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收费服务协议(精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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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_网络实名收费服务协议甲 方:_乙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甲方:乙方: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术语解释为了本服务条款之目的:1-1系指网络实名服务的提供商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网络实名依据上下文之需要,是指(1)由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即上网用户输入的一个名称(如网站、企事业单位、产品名称等)将该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与之对应的网站、网页、URL或e-mail地址;或者是指(2)注册者注册的在网络实名服务中实现直达的关键词。1-3申请者系指向或其代理商提出网络实名注册申请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1-4注册者是指注册成功并接受网络实名服务的上述申

2、请人。1-5代理商系指经由合法授权为客户提供注册、收费、续费、通知等服务的各级代理商。1-6付费系指申请者在申请注册时支付网络实名服务费之行为,不论其采用代理商代缴或者由系统提交,以收到申请者付费之日为准。1-7续费系指注册者为在服务期届满后继续接受网络实名服务,而按照续费当时的价格继续支付费用以获得相应期限的服务期的行为。其时间应以收到代理商或系统提交的注册者续费确认之时为准。有关续费的具体规定见网络实名注册规范(以下简称注册规范)第七条。1-8注册协议系指申请/注册者与代理商签订的由代理商为申请/注册者提供注册、收费、续费、通知等服务并承诺根据本条款接受网络实名服务的协议。1-9唯一性网络

3、实名系指能够确定专有、专用性的网络实名,其具体描述和网络实名服务形式见注册规范第四、1条。1-10注册成功系指申请者按规定付费后,网络实名服务实际开通。二、申请/注册者的陈述与保证2-1承诺遵守的有关网络实名的全部规定及不时之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注册规范、制定的网络实名的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网络实名复议规则。2-2对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所链接的网站/网页(以下简称对应网站/网页)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已获得对应网站/网页所有权人的明确同意或授权,或者链接该网站/网页的许可(不包括友情链接等形式或协议)。2-3保证向提供的申请/注册者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陈述

4、。保证同意本条款之效力如同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条款一样,对申请/注册者具有法律约束力。2-4根据注册规范的要求向提出网络实名注册的申请,并保证在申请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对申请/注册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任何文件,也不构成对任何第三人任何形式的侵权,保证不会因接受该网络实名注册或为其提供网络实名服务而构成违法、违约或者对任何第三人的侵权。保证所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不会被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注册或使用网络实名时不具有任何恶意。保证不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使用权的网络实名名称。2-5知道并同意网络实名注册成功不意味着注册者获得任何与该网络实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商誉或者其他权利。2-6保证使不会

5、因为申请/注册者注册或使用网络实名、链接对应网站/网页、经营对应网站/网页、在对应网站/网页上提供服务等行为而面临或被牵涉进任何第三人提出的诉讼、索赔等;如上述事件发生,承诺补偿因该等事件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等)。三、费用标准及支付3-1申请/注册者同意按照所公布的网络实名服务费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付费或续费,并同意每次续费都将适用续费当时所实施的费用标准。3-2申请/注册者在付/续费时应注明该款项所对应的网络实名和申请/注册者的订单号等以便核对。若因申请/注册者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前述要求办理而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损失,均由申请/注册者自行承担责任。3-3如申请

6、者未能在签订注册协议或以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网络实名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付费,视为申请者撤回其注册申请。3-4申请者没有自己的网站、要求使用企业名片的,申请者应当向代理商酌情支付企业名片制作费用;费用标准由申请者和代理商另行商议决定。四、的权利保留4-1无论网络实名注册能否成功,均有权保留与网络实名或其他一系列相关服务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包括商标申请权)、著作权、专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服务的命名/更名权、价格调整的权利及商业运作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人合作、合并等)权。4-2对任何由免费提供或作为促销手段赠送的服务或服务期,保留调整、变更甚至撤销的权利。五、

7、申请/注册者的权利和义务5-1注册成功后按照本条款的规定依法接受提供的网络实名服务。5-2申请者在申请注册网络实名时应如实向提交如下信息:1)拟注册的网络实名2)申请者信息,包括注册联系人、公司名称、地址、Email、电话和传真、用户名和密码等3)其他要求提交的信息。5-3注册者向提交的上述信息在服务条款有效期内发生任何变更,注册者应在该等信息变更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或为其提供注册服务的代理商。由于注册者未能按时通知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应由注册者自行承担。5-4申请/注册者充分认识到与代理商签订注册协议或以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注册申请并不代表网络实名的注册成功,网络实名注册申请的成功与否是

