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丧失及挂失止付救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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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票据丧失及挂失止付救济制度【摘 要】在现在日益发展的商业活动中,票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它的丧失经将会影响票据持有人的权力行使,并且给商业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因此,针对如何补救票据丧失给持票人,商业活动所带来的不便与障碍就显得至关重要;完善票据救济制度,保障票据持有人的权利,维护现代商业活动的秩序也就迫在眉睫。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依据票据法15条规定对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商业秩序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完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做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挂失止付一、票据丧失的法律界定票据丧失是指并非出于持票人 本意而丧失了对于票据的合法占有,换句话说票据在持票人或者

2、票据权利人在没有放弃占有的情况下脱离其控制或者占有的情形。当票据丧失后,票据的权利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及其解决问题的合理办法,那么票据的持票人或者权利人的权利和其合法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在理论上依据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可以将其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其物质本身的消灭,比如焚毁、撕毁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还在,只是脱离了票据持有人或者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占有或实际支配的现实情况,比如票据的丢失、被盗等。二、票据丧失原因及其情形根据票据丧失的原因,可以把票据丧失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情况,顾名思义就是说票据丧失的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内因就是由于持票人自己的疏忽

3、大意或者持票人由于其他一些原因撕毁,烧毁,磨灭而丧失票据;外因就是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偷盗,遣失而丧失对票据的实际控制。票据的丧失是的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行使,权利人的利益的得不到落实,商业流通秩序得不到稳定发展。后果是极其严重,对此我们必须完善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切实保障票据持有人或者票据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三、挂失止付的救济制度由于我国票据法在这一块作出规定时所采取的是开放的立法例,现阶段我国票据法所认可的救济措施就有三种,分别是“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虽然这种立法例提出了救济措施与救济制度,但是其尚不完整,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主要对我国法律认可的挂失止付这一救济制

4、度做简要分析:(一)挂失止付现状分析挂失止付是我国历来的救济方法,它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告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止付的一种方法。这种做法源于我?的商业习惯,只是此处对于挂失止付缺乏时间之规定。失票人如果在相应的期限内不能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将失票的情况告知付款人,那么就很有可能使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具体有两种情况:第一失票人未发现票据丧失,付款人见票支付款项,可能导致失票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影响商事活动秩序,降低自己的付款信誉;第二是失票人发现了票据丧失占有,但是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及时的告知付款人,而付款人见票停止支付了票据款项,就可能使得失票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救济。我国票据

5、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法定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这就是说“当票据的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时,应当暂时停止止付,”此时失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 失票人在挂失止付通知三日之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救济措施;第二失票人在发现票据丧失后,应当立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救济,以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当票据的持有人或者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挂失止付的救济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具体阐述如下:(1)并不是所有票据都可以申请挂失止付,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已成对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

6、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同时,第58,59条规定:“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是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为个人。”这就把单位排除在失票后权利保护之外,但是,在商事活动中,单位是商事活动不可或缺的主体,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挂失止付不能解决票据的最终付款问题。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知失票人在申请挂失止付后3日内,还必须马上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且要将已经申请的公示催告的情况告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接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的,以法

7、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代替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办理止付,直至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则从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据此,挂失止付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救济方法,它的效力是有限的,暂时的,它只是票据丧失救济的辅助性措施。(二)谈挂失止付的看法挂失止付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救济制度,虽然是票据持有人或者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的首要救济措施,但是挂失止付制度并不完善,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只能暂时保障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它只是一种预防措施。现阶段的商事活动纷繁复杂,如果能将单位丧失票据后的保护能够纳入到挂失止付的范围之内,那么就能够

8、给商事活动提供便利之道,为经济发展,秩序稳定提供制度保障。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是票据实现权利的保障制度,是票据法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和救济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等救济方式,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一些客观原因的存在,致使票据丧失得不到更加全面的救济,或者在票据权利救济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瑕疵。因此,理当对票据丧失救济法律制度进行充实、完善,以更好地发挥票据汇兑、止付、流通、信用等经济功能。参考文献:1范健.商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徐学鹿.商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吕来明.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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