25.2原生金融工具业务管理35.3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管理45.4日常监督66 附则6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工具业务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公司金融工具业务(包括发行和买卖,下同)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

2、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级分、子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关于建立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临时监管机制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87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2.3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08】7号)2.4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3 术语和定义3.1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可分为原生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结合公司特点,本办法中的原生金融工具所涉及业务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黄金、外汇以及委托贷款等业务,衍生金融工具是有关互换现金

3、流量或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一种双边合约,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价值变动,常见的有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3.2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3.3套期保值指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同一种类的商品或业务同时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当价格变动时,现货买卖上出现的盈亏将由期货交易上的亏盈得到抵消或弥补,从而建立一种对冲机制,达到控制风险、锁定成本的目的。4 职责分工4.1 公司总部4.1.1 董事会:是公司金融工具投资建议及方案的决策机构。4.1.2财务部:负责

4、对公司金融工具使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4.1.2.1 负责根据需要,提出总部金融工具业务的专项方案,对总部开展的金融工具业务进行日常运作管理与风险管控。4.1.2.2 负责按权限审核分、子公司提出的金融工具业务专项方案,指导分、子公司开展金融工具业务日常管理与风险管控。4.1.3审计部:负责对公司金融工具业务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4.2 分、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4.2.1 集体决策机构:是本单位金融工具投资建议及方案的决策机构,包括符合董事会、党政联席会、预算委员会等机构。4.2.2财务部:负责在总部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金融工具业务。4.2.2.1负责制定并提出本单位金融工具业务专项方案,并组织开展

5、日常管理与风险管控。4.2.1.2负责审核、监督、指导下属各单位金融工具管理工作。4.2.2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金融工具业务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5 管理内容和办法5.1基本原则5.1.1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金融工具业务需纳入公司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总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金融工具业务。5.1.2 安全规范原则公司开展金融工具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内控管理要求,强化风险管控,兼顾效益,严禁开展高风险投机业务。5.1.3 严格准入原则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单位不得开展金融工具业务。5.2原生金融工具业务管理5.2.1 单位长期持有的长期股

6、权投资,适用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制度编号Q/CSG216039-2013)。5.2.2单位发行债券型金融工具用于融资的,适用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管理办法(制度编号Q/CSG216004-2013)。5.2.3 财务公司、鼎和保险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及保险业务如涉及到金融工具业务的,在各自经营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及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管理规定执行。5.2.4 下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适用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5.2.5 除5.2.1-5.2.4表述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开展非委托贷款的原生金融工具业务,本制度印发前已发生的业务需择机进行清理。5.2.6

7、 各单位开展、清理原生金融工具业务需按权限逐级上报审批(金融工具业务审批权限表(表单编号Q/CSG216007-2013/B1)见本办法附录B)。5.2.7各单位在持有非委托贷款原生金融工具期间,需在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持有业务的种类、持仓规模、盈亏情况、风险分析逐级向公司总部报备。(原生金融工具业务情况季报(非委托贷款)(表单编号Q/CSG216007-2013/B2)见本办法附录B)。若因外部金融市场变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应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并会同金融机构或业务托管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或规避风险。5.2.8 委托贷款管理5.2.8.1各单位原则上只能对公司集团成员单位发放委

8、托贷款,并原则上要求依托财务公司开展。5.2.8.2 归集账户内部透支产生委托贷款业务,由公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5.2.8.3 除归集账户内部透支,委托人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担保资格等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实施方案,经过本单位集体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纳入月度资金计划报公司总部审批。若因客观原因需对公司系统外单位发放委托贷款,需逐级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若借款人为非中央企业,公司需按规定将该委托贷款业务事前报国资委备案。5.2.8.4 委托人应要求金融机构监督借款人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送有关资料反映相关情况和问题。5.2.8.5 委托贷款执

9、行期间,如贷款出现重大风险,委托人应及时提出调整利率、变更债务关系、增加担保条款等要求,经过本单位集体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执行。5.2.8.6 如委托贷款到期后如需展期,委托人应经过本单位审议同意后,纳入资金计划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后执行。5.2.8.7 如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确实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经委托人、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人制定贷款解决方案,经过本单位集体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纳入资金计划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后执行。5.2.8.8 若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委托人需重新评估收益,报本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5.3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管理5.3.1 开展业务审批5.3.1.1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

10、务必须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交易需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开展高风险投机业务。各单位应当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5.3.1.2各单位由于套期保值需要,必须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时,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关键点及形成风险敞口的可能性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经严密论证的方案。对于场外期权及其他柜台业务等,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交易品种、

11、对手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本面分析,包括对宏观经济、必要性分析等;(2)可行性分析,包括技术分析、财务分析以及流动性、期限分析等;(3)保值测算依据、方法和结果;(4)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策略,包括政策、市场、汇率风险等方面以及消除系统风险的对冲策略、投资组合策略等。5.3.1.3各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方案需经过本单位集体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逐级上报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时公司按规定报国资委备案,其中涉及境外商品衍生业务需经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评议核准。(金融衍生业务开展审批流程(流程编号Q/CSG216007-2013/L1)见本办法

12、附录A)5.3.1.4各级审核者需关注方案中对金融工具的选择、交易品种、风险应对措施、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是否合理。5.3.2 日常持有管理5.3.2.1各单位应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动态管理,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变化对已完成交易的影响。5.3.2.2各单位应要求金融机构或业务托管机构在每笔金融衍生业务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并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或国际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时向本单位提交金融衍生业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包含:市场变化情况及走势;市场变化对金融衍生业务的影响;金融衍生业务合约市场估值;金融衍生业务方案调整或平仓建议。5.3.2.3各单位应每月应对金

13、融机构或业务托管机构提交的金融衍生业务估值报告进行审核,如发现异常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5.3.2.4各单位经批准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若因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应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并会同金融机构或业务托管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或规避风险。5.3.3 平仓管理5.3.3.1合约到期前,各单位已开展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若经过评估,需要进行平仓操作,必须经深入分析,详细对比论证继续持有与平仓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平仓操作建议方案。5.3.3.2若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三重一大规定需由公司总部集体决策的限额,可由本单位集体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逐级报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若达到限额

14、,则经过本单位集体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根据公司三重一大管理规定逐级上报到公司董事会审批。金融衍生业务开展审批流程(流程编号Q/CSG216007-2013/L2)见本办法附录A)5.3.3.3 合约到期,采用实物交割方式终止合约的,经过本单位集体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逐级上报到公司总部备案。5.3.3.4公司对已开展的金衍生金融工具业务进行平仓引起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需按规定报国资委备案。5.3.4 报告机制5.3.4.1对于已开展的金融工具业务执行季度报告机制,其中分、子公司于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部报告,公司总部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内容包括已开展金融工具业务

15、种类、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套值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情况。(金融衍生业务情况季报(表单编号Q/CSG216007-2013/B3)见本办法附录B) 5.3.4.2 年度终了,公司应当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已开展的金融工具业务进行评估,及时掌握其公允价值,同时对全年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资委。5.3.4.3对于发生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各单位应在事项发生的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公司总部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5.4日常监督5.4.1各单位需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金融工具业务操作培训及风险管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防范风险。5.4.2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审查金融工具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对存在风险提出管理建议。6 附则6.1 本办法具体的时间要求遇节假日顺延。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3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附录A 业务流程汇编编号流程名称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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