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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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试行)1.总则1.1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一、二级客运站的经营与服务管理。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可参照执行。1.3 客运站必须遵循“以人 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优质 服务。2.基本要求2.1 客运站应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 输经营许 可证” 。2.2 客运站应具备运输服务、运

2、输组织、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讯、信息和 辅助服务等功能。客运站场地应能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出站流互不交叉。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2.3 客运站应具有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2.3.1 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 JT/T200 的 规定,其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JGJ50 的规定。2.3.2 客运站服务设施应布局合理、通畅有序。2.3.3 客运站设施设备应完好有效,保持相应的级别标准。2.4 客运站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存档规范。2.5 服务流程客运站的服务流程见附录。2.6 服务岗位客运站应以满足旅客和进站经营者需求为原则,以客运站服务流

3、程为依据, 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服务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应当设置值班站长、报 班、 车辆安全 检查、三品 检查、调 度、安全保卫、 车场管理、投诉咨询、售票、行包托取中转、小件寄存、广播、检票、保 洁等岗位。2.6 客运站应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7 鼓励客运站通过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旅客服务3.1 咨询3.1.1 客运站应设有咨询台,为旅客提供车站运营信息、乘车须知、站内服务导向、站外换乘、汽车客运法规等咨询服务,并及时做好与各岗位的信息沟通,为旅客解决疑难问题,提供简易救急药品、针线、宣传资料等。3.1.2 客运站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电话,设置旅客意见簿,并设专人受理旅客

4、投诉和咨询。3.2 售票3.2.1 售票处应设有计算机售票系统和订票服务系统。3.2.2 售票处应在适当位置公示旅客须知、发车时刻表、售票信息配套显示、里程价格表、营运线路图、儿童身高标识等,提示购票人员主动申报是否带有符合规定的免票儿童。3.2.3 售票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售票的公平性,充分尊重旅客选择班车、班次的权利,严禁出售超员票。3.2.4 客流高峰时,客运站应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展团体票预订业务、上门售票、计算机联网售票、网上订票等措施,为旅客购票提供便利。3.2.5 客运站应根据自身运力情况,合理安排售票。3.3 改乘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

5、车 2 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3.4 退票3.4.1 旅客因故退票,应在当次班车规定时间开车前办理退票手续。3.4.2 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3.4.3 非旅客自身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3.5 行包托运3.5.1 客运站应做好当日车站班次变更及售票工作,合理调配托运行包。3.5.2 托运行包必须包装完整、捆扎牢固、便于装卸和运输。3.5.3 客运站应熟练掌握行包运费的计算方法,对行包认真过磅或丈量,做到合理计量,严格按标准收费。3.5.4 对旅客同行免费行包需放置车辆下置行李仓的,应采取张贴标签等措施,防止错装、错发。3.5.5 旅客同行行包超过免费携带行包额的部分,称

6、为超重行包,应该支付超重行包费。3.5.6 客运站应建立行包监控、交接制度。对已办理托运、到站以及中转的货物应交接清楚,避免错装、漏装、错发、漏发。3.5.7 行包无法交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5.8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客运站开展道路客运小件快运服务。3.5.9 严禁行包中夹带“三品” ,保 证旅客及财产安全。3.6 行包寄存3.6.1 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行李、物品寄存服务,寄存处应具备储物架等设施,妥善保管旅客寄存的物品。3.6.2 客运站应按交通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价收费,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办理物品存取手续,爱护寄存物品,文明待客。3.6.3 客运站应做好安

7、全检查,严查寄存物品,防止夹带“ 三品”。3.6.4 客运站应严格执行交付手续,旅客提取物品时,应认真查验凭证,确定无误后方可交付。3.7 候车3.7.1 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区域。3.7.2 客运站应对进入候车区的旅客进行行包安全检查,防止夹带“ 三品”。3.7.3 候车区域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客运站自身的等级要求,候车区域内的各种标志要规范、准确、齐全、醒目。3.7.4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设置老、弱、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候车区。3.7.5 鼓励客运站提供手推车服务。3.7.6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设置专门吸烟区。3.8 广播3.8.1 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检票通知、失物招领、旅客须知,向旅客宣

8、传国家运输有关规定、安全、卫生及旅行常识等广播服务。3.8.2 客运站应用普通话广播,一级客运站和旅游客运站应增加外语广播。广播时应吐字清晰,音韵准确,声调语速适中。3.8.3 客运站应按时、准确播报班车检票信息,并增加催播,及时提醒旅客登车。3.8.4 客运站对班车晚点、班车临时停班等信息应及时、反复进行广播。3.9 检票3.9.1 客运站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检票,保证班车的正点发班。3.9.2 检票时,应引导旅客有序排队检票,用规范检票用语宣讲,照顾重点旅客。3.9.3 客运站对规定应持有证件乘车的旅客,应认真核对客票和证件是否相符。3.9.4 客运站应按时打印结算凭证,清点上车人数,正点发车

