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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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72011 年陕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56、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A.都是有偿的B.都是无偿的C.一般是有偿的D.一般是无偿的【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因此,财产关系的主体利益实现方面,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所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

2、、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58.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A.准则主义B.特许主义C.自由主义D.行政许可主义【答案】A【考点分析】法人设立的原则。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各国规定的设立原则也不同。综合起来主要有自由(放任) 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主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因此,可以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准则主义。自由主义早已为各国所摈弃,特许主义是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者国家的特别许可。如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行政许可主

3、义是指除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法人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等。故此,只有选项 A 正确。 2 / 17【考生注意】也有的教科书把准则主义和严格准则主义分开,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这仅仅是一种观点,考生视题意而定。59.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A.婚姻关系解除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C.财产发生代管D.财产发生继承【答案】C【考点分析】民法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目的是为了稳定那些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所有的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不同于宣告死亡的根本点就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被法院判决宣告失踪

4、的人,仅就其财产发生代管后果。因为,失踪人并没有死亡,还继续保持着民事主体资格,其婚姻关系不能解除,财产也不发生继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60.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授权行为B.遗嘱行为C.撤销行为D.买卖行为【答案】D【考生注意】所有的合同行为、协议行为、章程行为都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双方的,协议行为有的是双方有的是多方,如合伙协议是多方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章程行为是多方的。6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存在的期间。A.民事诉讼权利B.民事实体权利C.民事请求权D.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答案】B 3 / 17【考点分析】法律为了促使权利

5、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 2 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体现了所有权、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就本题而言,A 项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性诉讼权利和程序性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性诉讼权利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消灭程序性权利。B 项民事实体权利是指能够给主体直接带来权利内容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

6、不复存在,可以说,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C 项民事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不因除斥期间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 B,D 项为干扰项。【考生注意】除斥期间虽然也是时间在民法上的效力,但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它作为时效的类型。法律没有除斥期间的术语,对其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法律。63.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

7、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考生注意】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在其变动时,其登记机构不同。64.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法律效力。A.撤销B.撤回C.收回D.撤销或者撤回 4 / 17【答案】B【考点分析】要约是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一方就必须遵守要约。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产生效力。因此,法律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但是,根据合同法第 17 条的规定,撤

8、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就不生效,要想阻止要约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考生注意】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65.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A.解除合同B.向人民法院起诉C.终止履行D.将标的物提存【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 条规定,债

9、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考生注意】提存,不能以顾名思义理解提存概念,更不能望文生义。单项选择题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B.无效C.部分有效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5 / 17【考生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

10、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 30 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A.姓名权和名誉权B.名誉权和经营权C.经营权和隐私权D.名称权和名誉权【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

11、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考生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 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

12、的。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6 / 17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

13、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答案】B【考点分析】我国采用到达主义。根据合同法,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

14、门批准后生效D.无效【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根据担保法,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7 / 17【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改为以“ 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15、质权自( )起成立。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D.公司同意之日【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担保法第 78 条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 C。其他选项中,A 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B 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

16、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D 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1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答案】D【考点分析】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 A 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 B 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C 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单项选择题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可宣告死亡。A、1 年 8 / 17B、2 年C、3 年D、4 年【考点分析】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所作的死亡推定,所以时间条件尤为重要。根据民法通则第 23 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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