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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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探索摘 要:互联网推动着现代信息的传播,但网络复制、抄袭等问题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去了麻烦。在网络时代,如何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环境中引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因,并就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其适用性的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网络环境随着商标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后,要求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处罚侵权行为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惩罚性赔偿指的是法院所判定的赔偿金额比实际损害的金额多的赔偿,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不只是对原告所受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被告人的一种惩罚。它有赔偿的功

2、能,也有制裁、预防、威慑、激励的功能。一、网络环境中引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因(一)网络环境的特点使得其利益维护较为困难随着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入,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交流日益增多,网络无国界越来越成为趋向,这使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没有地域性的分别,全球的知识产权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开放共享,这对促进交流学习有很大作用,但也使网络侵权行为的执法主体难以确定。而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以数字信息为载体,呈现的形式是数据和影像,相比传统的知识产权,它是虚拟的、无形的、不确定的,这就更增加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获利高而成本低传统的知识产权要成功的获取,要经过

3、层层申请审批的流程,还有印刷、运输等环节,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巨大,时间周期也较长。而在网络环境中,承载知识产权的产品只需要复制、下载等技术手段就可以获得,需要支付的费用也只是将这些无形的数据影像有形化的成本,无需支付给知识产权所有者任何费用,其获利比所付出的成本高很多。因此,这就使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屡禁不止,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三)知识产权人的维权成本较高在法律程序上,想要主张维护知识产权,就得找到证据去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事实。在网络环境下,信息通过网络技术获取,如果技术水平较高的话,侵权的证据很难被发现,而且网络传播广泛,想要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需要赔偿的数

4、额难度很大。而且,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的开放性、无地域性、无形性,使其获取难度很低,侵权人有可能遍布全球各个角落,要把具体的侵权人找出来,所要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都会非常大,这对知识产权人来说维权的成本过高了。因此,在实际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很多知识产权人往往会因为举证难、侵权人不确定等问题所造成的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维权。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侵权主体的问题网络环境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群体是分散在全世界各地的个人。但是由于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还不够强,很多消费者并不认为在网络环境下上传或者下载相关知识产品是不合法的行为,而且他们在下载或者上传的时候也并不能准确的判

5、定该知识产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对个人这一主体实施惩罚性赔偿性制度就显得不那么合理和公平。在实际生活中,知识产权人一般很少对个人用户主张权利,而往往向网络环境中另一个侵权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求赔偿。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就是个人数量太大,也太分散,而且他们的赔偿能力有限,另一个是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有权利对所提供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监督其侵权行为,因此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他们需要承担间接的侵权责任,对他们主张权利对知识产权人来说更具确定性,也相对容易。但是对于网络的技术创新来说,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在网络市场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会打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和创新的动

6、力,不利于网络市场的发展。(二)侵权损害的计算问题在实际的诉讼中,有时会把消费者接触到的侵权人提供的产品的可能性推断为知识产权人取得利益的可能性,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赔偿的金额。但是这样的计算并不准确,因为有时候接触到的知识产品很多,但是使用的却不多,有的只是因为该产品或服务是免费才去下载的。因此,如果以下载的数量来作为计算知识产权人损失的基础,就太过宽泛,对侵权的网络提供者不公平。(三)执法成效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对侵权行为进行强制执法短期内会达到一定的制止效果,但是从长期来看,并没有使得侵权行为明显减少。因为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网站的更新换代很快,对侵权行为的起诉可能会使一些网站关闭,但是新的网站

7、又会出现。而且现在的网络环境并未形成充分合法化市场,如果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话,会是知识产权产业放弃网络营销的模式,回到传统的模式,这不利于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也有可能使一些产权人通过赔偿作为盈利手段,不利于技术的创新。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性探索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的情况下,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具备适应性。有效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途径还是要通过提供符合和吸引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商业模式。而要想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行为起到惩戒、警告、预防的作用,还需要循序渐进的为其提供发展的条件。下面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探索:(一)对于侵权主体从侵权主体来看

8、,不论是个人还是网络服务者,都应该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意识到在享受和使用网络信息机服务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因为他们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的抵制就是在保护他们自身的权益。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无意识侵权性的出现,使全民都有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二)对于侵权损害的计算侵权损害的计算一般以这几种情况来确定:一是知识产权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的个人或者单位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三是合理使用知识产权所应支付的金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惩戒非法侵权行为,但是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

9、要以实际情况为基准,对赔偿的数额有一定的限制,避免因过度保护产权人而对侵权者过度侵占。(三)对于执法力度在当前产业转型、市场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法应该因势利导,而不能矫枉过正,使其损害到行业发展的利益。应该组建一支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研发团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工作;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部门,做好统一的监督和领导。有时候引导比惩戒更能有效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四、结束语在科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惩戒、警告、预防作用,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则会影响行业的发展

10、。因此,应该在加强自身发展的同时,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势,保护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长春工业大学)参考文献:1 舒媛.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3)2 董新蕊,朱谨.新形势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06)3 曹新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兼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J.知识产权.2013(04)4 杨丛瑜,王坤.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引入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5 于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论技术措施保护的重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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