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俄国农民自治运行的观念及其转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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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世纪俄国农民自治运行的观念及其转变农民自治的运行,依靠的是农民的传统观念和习惯法,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俄国农民自治运行的观念及其转变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1861年俄国农民改革是俄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150多年以来,史学界集中关注农民改革的筹备过程和具体内容,而对农民自治及其所依赖的农民心理和文化则研究甚少.事实上,只有揭示了农民的处世态度和世界观,才能理解农民在经济和政治现代化条件下的行为.进而言之,民众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水平决定着国家发展的方向与成就.本文即利用农民乡级法院的判决书和其他资料,研究农民在自治活动中的基本价值观,展现农民法律文化的水平和类型,揭示农民内部权力运行

2、的某些重要规则.一、农民自治的实施从19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俄国存在着三种地方管理制度:地方国家机关的官僚管理;省级和县级的地方自治管理;等级管理-将农民与乡级政权结合起来.在.基谢廖夫改革时期,国有农民中间首次出现了明确的农民自治组织.1838年4月30日的各省国有财产管理机构法1405-654规定,国有农民要建立农村公社和乡级政权并设立区长一职,其主要义务是监督乡级和村级机构的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在乡村两级,农民自治都拥有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1861年改革对国有农民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针对所有农民的、新的和统一的社会制度.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总条例2141-

3、169是1861年2月19日之后获得解放的农民进行自治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建立以下农民自治组织:在底层是农村公社,其决策机关是村民大会,执行机关是村长;在乡级,决策机关是乡民大会,执行机关为乡公所、乡长,司法机关是乡法院.这种形式的农民等级自治一直运行到1917年,直至建立乡级地方自治局.在19世纪60年代中期,地主农民、国有农民、皇室农民的农村居民点按照等级-行政单位-乡进行了重新分配,一个乡包括附近的若干村庄,而不论农民属于哪一种类.尽管各类农民的土地充裕程度、代役租和赎金的数量都有差别,但是在行政方面,60年代中期已经迈出了融合各类农民的重要一步.这样,从6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农民自治的统

4、一制度.作为农民自治的上级管理机构,根据1861年2月19日的设立省级和县级农民事务机构法2202-218建立的民事调解人、县级民事调解人大会、省级农民事务署都已经开始运行.1874年民事调解人制度被废除,代之以县级农民事务署常任委员,不过此举并没有给农民自治的运行带来根本变化.1861-1917年间农民自治活动只有一次重大变革,即1889年7月12日几项法律的实施.当天亚历山大三世批准了区域地方自治长官条例、前述条例实施地区之司法建设规则、上述地区乡法院临时规定、区域地方自治长官条例实施规则四项法律.3508-535区域地方自治长官的设置,极大地改变了农民自治的状况,使其听命于地方贵族.在1

5、861年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在46个省共有9578个自治乡作为等级行政单位被建立起来,由此出现了一种广泛的说法-在专制的俄国竟然存在着一万个共和国.例如,民粹派思想家.斯捷普尼亚克-克拉夫钦斯基就将农民古老的米尔组织称为独特的共和国,它们享有广泛的社会和人身自由436.而自由派史学家坚持成文法至上主义,认为农民的等级管理、单独的等级法院和低下的文化水平以及对沙皇的愚忠,都具有明显负面的特征.5在笔者看来,在没有受到官员实际控制的三十年内,农民在自治的框架内解决米尔内部问题的基本自由得到巩固.法律制度规定了农民的相互关系和农民机关的职权范围,限制和减少了徇私舞弊现象,并且在改革后的15-20年内显

6、现出了积极效果.在这种安排下,农民的米尔自行解决所关心的问题,任何品级的官员都不能插手社员琐碎的社会经济生活.例如,只要通览一下法院的判决书,便可发现上级很少检查,他们对农民自治的监管实际上只存在于纸面上.二、农民自治运行的观念基础农民自治的运行,依靠的是农民的传统观念和习惯法.农民的集体决定,无论是村民大会还是乡法院和农村法院,均以公平观念为基础.而促进公平决断的主要原则有:平等、集体利益优先和劳动.1.平等在米尔中,公平决断是俄罗斯农民的一项古老传统,农民对公平的理解是民间法的基础.这里的公平首先指的是财产彻底平等.举个例子来说,在19世纪50年代,一个地主知道了一些农民粮食不够,他便下令

7、从谷仓中向他们发放谷物.第二天早上,当我醒来的时候,看见院子里挤满了一大群农民,大约有80人.我走下台阶,得知他们全都是来要粮食的.我问道:难道你们也需要吗?他们回答说:不!我们还有粮食;但是你既然给了别人粮食,为什么不给我们?我们同样也是您的农夫啊!所有人都应该平等!6491-492.恩格尔哈特认为,在农民看来,平等就是不让别人遭遇不公或者委屈,由于人人都会考虑个人利益,那只有米尔和沙皇考虑所有人沙皇的作用就是让所有人平等.7540-541不过,如果天高皇帝远,那么米尔就应该照顾所有人;如果沙皇不能保证公正平等,那么就让米尔做到.在这种观念下出现了土地重分,之所以做出重分的决定,是因为农民在

8、这种情况下秉持着公平的原则,而不仅仅考虑物质利益8156-157法律规定:村民大会负责与共同使用的米尔土地相关的事务,包括:土地重分、徭役的增加和减少、将村社土地彻底划分为固定地块,等等.949-50土地重分需要得到村民大会上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能实施.在米尔中,土地的彻底重分、部分重分、分配菜地以及与农户土地数量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都能顺利地得到解决,农民没有反对之声,争议只出现在分家的时候.米尔准确地实行土地重分并且让所有人满意,这是农民中相互关系达到最高水平的标志.2.集体利益优先农民的公平观念还包括,在做决定时首先考虑集体、米尔、家庭的利益.扞卫集体利益的最普遍方式便是通过村民大会决议