8、由申请本身以及申请提出的时间等因素决定的。对网络实名是否注册成功享有最终认定权,在注册成功之前,申请者对有关名称不享有网络实名的任何权利。5-5注册者不得在注册网络实名的网站、企业名片等互联网信息上发布表示拍卖、转让、出租、交换网络实名等内容的信息;否则一经发现,有权立即终止相关网络实名服务并不退还任何费用。5-6对于个人注册网络实名但没有网站的,为了保证网络实名服务质量,不提供网络实名直达功能、也不将该网络实名列在网络实名关键字搜索结果列表中。但是,客户应当正常缴纳注册费用,服务期限从注册当天起算;同时,在服务期内,第三人不得注册该网络实名。如客户在服务期内开通相关网站,根据客户通知正常审核

9、网站内容,其后将开通本条款规定的各项网络实名功能。5-7注册者违反本条款及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转让网络实名的,原赠送服务全部撤销。5-8申请/注册者应完全履行其在本条款、注册协议和注册规范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足额付费、按规定提供注册资料、应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等。否则,申请/注册者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六、其他事项6-1的权利和义务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保证申请者申请注册的网络实名能够注册成功。6-2任何人使用whois或提供的其他服务查询一个名称是否已被注册为网络实名时,无论查询结果如何,都不表明该名称一定能够注册成功。6-3对下列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6-3-1由于

10、任何原因导致网络实名未能注册成功,除非申请者能够证明在申请者付费后因过错而未及时进行有关工作。6-3-2由于注册者自己或代理商的过错导致注册者遭受损失的。6-3-3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其义务的。6-4对于网络实名的注册申请和使用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审查的责任。任何人不应依赖网络实名注册的结果判断有关行为的合法性。但保留要求申请/注册者提供材料证明其行为合法的权利。七、服务期、服务的终止及违约责任7-1服务期自网络实名注册证书所记载的起始日期起算。7-2注册者未在服务期届满前续费,有权自服务期届满之日的第二日终止提供服务并注销有关网络实名。7-3在服务期内,如果注册者主动申请注销或终止网络实名

11、服务,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且不退还剩余服务费。7-4在下列情形下,有权变更、暂停或注销注册者注册的网络实名而无需向注册者发出任何通知:7-4-1申请/注册者违反注册规范、服务条款和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申请/注册者的陈述与保证,以及在本条款中援引或者提到的任何其他规定和规章等。7-4-2申请/注册者在网络实名注册资料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提供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注册信息,或者隐瞒任何重大信息,或者故意不更新有关信息。7-4-3申请/注册者的网络实名注册违法或者依据有效的司法裁定和判决、政府命令等被要求注销或变更。7-4-4申请/注册者申请、注册、使用网络实名的过程中或对应网站/网页上

12、存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情形,如含有反动、色情、暴力等内容。7-4-5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的网络实名已导致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7-4-6对应网站/网页的内容毁损或其网络实名注册销售合作伙伴的服务品质或声誉,或者影响到网络实名注册访问的完整性和稳定性。7-4-7凡依据第7-4条注销网络实名的,注册者无权要求退款。7-5注册者同意除上述情况外,可以随时终止向注册者提供服务而不必说明任何理由,在此等情形下,应将与剩余服务期相对应的服务费返还注册者。7-6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注册者经确认注册成功的网络实名丢失、被无故注销的,在知悉该等情况后,应及时对丢失或注销

13、的网络实名进行恢复,如果无法进行恢复的,应按照第7-7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7-7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有关网络实名一年服务期的服务费,以该网络实名申请注册时有效的价格为准。7-8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网络实名的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加以更新,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安排页面。八、不可抗力8-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条款履行不可能,遭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8-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立法,政

14、府行为等。8-3申请/注册者同意: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如黑客攻击、网络中断等,凡出现非过错之情形的,应当视为不可抗力。九、网络实名复议规则9-1鉴于无法对申请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审核,由此造成的实名争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特制订本复议规则。9-2当申请注册唯一性网络实名时,为了验证其唯一性或者他人对已注册的网络实名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时,有权要求申请者/注册者或争议双方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拥有该名称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受理证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等。任何一方如果不能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完整、不真实,将被视为不拥有此名称的合法使用权,将有权拒绝向其提供该网络实名服务。9-3及代理商均不会对网络实名权属做出任何裁决或判断,但有权依据国家命名管理机构的登记结果或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终止相应的网络实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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