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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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P1232: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P120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P1324: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起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P166

2、5: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P2506: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P3257: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其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P3308: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3、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P376简答、论述:1,间接证据运用的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每个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对案件有关事实,即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目的、动机、被追诉人的身份等涉及案情的各方面事实基本上应当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同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定案。(4)间接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而且得出关于主要犯罪事实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才能完全根据间接证据作出有罪的认定。2,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出规则的适用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强制措施的特点:第一,有权使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

5、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第二,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得扩大其适用范围。第三,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第四,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着

6、本质区别。4,扭送的对象:(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5,询问证人的方法和步骤:(1)首先,侦查人员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2)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3)再次,根据侦查实践,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首先让他把知道的案件情况连续地陈述出来,然后再就其陈述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者有矛盾的地方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的事实情节,向他提问,要求他回答。在证人陈述时,侦查人员不宜随意打断,以保证其记忆的连贯性和陈述的客观性。对证人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明来源和根据,并注意查明证人得知案件情况时的主观和客观条件。

7、6,不起诉的概念和类型: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7,自诉案件的概念及范围:指法律规定的享有的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8、。具体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8,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条件:(1)案件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4 确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也即是说,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4)有明显的被告人、具体的诉

9、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5)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9,简易程序的特点(1)在适用程序上,简易程序设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中,因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2)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3)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3 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4)在适用案件上,

10、简易程序只适用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 (5)在控诉职能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6)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1 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开庭 10 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限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在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时,可以采用简便方式进行,记录在卷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3 年的,可以延长至 1 个半月。(7)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10,

11、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复核后的处理方法:(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如

12、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11,执行程序的特点:(1)合法性,指刑罚执行机关所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时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的除外) (2)及时性,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迅速执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和拖延。 (3)强制性,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执行。 (4)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指有权力和义务执行生效裁判的机关、单位和机构在范围上的宽泛性和层次上的多样化。12,刑事执行依据的类型:(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一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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