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电子生产企业动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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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型电子生产企业动火管理制度1.0 目的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2.0 职责2.1 行政总务课、安全主任负责执行本制度;2.2 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3.0 内容3.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警的危险作业;3.2 在厂区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并向行政总务课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此证还必须得到安全主任和现场管理部门的批准;3.3 行政总务课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区别不同情况,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

2、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灾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3.4 危险作业申请时,须说明要求作业的理由,时间,地点,规模,作业内容,参加作业人员,作业分工,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等;3.5 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3 .6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和检查工作;3.7 必须按照审批的预定的动火方案要求进行动火作业;3.8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行政总务课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安全主任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管理、监督、检查;3.9 行政总务课、安全主任有权制止危险的动火作业;3.10 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3.11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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