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水土保持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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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蓬江区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国家和省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区各级水利管理

2、单位必须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严格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有关规定和进行检查监督,对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应及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四条 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实行“先批准后开发、利用”,“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经营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事业、企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六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

3、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交通、通信、电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建、扩建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审批类和核准类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凡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或集体、私营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手续。第九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投资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的总投资中,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单位

4、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项目批准单位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第十条 从事露天采矿(含采石、取土)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矿设计(方案)和开采顺序建立开采台阶,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在开采的同时要进行植被恢复等治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证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对于石场、取土场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剥离的泥土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并建设拦挡设施及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一条 采石取土场停办或关闭,应做好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工作,露天开采的,由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农林

5、和水务、属地镇(街道办)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采伐,对采伐区和集采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严格控制采伐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并将采伐方案报区农林和水务局审批和备案。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

6、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凡征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地面积超过2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20万立方米的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在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土流失重点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不得进行开采、

7、取土等生产活动。第十六条 已建成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限期采取植被和工程措施进行治理,项目批准单位必须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治理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第十七条 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在施工中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利排灌渠道倾倒余泥、砂、石、废渣。第十八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限期退耕造林、种草、种果,恢复植被。在25度以下、5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的,必须采取修建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九条 在地面坡

8、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交通、通信、电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从事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如遇政策性收费调整,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元;(二)采石、烧窑、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8元;(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元。(

9、四)修建交通、通讯、电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元。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汇入区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水土保持有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采石、取土。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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