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法联席会议价值功能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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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检法联席会议价值功能探讨摘 要:检法联席会议是指检察院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定期或不定期、以召开会议的形式,通过讨论协商,解决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以此约束未及时沟通而造成的冲突与矛盾。联席会议是和谐检法关系、构建理性司法体系的重要渠道,也是检法两院在宪法框架下“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基本原则的体现。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出检法联席会议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联席会议;沟通机制1 何为联席会议对于联席会议的内涵,目前尚未清楚的界定与统一规范的概括。从司法实践看,联席会议应定义为:没有隶属关系

2、但有工作联系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由一方或多方牵头,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用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从联席会议的召开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定期和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有利于检法机关互相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统一司法,故通常会将联系会议作为一种“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及时应对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以及临时司法政策,司法部门还可随机召开临时联席会议。通常是以定期联席会议为主,临时联席会议为辅。从主要内容来看,可分为个案和非个案联席会议。个案联席会议通常是针对辖区内的个案而召开,这类案件通常是舆论影响力大,或者事实认定或法律

3、适用有争议的疑难案件,或者其它需要公检法互相配合的棘手案件。而非个案联席会议又可细分为全面工作联席会议、阶段性工作联席会议、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前两者通常是对司法工作进行总结与展望。后者则主要针对某时期的司法专项任务召开,专项任务通常来自于上级部门的司法政策、下达的任务、本辖区的突出矛盾。检法联席会议的内容涉及工作总结与展望、个案讨论、司法政策研究、以及其它所有需要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协商的实体、程序事项。联席会议后通常会制定会议纪要或关于其它沟通协调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文件对两院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矛盾具有约束作用。2 检法联席会议的定位在现行法律组织体系下,检法两院联席会议基于平等的地位,

4、经协商讨论产生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在司法实务中,通过行政管理的层级在本级与下级机关得到贯彻。例如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的“刑事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公检法就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和制贩假证章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会后形成了第三次刑事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各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在司法实践中的沟通协调作用受到肯定,但是也引来不少质疑,在司法改革潮流下,联席会议通过具有行政约束力的会议文件规范检法的司法实践,因而呈现出一些的行政化特征,在多数学者看来,这与现代司法制度倡导的法官独立有一定冲突。3 联

5、席会议的价值功能及其缺陷3.1 优化权力配置,理顺检法关系检法两家在职能设置及权利配置上存在一定冲突,“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检法关系的定位不合理,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这也导致了实践中我国检法关系的畸形发展。”威胁司法结构的是僵化而非冲突。从社会学的角度上来分析,僵化将导致对立情绪在不断积累中突然爆发而瓦解社会结构,而制度化的冲突能够使冲突双方的意愿明确、及时的得到表达,进而可以通过消除冲突的根源而使社会结构得到调整,从而使社会和群体拥有一种适应环境变化的稳定机制。社会学家科塞指出,社会冲突修改、催生了冲突各方的公共规范,实现了对相对权力的重新评估,进而形成有利于社会延续的力量平衡的社会环境。

6、若检法两家无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检察院在的意愿没有得到及时、明确的表达,那么绩效考核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我国的司法制度也将面临滞后甚至倒退的尴尬局面,司法改革也无从说起。联席会议制度是在检法冲突中催生的行政行为,宪法赋予两家的权力因而得到平衡,冲突下的合作协商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体制运行中的“安全阀”,从而形成了有利于既立足本土又与世界接轨的司法改革环境。3.2 提高司法效率司法与经济活动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在司法活动中既有资源的投入,又有特定的产出。因此司法活动不得不考虑如何最为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主体的需求。再加之司法资源严重紧缺的现状,“效率”因此成为最为受宠的话语。

7、提高司法效率的方式可分为制度内和制度外两种方式。前者是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本身所内含的有益于提高司法效率的规定,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两审终审;后者是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提高司法效率的操作方式,如实践中合议庭的虚化、刑事和解、庭前大量阅卷、以及此处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实践者们通常都认为它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从降低成本的角度来看,首先,联席会议能够降低司法的“直接成本”。例如对于棘手个案公检法提前召开联席会议,将该案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统一认识,可以防止正常诉讼流程中可能出现的超期、抗诉、改变罪名、补充侦查等情况出现,使诉讼流程顺畅迅捷。其次,联席会议也可以降低司法

8、的“错误成本”。对司法政策、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统一学习,以及针对个案的讨论都能够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间接起到减少办案错误的作用。同时联席会议能够防止司法腐败,从这一角度也能降低司法错误成本。当然,作为一项正在发展中的制度,我们必须注意到,它也存在一些先天性的缺陷:第一,削弱了互相检法制约作用,治罪色彩浓厚。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联系会议只强调“配合”忽略“制约”。联席会议的目标是加深检法两家的沟通联系,建立协调办案机制,在执法理念上达成共识,进一步加强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检法的“哥俩好”关系,对检察院的监督权难免造成一定影响,共同治罪的思想也与检法分工合作及

9、保障人权的理念相违背。第二、会议文件的约束力受到限制。会议机要仅具有行政性质,实践中把它作为司法执法的依据、甚至判决依据,则受到多方质疑。一般而言,内部章程的确对内部人员具有制约作用。然而法律工作不同于其它工作,就刑事诉讼而言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重大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同时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

10、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而地方联席会议既没有人大的立法权、也没有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同时,由于级别过低也不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因此,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会议纪要,在实践中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4 结语在中国特殊的法治语境下,联席会议能很好地适应改革的潮流。三十年来的司法改革的大部分法律及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都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影响,对于司法中立等西方法律理念也照单全收,不仅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引发了一些新问题,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现代司法理念应该与中国传统文化、人情社会、政治制度相结合,融入特定民族国家的本土语境,才能取得成效。从实践上来考量,联席会议正是适应我国特殊国情的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是检法两家在有限司法资源配置上的调整与优化,无疑,即使是一种行政行为,联席会议也具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参考文献1?关于印发刑事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绍兴市公安局办公室2?李莲.对我国检法关系的反思J.法制专题,2006(4):43.3?刘少杰.国外社会学理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94.:常亮(1980-),毕业于西安外国语学院,现就职于陕西省光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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