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模板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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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金东工商格式备案备案合同编号: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金华市东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南侧政和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吴子强面前模板合同的法定代表人为吴子强,后续会更改,名字待定 联系电话:82680585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03000025958企业资质证书号:浙房金综字506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邮政编码: 买受人:【本人】 【共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证件种类: 身份

2、证:地址: 联系电话:共有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有情况共有份【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金东区新城区政和街以东,艾青路南侧A地块、编号为1-20-0-377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23960.00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紫金湾,建设工

3、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330700201300011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3070220130610D101。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现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金华市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金预售许字(2013)第55号。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无,备案号为无。公司承诺:本公司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仅用于本工程建设专款专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行:户名: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下表所列房屋: 幢号房号层次用途结构层高(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面积(

4、平方米)套内面积(平方米)分摊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商业、办公至2051年4月16日止;住宅至2081年4月16日止。商品房有阳台0个,该商品房阳台是无 无 【封闭式】 【非封闭式】 【封闭式、非封闭式】。以上所列该商品房面积为【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国家相关规定(详见紫金湾住宅使用说明书)。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

5、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414.44平方米,坐落A区A03、A04栋,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未出售、出租的地下车位 (2)车库: 未出售、出租的地下车库(3)未出售、出租的商业、住宅及储藏间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

6、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 【间】(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

7、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

8、第 1种方式处理: 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无。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 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买受人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房价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总房价款的 %);于 年 月 日支付房价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天内支付总房价款的 %);于 年 月 日支付房价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天内支付总房价款的 %);于 年 月 日支付房价款

9、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天内支付总房价款的 %)。3、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房款计人民币 整(¥: )。余款计人民 万元整(¥: ),买受人通过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应根据出卖人通知后10日内备齐贷款的相关资料并且办理相关的贷款手续。买受人未征得出卖人同意擅自拖延或拒绝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因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贷款部门的贷款条件及因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导致贷款部门不同意贷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办理变更付款方式手续,买受人拖延或拒绝办理变更付款手续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10、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

11、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经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若买受人要求退房,经出卖人同意的,买受人应按照房价总额的5%为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双方协议解除本合同之日起30天内退还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房款,利息不计。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3 月31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无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

12、件;4.无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导致的延误、出卖人据实予以延长 3.无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如出现下列原因,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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