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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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和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以下简称规划审查),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本规则所称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边境口岸总体规划,以及依法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农林牧场区(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第三条【审查原则】 规划审查应当坚持依法

2、、高效、公开的原则,依据上一层级规划,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审查职能】 规划审查按照下列权限划分:(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规划的纲要和由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规划草案履行审查职责:1、对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对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设市城市(乌鲁木齐市除外)总体规划、边境口岸总体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矿农林牧场区的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二)州、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规划的纲要和由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规划草案履行审查职责:1、对本行

3、政区域内设市城市(乌鲁木齐市除外)总体规划、边境口岸总体规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对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下列需要提请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的规划,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一)重要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三)其他需要提请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的规划。第五条【审查方式】 规划审查由自治区和 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组织,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水利等部门实施,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委托专业技术审查机构等方式

4、进行。第六条【审查依据】 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治区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自治区批准的其他相关规划;(三)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第七条【审查重点】 规划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查重点:城镇化发展目标和战略、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重大基础设施协调布局、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空间开发管制要求、对下层次规划编制要求,以及政策措施。(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城市性质、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规划实

5、施,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三)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参照镇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查重点。(四)规划修改审查重点:修改的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审查专题报告和修改可行性报告。第八条【审查阶段划分】 规划审查分为规划纲要审查阶段和规划草案审查阶段。镇总体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的规划纲要和草案可以一并审查。第九条【规划纲要审查程序】 规划纲要的申报和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负责编制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部门)向审查机关上报纲要审查申请,提交:纲要审查请示、纲要及图册3套、专题研究报告、纲要编制情况说明(应包括有关部

6、门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二)审查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三)审查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纲要进行审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规划纲要提出审查意见,反馈申请部门;(四)申请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完善,经审查同意的,开展规划草案编制工作;未通过审查的,申请部门应当继续组织修改和完善,重新申请审查。第十条【规划草案审查程序】 规划草案的申报和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负责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申请机关)向规划批准机关上报规划草案审查申请,提交:规划草案审查请示;规

7、划初步成果3套(包括规划文本、图册、说明书以及专题研究报告),征求公众意见、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有关部门反馈意见情况以及意见的处理情况,邀请专家咨询、论证的,还应当提供专家意见。(二)审查机关收到规划批准机关转来的规划草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纲要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关补充完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委托专业技术审查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关反馈初审意见。(三)申请机关依照初审意见组织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完善后,审查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关的初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

8、审查,征求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书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四)审查机关将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汇总整理,报规划审批机关,并抄送申请机关。第十一条【审批成果存档要求】 经批准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边境口岸总体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复下达后15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盖审查专用章存档。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州、市(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复下达后15日内,将规划成果报送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盖审查专用章存档。第十二条【授权条款】 其他镇总体规划和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矿农林牧场区总体规划的审查程序,由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规则自2011 年 月 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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