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辅导-2011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预习(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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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预习(3)-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法人制度、代理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以下简称“所有权制度)等都是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属于民法的范畴。一、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法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主体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特定社会组织的人格化,是法律拟制的“人,而不是通常所说的自然造就的“人。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重点掌握):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法人的种类(重点掌握)

2、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依照现行民事立法,我国的企业法人有三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二是根据是否有外资参与,将企业法人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三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法人是指依法

3、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机关法人仅能在服务于其职权需要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超与其他法人区别开来,也可以将法人与其成员区别开来,从而表现法人的独立人格。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这是实现法人团体意志,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保证。法人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自己固定的场所。在法律上明确法人的场所,对于法人业务活动的开展、债务的履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都有重要的意义。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事业

4、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该收益只能用于目的事业,且属于辅助性质。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采取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建立团体财产和活动基金,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应以此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另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于法人还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

5、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法人自成立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自身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1)自身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跟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等,法人当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上的抚养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誉权等,法人都不能享有。 (2)法律、法规的限制。

6、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一样,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的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

7、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仅承认狭义的代理。广义的代理不仅包括直接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

8、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用广义的代理。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

9、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三)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重点掌握)代理权终止的原因,因代理关系发生根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民法通则对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分别作了规定。(1)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委托代理

10、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a.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e.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o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a.委托人的自动介入;b.委托人行使介人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a.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b.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c.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d.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重点掌握)(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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