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docx

上传人:caoka****i234 文档编号:130829260 上传时间:2020-05-02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3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浅析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析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docx(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析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摘要】民事执行作为民事审判的最终环节,是执行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以强制力保障判决书实施的行为。但是我国民事执行领域长期存在着“执行难”、“执行乱”的困境。本文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以立法、实践中的现状反映出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查监督;问题;完善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监督权,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执行行为(包括裁决、调查、实施等行为),依照法定程序

2、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被监督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立法机关选择了强化检察监督。将基本原则中原先的表述“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修改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为了防止立法论上的明晰而在解释论上的分歧,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包括法院从受理、审理、裁判(包括调解)、执行的全过程。据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所有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没有争议的,且人民法院包括一审法院,

3、二屯法院和再审法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否包括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相关案外人与民事诉讼有关的违法行为也实行法律监督是目前学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检察监督是对法院公权力的监督,不能对诉讼参与人及相关案外人的私权利进行监督。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检察监督把全部民事诉讼参加主体及相关案外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纳入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现实必要。个人认为民事检察监督不仅仅可以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检察监督,同样对于参与民事诉讼各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在内均有权对其监督,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基础。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

4、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现状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前,我国并无明确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虽然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检法两家对该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以批复的形式规定对民事执行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对民行检察监督范围进行限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批复”等方式积极加强其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民事行政案件?取全面监督原则,规定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做的裁定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2012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5、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对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增加一条规定,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有关民事执行权监督的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一次修改,首次从立法上肯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作用,增加了一种民事执行权的监督方式,结束了长期以来对检察院是否有权对民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争论。但该条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或者事由,也无明确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效力,可操作性较差,势必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化使司法实践的操作缺乏规范性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并没有对监督范围、方式

6、做详细规定,检察院只能依靠一条原则规定进行探索,具体实践可操作性较差。有的检察院出现为了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不惜编造虚假案例,谎报假数据,冒充工作业绩,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尽管多数法院能够认真配合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工作,但仍有法院以具体操作无法律明文规定为由,排斥检察院工作开展,不提供案卷,或者找理由拖延提供案卷的情况时有存在。导致检察院难以及时准确了解执行真实情况。不少地方检察院开展监督工作不能理直气壮,还要看法院脸色,严重制约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笔者建议应当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细则,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赋予检察院更便捷的?O督方式,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权威和可操作性。三、我国民事执

7、行检察监督制度立法方面的完善(一)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修改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见,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仅有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1个条文,该规定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个人认为民事检察监督不仅仅可以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检察监督,同样对于参与民事诉讼各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在内均有权对其监督,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基础。(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就全国范围看,检察建议己成为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方式。故个人建议在立法上将检察建议规定为执行监督的法定方式。参考文献:1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4.2江必新.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讲座M.法律出版社,2012.3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