9、,经过或长或短的讨论,决议会以普遍同意的形式获得通过.如果未能达成一致,米尔就会将此事搁置到下一次开会,直到全部村社成员达成一致为止.同样,为了集体利益,在选举官员、决定某些经济问题的时候,村民大会会对其成员采取强制行动.不过米尔支持一些农户反对其他成员,有其明确的现实目的:为家庭成员创造条件劳动,使其能够获得必要的粮食和缴纳赋税.当时有观察家指出:在判决财产或者分配遗产的时候,几乎总是不遵循事实或者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而是按照合理需求,支持家庭和农户,支持村社的需要,增强劳动力和畜力.10实际上这是关心所有集体成员的结果,也是为了保护公共经济利益的必要之举.自由派和苏联史学界的传统论断是,

10、村社具有绝对权力,村民大会的决议具有绝对的强制力.这种观点至少是不准确的.如前所述,村民大会的大部分决议都获得了一致同意,因此决议或多或少考虑到了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农民如有不满还可以向村社法庭申诉.1145,122,403,463在之后的时间里,在农村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在村社成员识字率提高、个人主义加强的情况下,这些控告行为也愈发普遍.米尔生活中,在可以自我表达的条件下,农民并不觉得自己受到了米尔的压迫.所谓米尔扼杀个性的说法只有在异于俄罗斯农民传统、文化上以个人为基础的地方才能成立.谢苗诺夫尽管指责村民大会不愿意使用先进的经营方式,但也承认:我没有见过米尔有意欺压谁,如果它愿意的话,

11、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它)从未剥夺个人在大会上发言的权利,从未在分配的时候居心不良.没有土地的、想做事的、闲散自由没有任何负担的人,米尔会给他们分配土地;如果想转入别的村社,或者加入别的等级,米尔也从不会限制经常可见农民特别温良敦厚,愿意做善事任何仁慈的行为、诚挚的举动都会得到热情的赞扬.1276-77连环保也是农民式公平的鲜明体现.我们通常认为,连环保实行的结果就是富农为贫农支付欠款.在19世纪下半期自由主义的政论文章中,关于连环保基本上是极端否定的评价,因为它产生了依赖思想,抑制了富裕农户的经济实力,毕竟欠税是由村社来偿还的.但实际上米尔在消除社员欠税方面的活动并非如此简单,显然,只有在村民大

12、会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连环保才有可能实施.连环保是农民互相帮助的重要形式,但绝不是对未纳税者的慈善.3.劳动劳动是习惯法制度的最重要方面,决定着农民的财产权和财产使用观念.斯捷普尼亚克-克拉夫钦斯基就曾指出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农民有他们的民法典,财产权根本不是家族赋予的,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唯一合法的财产权,民众从良心上说总是更青睐通过劳动获得权利,因此,农民习惯法与官方的民事法典产生了尖锐的矛盾.1398-120这里所说的劳动包括两个方面:劳动法和劳动权.前者是指农民们认为在土地上的体力劳动是唯一的劳动形式,是真正的劳动,农民将劳动视为财产的唯一且公平的来源,永远得到承认.14139只要农民

13、以某种方式耕种土地,他就永远保留有这份权利.谁耕种土地,土地就属于谁;谁耕种土地,谁就应该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后者指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实现自己的劳动能力,都应该得到劳作的机会,因此应该有土地权,必须获得份地和其他农用地以维持营生,本村社的成员都可以参与使用集体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那些按照一般标准不应该得到土地的人,村社也会给他们分配土地.劳动在乡法院的审判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法官在阐释结论时,会考察所有涉案人员的道德品质,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证人都如此,其中最重要的品质就是对劳动的态度.通过真正的劳动而致富总能得到农民的正面评价,因此结论并不一定有利于被剥削者.比如在坦波夫省农村,村社法

14、庭从一些人那里了解原告尼基金和被告谢苗诺夫的生活之后,作出的判决有利于剥削者谢苗诺夫.原告提出上诉,后来案件交给民事调解人审理,法官们仍然拒绝原告的请求,并且强调,村长达尼尔特罗菲莫夫和许多村民都证实(原告)是一个游手好闲之徒.对劳动的态度的结果(即农户的富裕程度)也决定法院的某些判决会有利于富裕农户,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贿赂收买的结果.波克罗夫斯基也说:农民的伦理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公社制度密切相关-敬重勤劳致富.16248由于农民认为只有体力劳动和耕种土地才是真正的劳动,而且这种观点非常普遍,因此他们激烈反对以更加轻巧的方式发家致富.在俄罗斯农村中,如果有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好的生存条

15、件,就会为村民所不齿.高利贷者、财主、小贩、掮客、货郎通常都会以各种形式将农民束缚住,这是他们坚决不喜欢的.当时的学者就已经非常准确地指出,他们看重的是财富的源泉,也就是最初积累这些财富的手段,他们更青睐那些通过勤劳而致富的人.三、农民自治中的法律文化及其转变民间习惯法和以此为基础的农村法院的活动,既是农民自治的具体内容,也表现了农民改革后几十年间出现的农民新的自我意识.1.农村法院的运行19世纪下半期,在俄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两套司法制度:一是以成文法和1864年改革时建立的法院为基础的制度;二是习惯法制度.1861年2月19日的法律成立了乡级村社法庭,它成为习惯法的正式机构.在农村,除了获得官方承认、受到法律保护的乡法院以外,还存在着各种非官方的农村法院,解决农民间的争议问题.农村法院的形式各样,在俄国遍地开花,其原因有多种:从历史上看,它植根于农民日常生活数百年的传统;在社会心理方面,它表达了对国家法院的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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