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保人员收受财物纵容盗窃行为的定性分析.docx

上传人:caoka****i234 文档编号:130805549 上传时间:2020-05-0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40.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安保人员收受财物纵容盗窃行为的定性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对安保人员收受财物纵容盗窃行为的定性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对安保人员收受财物纵容盗窃行为的定性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安保人员收受财物纵容盗窃行为的定性分析.docx(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对安保人员收受财物纵容盗窃行为的定性分析摘要:与犯罪主体相关联的其他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一直以来都是立法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市场安保人员收受财物,放纵犯罪分子行窃,是应当认定为非罪行为,或以盗窃共犯论处,还是依其他罪名定罪量刑,是案件争论的焦点。该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力求证明将此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共犯的合理性。 关键词:收受财物;盗窃罪;共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案情简介】杨某为某水果市场保安处经理,与其下属四名员工负责水果市场的安保工作。从2007年开始,杨某下属在其指使下,收取经常在市场内盗窃的犯罪分子“保护费”人民币4000元,其中保安经理杨某分得2000元,其他三人共分2000元,保

2、安经理杨某等人还先后收取过盗窃分子所送的香烟等财物。在这之后,杨某等人对这些盗窃分子进入市场盗窃的行为不管不问。2009年12月,曾经交过保护费的盗窃团伙来到该水果市场,盗走市场商贩张某大枣96箱,价值22272元。2010年4月该盗窃团伙再次窜至该水果市场,盗走周某农用车内手提包一个,内装现金6500元以及农用车辆手续、身份证件。后这伙盗窃分子被警方抓获归案,其在审讯中向警方交代了该水果市场保安杨某等人收取“保护费”情况。【案件争议】1.杨某等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争议关于杨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A.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如下首先,从杨某等人的身份

3、来看,杨某等人属于水果市场的保安人员,其主要义务和职责就是负责水果市场的日常安全工作,尤其是水果市场内财物的安全。但是,杨某等人却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在私下里结交盗窃分子,收取盗窃分子的财物,纵容盗窃分子在市场内进行盗窃,由此我们可见,正是由于杨某等人收取了盗窃分子所交的“保护费”,从而不去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对盗窃分子可能在市场内进行的盗窃行为纵容不管,所以才造成了盗窃事件的发生。其次,尽管杨某等人没有直接参加到盗窃中来,但是其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对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我们知道,法律上所谓的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消极的行为和积极的行为,杨某等人不行使自己职责而纵容盗窃分子进行盗窃的行

4、为属于消极的行为,杨某等人正是通过消极行为这种行为方式来帮助盗窃分子实施盗窃,所以杨某等人对盗窃分子所实施的盗窃无论是在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提供了帮助,其应属于共犯,所以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B.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第一,杨某等人在主体上属于非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杨某等人并不因为其不行使自身的职责与义务而构成犯罪;第二,关于杨某等人收取“保护费”的行为,从案件中我们知道,杨某等人收取保护费的行为是发生在此两件盗窃案件发生的2年以前,并且在此两件盗窃案件发生前,杨某等人也并不知道盗窃分子会实施盗窃,也没有因为这两件盗窃案件向犯罪分子所要过任何“保

5、护费”,单凭两年前杨某等收受过盗窃分子“保护费”这一事实并不能认定杨某等人对于这两件盗窃案件在主观上属于纵容的态度,因此并不能认定杨某等人是盗窃的共犯;第三,对于杨某等人以前收取保护费的行为,由于警方并没有查获杨某收取保护费那个时期市场内的相关盗窃案件,盗窃分子也未承认在那个时期实施过的盗窃行为,所以,杨某等人的行为并不触犯刑法中的任何一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案件争议】2.关于杨某等人罪名的争议在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关于杨某等人的罪名争议主要是盗窃罪和非盗窃罪的争议。A.认为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如下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

