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属人法连结点的具体适用及不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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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属人法连结点的具体适用及不足【摘 要】属人法这个系属公式,兴起于公元13、14世纪。2010年10月通过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较之以往涉外民事法律相关立法规定,本法最大的一个区别点就是把“经常居所地”写入法律条文作为我国属人法连结点选择的首要选择因素。法律作为人从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及对未知事物发展预设,其本质还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其必利弊共存。故此本文将从以下视角来阐述分析属人法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及其我国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关键词】属人法;连结点;国籍一、属人法制度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的具体运用(一)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以前,我国自

2、然人权利能力方面的立法规定过于精简,这实属立法缺憾,因而在该部法律相关条文中,立法者对这一疏漏进行的弥补。我国立法选择了本国法和定居国法这两个属人法连结点的规定。而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第二章民事主体部分即第十二条,我国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连结点按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准。综上,我们可以明确感觉到我国立法者为了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适用冲突或者法律盲区所作出的努力,一方面也可以看到我国立法紧随国际发展趋势取得的巨大进步,这些积极意义在立法中是难能可贵的。(二)关于婚姻、涉外抚养关系属人法的适用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婚姻关系方面的准据法选择?B结点是“婚姻缔结地”以及“

3、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但是在涉外民事法律关适用法里面这一条文被重新做了规定,这在第三章婚姻家庭部分有明文规定,其连结点的选择采用的以“共同国籍国”和“共同经常居所地”为准。二、经常居所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首先,没有对“经常居所地”给出明确定义。通关法律文本全文,“经常居所地”出现在25个条文中,共出现43次,立法者对于“经常居所地”的偏爱可见一斑。居住地作为属人法中特别重要且经常适用的一个法律术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通篇竟然没有一条给经常居所地下定义。结合上文资料,我们可以看出“经常居住地”这次是作为属人法连结点的一个全新概念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既然如此那么问题就来了,该定义与之前所适用的

4、概念之间的关联有哪些?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后来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对该定义做出了补充定义,但是为确保作为国际私法领域单行法的权威性及其完整性,立法条文中出现如此瑕疵也是不应该有的,建议立法者在后期的法律修订过程中予以补充完善。其次,该部法律没有对自然人和法人的适用规则加以区别。其中第14条明文规定,当法人当时所注册的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在适用上产生冲突时,应选择主营业地所在地的法律,那么其主营业地将为法人的经常居所地。由此可知该部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两者都使用了“经常居所地”这一定义。自然人和经常居所地是密不可分的,但这对法人来说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它可以在多个国家不同地域设立

5、经营场所,所以将二者的连结点都确定为经常居所地具有局限性。再此,一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够全面。比如,根据该部法律第21条中对涉外婚姻关系的规定,如果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双方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这种极少数情况,恰巧婚姻缔结地也不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经常居所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又应将会如何抉择法律的适用,这岂不是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阻碍,将会使的判案法官没有合适的法律依据可选,无所适从。虽然对于这一问题勉强可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将会被扩大,这将导致法律适用不严谨。又如,该法第24条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关系选择法律方面规定的是,夫妻双方可

6、以选择主要财产所在地、国籍国或者任何一方经常居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司法实践中遇到夫妻双方既没有共同国籍也没有公共居所的这种情况,那么处理案件的法官又要该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最后,无合理的法理解释。通常来讲属人法制度连结点的选择以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地法律为标准,就比如奥地利1978年颁布的奥地利国际私法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为本国法主义,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判断难民和由其他原因导致的与本国断绝关系的连结点的确认时,其首要选择的连结点为住所地的法律,若无住所则依据习惯居所。由此可见,在其他国家惯常居所有时也会被用作本国法或者住所的辅助连结点,而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大幅笔墨描述的是将经常居所地当作属人法的首选要素甚至唯一的连结点,但遗憾的是针对这一现象似乎找不到很合乎的法理解释。参考文献:1贺连博.两大法系属人法分歧及我国属人法立法完善.烟台大学学报:哲学会科学版,2008(02).2董海洲.从“身份”到“场所”属人法连接点的历史与发展.法学家,2010(1).3刘力.当代自然人属人法的发展成果在中国的适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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