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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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2、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3、

2、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5、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7、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

3、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8、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9、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0、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11、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12、贪污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13、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4 犯罪未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能达到既遂状态的未完成形态。15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五、问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构成条件?自首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1)特别自

5、首的主体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2、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伪行为的特定义务, (前提条件) (2)客观上,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 (重要条件) (3)行为人实际上没有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关键条件) 3、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

6、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也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5 年内再犯罪。 (4)前罪和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5、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前提,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其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其行为方式。6、简述受贿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要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他人的财产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7、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7、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中逃逸的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投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认定: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

8、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等。第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且“重大事故”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即重大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处理:(1)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 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 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也构成犯罪:(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

9、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8、简述缓刑的概念和特征?(特征没找到)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制度,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9、简述假释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没找到)概念: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六、案例分析题1、1994 年 4 月 3 日下午 4 时许,被告人陈建兵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被害人胡金昌迎面而来。胡问陈:

10、“野鸡打到没有?”陈答:“没打着。 ”二人搭话时,陈手中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由于陈建兵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相距 4 米处的胡金昌的头部,胡中弹后当即倒地,满脸是血。陈建兵见状,立即与他人一起将胡送医院抢救。然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胡金昌因伤势过重而死亡。答:被告人陈建兵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 、一天,被告人张某在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的时候,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

11、 2000 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回答:“我把电炉插上了。 ”张听后未吱声。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答:张某和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按共同犯罪处理。邹某的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邹某起先单独一人行窃,后与张某共同合作进行盗窃,数额较大,主观上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应构成共同盗窃罪。尽管张某对于邹某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但是他在主观上并没有与邹某共同实施放火的犯罪故意。盗窃完成后,张某与邹某并没有形成共同故

12、意放火的意思联络,而只是邹某一人产生了放火毁灭犯罪现场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没有实施或者帮助实施任何放火的行为,他无须对火灾的发生负法律上的责任。综合以上分析,张某和邹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放火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放火的行为,因此,对于火灾的发生只能由邹某一人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张某的放任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和共犯。3、1998 年 8 月 6 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

13、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 10 万余元。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4、赵某(男,1983 年 8 月 8 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 年 7 月 7 日,赵某让钱某(男,1983 年 6 月 6 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

14、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 ”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根部垛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年 5 月 5 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 50 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 ”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 1999 年 4 月 4日,在盗窃了李某家 5000 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

15、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 1999 年3 月 3 日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 3000 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 答: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 赵某向自己父亲谎称遭到绑架,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使用威胁的方式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时,赵某已满 16 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盗窃罪;但依法对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

16、任,成立放火罪。钱某不构成犯罪。钱某按照赵某的指使向赵某父亲谎称赵某被警察抓了,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主观上没有敲诈的故意,客观上声称被警察抓住,本身就不是敲诈的威胁行为。钱某交待参与绑架一事,因其行为时不满 16 周岁,未达到绑架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构成绑架罪。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数额较大的勒索财物,构成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2)哪些人各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特种自首。赵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与敲诈勒索不同种的放火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从犯。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刚(12 岁) ,其叔叔(30 岁)赠与其一台价格5000 元的数码相机。因李刚与其同学刘强(12岁)关系甚好,李刚便将该数码相机转卖给刘强。李刚的叔叔和父亲听后都向刘强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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