6、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本案来看,杨某等人作为水果市场的保安人员,收受了盗窃分子所上交的“保护费”,从而对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予以纵容,但是由于杨某等人属于水果市场的保安人员,本身负有对水果市场内财物和人员的保护工作,所以当杨某等人收取“保护费”后,其对盗窃分子的纵容行为便不再是简单的纵容,而是一种帮助。由此可见,身为保安人员的杨某等人在明知盗窃分子有可能实施盗窃的情况下,纵容盗窃行为的发生,其本身就是对盗窃分子的一种帮助,并且这种帮助对盗窃的顺利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见杨某等人已经从保安人员的身份变为盗窃人员的一份子。因此,杨某等人所犯之罪的罪名也就必然和这伙盗窃分子所犯之罪名相同,从本案来

7、看,警方查获的案件是邢某等在水果市场盗窃他人财物,因此,邢某等所犯之罪盗窃罪便是杨某的人的罪名,因此杨某等所犯之罪的罪名当然也就是盗窃罪。另一种看法认为,杨某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应以其他罪名定罪,理由如下:本案中警方所破获的盗窃案件分别发生在2009年和2010年,杨某等人收取保护费的事情却发生在2007年,并且盗窃分子所交代的盗窃事实中并没有提及到杨某等人在此两次盗窃事发前向邢某等所要过钱物,盗窃分子等人也没有向杨某等人送过任何钱物,所以不能单凭两年前杨某等人收取过钱物这一事实而认定杨某等人是盗窃的共犯。因此对于此两次警方破获的盗窃案件杨某等人并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当然也不构成盗窃罪。但

8、在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杨某等人作为水果市场的保安而收取盗窃分子的财物,从而不去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并且此种行为有可能构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需要对杨某等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在采用罪名上可能比较适合的有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杨某等人正是利用知道邢某等盗窃分子有盗窃行为这一事实而去索要财物,即使后来邢某等盗窃分子主动所送财物也属杨某等对其在客观上有一定威胁作用的结果。可见,杨某等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存在索要财物的事实,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条件,因此可以定敲诈勒索的罪名。B.深入分析通过对以上问题的了解,

9、我们发现,要对杨某等人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就必须从犯罪的相关理论出发,对杨某等人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做一个较为彻底的分析。所以下面我们将从犯罪及犯罪构成两个大的方面对本案中杨某等人的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我们首先必须探讨清楚地问题是什么是犯罪?在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被定义为:“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并且,犯罪具有三个特点: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

10、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知杨某等人放纵盗窃分子的行为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即危害了水果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和财产安全;其次,由于刑法对财产权益的侵犯也有着相关规定,所以侵犯财产必然也有着刑事上的违法性;最后,由于本案中财产的损失较为严重,杨某等人纵容盗窃分子的性质比较恶劣,所以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因此杨某等人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综上我们可知,杨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接下来我们就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分析杨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因此我们就先来探讨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所谓

1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分别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具体来说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分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来看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杨某等人在年龄、身份等方面符合盗窃罪构成的主体要求;其次,在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杨某等人对于邢某等经常在市场盗窃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杨某等对于自己收取保护费的可能后果即邢某等可能顺利的完成盗窃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并且对邢某等盗窃分子实施盗窃行为时持认可的、纵容的态度;再次,在犯罪客观方面,即杨某等人实

12、施了收取保护费和放纵盗窃分子的行为;最后在犯罪客体上,水果市场的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从上述可见,杨某等人具备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因而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这里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必须声明,即杨某等人是在2007年收取的保护费,而这两起盗窃案件是发生在两三年以后,杨某等人是否还属于盗窃罪的共犯呢?答案是肯定的。尽管警方查获的盗窃案件发生在杨某等收取保护费的两三年以后,但是在这期间杨某等人作为保安,在明知这伙盗窃分子一直在市场上活动的事实而不加以一定之行动来阻止这些盗窃分子继续在市场上实施盗窃活动,也没有向相关机关反应,所以可以认定杨某等人收取保护费后所产生的后果即对盗窃分子的纵容行为是延续至今的,所以,时间上的间隔并不影响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综上所述: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盗窃罪的共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