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区休闲农庄合作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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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4年x月x日在广东省英德市签署:甲方: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土地储备中心乙方: 鉴于(A) 休闲农庄位于合作区核心区,区域自然环境优越,拟开发建设农业和休闲游憩相结合,以农业生活化为主轴,兼顾生产事业活动性和生态环境相容性功能的农业经营。(B) 为加快合作区建设,甲方决定引入乙方作为项目开发方,由乙方负责项目的开发、运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 合作项目概况1.1 合作项目名称为核心区休闲农庄项目。1.2 本项目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应控制在5亩以内,乙方不得擅自增加配套设 施用地规模,如因发展需要增加配套设施用地,

2、需按照国家、省相关政 策法规调整,报广东省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1.3 项目总面积为91.18亩,具体范围及面积,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为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1.4 项目用途:仅限用于发展农业生产、苗圃、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配套设施,乙方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或用于非农业建设,否则视为违约并应独立承担因此而致的相应经济法律责任。1.5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租赁期限自2014年x月x日至2035年12月31日止,按公历计算。因非可归责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项下用地未能按期交付乙方使用的,上述租赁期限予以相应顺延。2 租赁内容及方式 2.1 在租赁期限内

3、甲方以租赁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土地,免租期为2014年x 月x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从2016年1月1日起计收租金,租金的 具体标准及金额如下:(1)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人民币400元/亩,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36472 元(大写:叁万陆仟肆佰柒拾贰 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人民币450元/亩,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41031 元(大写:肆万壹仟零叁拾壹 元);(3)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人民币500元/亩,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45590 元(大写:肆万伍仟伍佰玖拾 元);(4)2030年1月

4、1日至2035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人民币630元/亩,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57443.4 元(大写:伍万柒仟肆佰肆拾叁元肆角 ); 2.2 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经甲、乙双方商定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付清第一年的租金,之后在上一年期满的最后一个月内付清下一年 的租金。3 履约保证金 3.1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 (大写: 伍万 元)的履约保证金。 3.2 本协议期满或依照协议约定及/或依法予以终止,且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并已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清缴了全部应付费用的,于租赁土地清理完毕并 交回甲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述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不

5、计息原额退回乙 方。4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需在 2014年x月x日前将本协议项下的租赁土地按现状交付予乙方使用,双方并应由各自授权代表签署交付使用确认书。4.1.2 负责对乙方所提出的项目设计标准及建设方案进行审批,甲方应当自受理乙方设计方案审批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予以书面答复。4.1.3 监督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4.1.4 甲方负责配合协调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尽可能使项目顺利进行。4.1.5 甲方拥有租赁土地范围内原有设施的所有权;租赁期

6、间,甲方对该土地的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4.1.6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农耕路进行整治,且于有关部门架设用水设施、低压电网、电视、通信线路等设施而需要使用乙方租赁范围内的土地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配合并负责清理土地,乙方逾期未清理的,甲方有权自行清除且不作任何补偿。4.1.7 对于因公益、公用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后期修补所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4.1.8 因重大规划调整,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收回土地,甲方需提前六个月告知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对乙方进行相应补偿,

7、补偿标准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价格后与乙方协商。 4.1.9 甲方负责承担因租赁本协议项下土地所发生并由国家及政 府主管部门的土地使用税等法定税费。本协议签订后由于国 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平均分担。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需在土地交付之日起叁个月内提出项目设计标准及建设方案报甲方按相关规定审批。4.2.2 乙方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土地,负责项目餐饮、苗圃、休闲农业的开发、经营、安全生产与管理,并接受甲方监督。 4.2.3 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并独立承担本协议项 下租赁土地上及期间内的自然灾害损失、经营风险及与第 三方的债

8、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4.2.4 乙方须承担开发、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场 内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等经营费用。 4.2.5 项目餐饮部分须于交付土地之日起玖个月内完成并营运, 其他部分须于交付土地之日起拾个月内分步实施。4.2.6 乙方须于交付土地之日起叁个月内设立项目公司,对本协议项目所约定地块进行开发建设和运营。4.2.7 乙方应合法合理使用土地和水面,保证土地等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并做好与区域环境保护相衔接的相关工作。4.2.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甲方审批的相关项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的规划布

9、局;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目(以有权部门审批的规划为准)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营性项目转包第三方。4.2.9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合作项目区域土地。4.2.10 乙方在合作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4.2.11承担租赁土地范围内外原有水利等各种设施并应由乙方与邻近地块其他承租人共同使用及维护所发生的分摊部分费用,且对该些水利设施等的日常使用应接受甲方及政府水利部门的监管,不得违反所定水位标准。4.2.12依法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申报审批手续,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

10、什物、污水须按相关规定做净化处理后才能排放。4.2.13 承担生产经营中的防火安全及劳动安全责任,做好日常管理及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人员的生命、财产、经济安全,如因乙方及其雇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原因造成其自身或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2.14 依法负担及解决所聘用员工的劳动保险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并负责处理好所发生的劳资纠纷(如有)。4.2.15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租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须报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4.2.16 按照本协议及/或双方约定条件及方式,及甲方通知的期限清场并撤出本协议项下地块,不得无故拖

11、延及向甲方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出索赔及主张。4.2.17 租赁期限届满未能续约或协议解除/终止时,本协议项下租赁土地上的乙方所投入建设的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5 政府征收(用)情况的处理 5.1 本协议项下租赁期内政府征收(用)本协议项下全部土地的,本协议自 动终止,履约保证金无息原额退回乙方,乙方当年度已交付的剩余期限 部分租金由甲方按实际租用时间结算退回(如有)乙方。 5.2 对于政府征收(用)本协议项下租赁土地事项,甲方须以书面方式通知 乙方并给予乙方自该书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叁个月的合理清场交回期 间。 5.3 乙方须在上述书面通知确定的叁个月时间内,自行清场处理并承担租赁 土

12、地上的财产迁拆(本协议约定不得拆迁的除外)和搬迁的相应费用, 且不得存在损毁属于甲方或按本协议约定处理的设施、设备行为,否则 按重置价格赔偿处理。 5.4 除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归属于乙方(补偿面积按征收面积为 准)外,征收(用)土地的其他补偿款均归甲方所有。 5.5 乙方逾期未能按照上述确定期限清场退地处理的,视为弃置该些租赁土 地上的全部财产、物品、附着物等的所有权,由甲方或委托第三方代为 清理且由此所致的一切损失及相应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履约保证金不 予退回,且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形式及金额的 赔偿或补偿。 5.6 政府对本协议项下租赁土地作部分征收(用)处理

13、的,对于征收(用) 部分土地按照上列各项约定予以处理,其余未征收(用)部分的土地租 赁期限及条件不变(双方另行协商处理的除外),并由双方就核减租用面 积及租金等事项签署书面补充合同(协议)予以明确。6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严格履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 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 应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单方擅自解 除本协议的,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6.2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本协议项下租用土地予乙方使用的,租赁期限予 以相应顺延;逾期超过六个月仍未能交付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 协议并退还已支付的

14、金额。 6.3 乙方未按期支付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租金的,按所迟延支付金额的 0.04%每日计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过 90 天仍未清付的,甲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所租用土地及追缴乙方所拖欠的租金及逾期利 息,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6.4 乙方未按本协议及/或双方约定期限并将本协议项下租赁土地及时清场 交回甲方的,按本协议第5.5款约定处理。 6.5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土地用途及经营范围或将本协 议项目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营性项目进行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 无偿收回协议项下租赁土地,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已收的租金不予退回。 6.6 因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 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并予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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