9、。3.10上车检票后,客运站应引导旅客有序上车,照顾重点旅客。3.11 服务岗位规范3.11.1 服务人员形象规范 客运站应规范站务人员仪表形象,按照客运站规定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等标志,衣帽整洁、修饰得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3.11.2 服务岗位语言规范 站务人员在与旅客沟通时应做到语言简洁、准确,服务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使用否定、厌烦、命令、挖苦、质问、推托等用语。3.12 工作程序客运站服务工作过程应程序化,根据道路客运作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工艺流程,明确各岗位及其服务内容、标准要求、工作程序,保证车站各项服务工作环环相扣、节节相连、顺利有序地进行。3.13 工作标准客运站服务

10、过程标准具体应达到:a) 不因车站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年安全事故次数为 0b) 行包差 错率 5以下c) 客运班车正班率 99.9以上e) 旅客正运率 99.5以上f) 行包正运率 99.9以上g) 售票差 错率 0.5以下h) 旅客 满意率 98以上i) 旅客、驾乘人员意见处理率 100j) 进站 经营者满意率 95以上k) 运 费结算履约率 1004.运营服务4.1 签订进站协议客运站应与进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双方按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协议应包括:41.1 双方对旅客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4.1.2 运营线路、运营车辆(等级、座位数)、途经站点、客票价格、发班时刻等具

11、体事宜;4.1.3 客运站对进站经营者的服务内容、对站内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的要求与监督,对进站经营者误班、脱班、停班的管理及措施、对客运车辆卫生管理的制度及措施;4.1.4 进站经营者对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的承诺内容(应含不私自揽客、货 和运输的应急保障措施等)及接受客运站监督的意愿;4.2 运输组织4.2.1 客运站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运营车辆统一调度和管理,公平售票,合理安排发车位。4.2.2 客运站应按已定的运营线路(站点)、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间编制运行计划,并按计划报班。4.2.3 客运站应有专门的车场管理员指挥运营车辆的进站、进位、出站。4.2.4 客运站应按照公

12、布的班次时刻表正点发班,不得故意提前或推迟发班时间。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责任造成脱班或中途不能运营,客运站 应及时组织疏送旅客。4.2.5 客运站应根据日常经营情况,对客运市场调查、分析,为进站经营者组织客源。4.2.6 客运站应按进站协议要求,为运营车辆组织、办理行包托运,并做好行包装卸、交接、保管等工作。4.2.7 客流高峰时,客运站应根据事先制定的预案要求,组织好售票及运力安排等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旅客购票和候车时间。对于日发班次在 10 个以上的,客运站应保证乘当日班车的旅客在购票后站内滞留时间不超过 4 个小时。4.3 应班管理4.3.1 客运站按照进站协议签订的内容对运营车辆应进行应

13、班管理,保证班 车正班率等指标符合标准。a)运营车辆应在发车 30 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报班,等待发车(流水班车和旅客高峰期除外)。无特殊情况,运营车辆不按时应班,1 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 小时以上视为脱班。b)进 站 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提前 1 日告知客运站,双方以保证旅客运输为原则协商解决。c)对班车脱班的,客运站应安排车辆顶班,并告知旅客顶班车与原班车类型等级情况,顶班车类型等级比原班车类型等级低的,应退客票差额。4.3.2 客运站应按进站协议对误班、脱班及不办理报停手续私自停班的进站经营者进行处理。对无故停班达 3 日以上的进站经营者,客运站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4.4

14、 后勤保障客运站应为进站经营者提供以下保障:4.4.1 客运站应维护好站内各种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4.4.2 客运站应为司乘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及饮用水等。4.4.3 客运站应为待班车辆停放提供场所并负责车辆的停放安全。4.5 辅助服务4.5.1 客运站可根据自身条件提供住宿、餐饮和购物等服务,提供清洁、消毒、维修、 检测 、加油、配餐、卧具清洗等服务。4.5.2 客运站若提供辅助服务,应取得相关的经营资质并达到相关行业的服务标准、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5.安全服务5.1 组织保障5.1.1 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5、综合治理”的方 针,建立“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5.1.2 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5.1.3 客运站应按“三关一 监督” 要求, 严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源头关,对站内安全生产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a) 做好“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工作,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上(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 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b) 驾驶员 酒后和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

16、的不发班。c) 气候恶劣不宜行车时不发班。5.1.4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保证站内及运营车辆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摆放有序。5.1.5 客运站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旅客进行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5.2 设施安全5.2.1 客运站防火系统应具备旅客、汽车安全通道,24 小时多方位防火监控系统,安全消防设备等。5.2.2 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对进站候车旅客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 5.2.3 客运站应按照交通部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对报 班的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检验。5.2.4 客运站可根据自身条件,在重要服务岗位配备具有同期录音的服务监控设施,并能按规定时间保存资料。5.2.5 一级客运站应具备完好有效的安全监控设施,实行 24 小时监控,确保站内及停发车场安全。鼓励二级客运站配备安全监控设施。5.3 运营安全5.3.1 客运站应与进站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对进站经营者、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5.3.2 客运站在进站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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