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办法(2017年度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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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2017年度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管理,规范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监管仓库行为,保证交易市场交易、交割、监管、物流配送、公路出疆棉核查和资金服务等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合作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各项业务商品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指定监管仓库是指经交易市场批准的、为交易市场除商品交割以外各项业务商品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参与交易市场各项业务的商品,除非另有规定,必须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

2、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第三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进行审批和管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之间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均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或终止合作。第二章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准入和公布第五条 凡具有一定的商品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具有一定仓储规模和经济实力,有业务需求,承认并自愿遵守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接受交易市场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原则上不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成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第六条 指

3、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一)根据交易市场业务需求,具备相应的商品仓储资格、专业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的仓储业绩、信誉优良的企业法人;(二)净资产和实收注册资本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数额,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优先);(四)有完善的相关商品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具备比较丰富的相关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仓库配备有符合相关商品的仓储保管和消防安全所要求的设施和力量;(五)有熟悉相关商品的质量的人员和相应的商品检验设施;(六

4、)配有与相应业务配套的装卸作业机械;(七)配备具备互联网接入条件并专门用于办理交易市场业务的计算机(计算机网络IP地址必须报备交易市场)、扫码查库等终端设备,相应操作人员具有与交易市场实现网上数据实时交换操作的能力;(八)申请参与出疆棉公路核查的仓库还需提供能够保障公路出疆棉现场核查的场地、人员以及配套设施;(九)以往与交易市场或其它单位合作过程中无不良记录;(十)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十一)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如申请成为棉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防雷设施符合防雷设计规范,并经当地防雷部门检测合格,且出具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年度报告; (二)

5、仓库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对存储棉花仓库建设标准及消防规范的基本要求:1、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监控、巡更装置。电源符合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有充足的水源供消防使用。2、符合防汛要求,有完备的排水系统和必要的防汛物资。3、库区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腐蚀及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4、仓库库区与生活办公区必须进行有效隔离,库区内不得有架空电力线。5、仓库围墙必须为密砌围墙,围墙高度符合棉花专业仓储要求。(三)具备与相应业务配套的棉花装卸作业机械,库区内要有可满足装卸、过磅、观察等作业的足够场地;库房应适合装卸设备出入,密闭良好、具备通风条件;库内有必要的苫、垫器材、称重等设备;(四)配备4M

6、以上互联网接入线路;(五)能提供视频信息采集系统的配套设施,并按照要求与交易市场视频信息采集系统并网。新建仓库的仓储业绩由交易市场通过对其未来仓储资源的可能来源进行分析后估算,估算的业务量应达到交易市场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申请成为棉花以外的其它商品的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还需具备的详细条件由交易市场另行发布。第九条 仓储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仓库概况、企业经营情况、周边棉花及纺织原料加工和购销情况、承诺开展交易市场业务最低保有量等;(二)企业章程;(三)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7、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七)仓库入、出库及保管费用标准及联系电话;(八)经当地消防、气象部门验收签发的年度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和避雷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企业近三年相应商品的入库实绩;(十)合法、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企业抵押情况表;(十一)与仓库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情况说明;(十二)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它申报材料。上述申报材料以复印件形式提交的,应加盖仓储企业公章,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仓储企业应提供原件作比对核查。当年新成立的仓储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不需要提供第(三)和第(九)项。第十条 交易市场对

8、仓储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还需要提供担保的,则该仓储企业还须提供交易市场认可的其它专业担保机构或有实力企业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单位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单位材料、相关担保合同、担保企业抵押情况表以及交易市场要求的其它文件,其中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必须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仓储企业须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给交易市场,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一区域内,交易市场优先考虑专业从事相应商品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成为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在接到申请并通过初审认为可以作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考

9、察对象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安排专人到申请企业,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交易市场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结果,结合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交易市场与申请企业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向申请企业发放“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标志牌,同时,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网址http:/)和中国棉花信息网网站(网址http:/www.cottonchina.org)等对外公布。第十二条 仓储企业取得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资格后,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用于开展交易市场业务的印章、电子印章报交易市场备案;(二)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易市场业务,建立有关业务机

10、构,指定专人负责交易市场业务商品的管理,并将办理相关业务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市场备案;(三)制定符合交易市场要求的操作规程或办法;(四)安排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参加交易市场业务培训;(五)提交仓储企业承诺暨保证函(格式以交易市场要求为准);(六)提交担保企业同意为仓储企业履约行为提供担保的担保函;(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交易市场进行并网;(八)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事宜。第十三条 除非另有约定,交易市场禁止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存放在相应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商品用于开展监管和资金服务等业务。为此,指定交割(监管)仓库须主动将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名单及变动情况报交易市场备

11、案。对不报或瞒报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名单的仓库,交易市场将根据情况决定终止双方合作关系或取消合作仓库资格。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保证交易市场业务的正常开展。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有义务向客户介绍交易市场相关业务,宣传交易市场的交易、交割、第三方监管、物流配送和资金服务等业务工作流程,并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依法对客户储存在库的商品资源情况保密。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如拟终止与交易市场的合作,应当向交易市场递交终止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资格申请书;交易市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也可提出终止双方合作关系。交易市场在接到仓库终止合作申请后或

12、交易市场拟终止双方合作关系的,将不再安排新的业务,并在了结仓库与交易市场和交易商之间的所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后,予以审核批准,并及时对外公布。在合作终止前,仓库应按原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承诺,善始善终做好业务商品的保管、出库等工作,直至所有合作业务顺利终结。第三章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享有以下权利:(一)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二)按交易市场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收取有关费用;(三)对交易市场制定的有关规定享有建议权;(四)免费使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库存商品通用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库管软件”);(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权利。

13、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交易市场交易交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合作银行三方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接受交易市场监管,及时向交易市场提供有关情况;(二)按规定保管好交易市场业务商品,确保安全;(三)为交易市场交易商(以下简称“交易商”)提供优质服务;(四)将交易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业务要点及费用标准按交易市场统一规范要求在仓库显著位置公布;(五)保守与交易市场业务商品有关的商业秘密;(六)对于与仓库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申报业务时须如实向交易市场说明。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仓库与棉花经营或纺织用棉企业间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

14、或间接被第三方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者共同控制第三方,或虽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可以对另一方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双方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存在一定的利益相关性;仓库的担保企业在被担保的仓库内开展资金服务相关业务;与仓库存在担保关系的企业在担保仓库内开展资金服务相关业务;交易市场认为的其它关联关系;(七)接受交易市场组织的年审;(八)配合并监督承检机构开展现场公证检验和复检等工作;(九)接受交易市场派遣的驻库监管人员对交易市场存放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业务商品进行监

15、管;(十)积极支持和参与交易市场在创新业务方面的推广工作;(十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交易市场形象、利益,对于在库开展交易市场业务的商品,如实确认货权,防范业务风险;(十二)交易市场规章制度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合作协议书等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必须如实、及时向交易市场通报并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一)仓库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业务授权人调整或变更;(二)出现可能危及商品安全及业务经营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情形;(三)发生仓库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被抵押、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重大事项;(四)仓库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已不能满足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商品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时;(五)仓库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专栏公布的信息发生变更;(六)与除交易市场外的银行、信用社、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或相关企业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等;(七)仓库接收入库或移库商品的货权人与仓库存在关联关系;(八)仓库与在库商品货权人签订代销或销售协议等;(九)有法院或其他单位对在库业务商品提出查封、保全、变更货权等情况;(十)可能损害仓库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及交易市场形象或利益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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